交通事故起诉对方怎么结案,打官司申请强制执行有时间期限吗

时间:2022-11-22 02:29:06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起诉对方怎么结案,打官司申请强制执行有时间期限吗】,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起诉对方怎么结案,打官司申请强制执行有时间期限吗】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赔偿完毕后,被害人又提起上诉应该怎么办?
  • 车祸调解一次性了结,伤情加重怎么办?
  • 赢了官司该怎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的10个期限一定要了解
  • 交通事故赔偿完毕后,被害人又提起上诉应该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网友询问:

    交通事故赔偿完毕后,被害人又提起上诉应该怎么办?

    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杜晨曦律师解答:

    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如若以同一事实提起诉讼,请求再次赔偿。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公安交警作为调解主体达成的调解协议可比照该规定内容进行考虑。交通事故发生后,郑某未经司法鉴定确认其伤残程度,双方协议以“一次性了断”的形式,一次性赔偿解决纠纷。若原告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了伤残程度,按此伤残程度可获得的赔偿远高于协议的赔偿数额,导致原先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故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警部门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因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至法院的,应综合当事人的受损程度及责任大小来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数额,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调解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杜晨曦律师补充:

    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受害人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肇事方赔偿。法院会立案受理,审查后,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法院立案受理,审查后,将会对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公司未参与签订赔偿协议的,会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参与签订赔偿协议的,如果经查明受害人是受胁迫签订赔偿协议的,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查明受害人在未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法院会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杜晨曦律师简介

    杜晨曦律师,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大学法学学士,自2018年起开始从事律师业务,自执业至今办理过多起人身侵权案件,对于工伤和劳务用工受伤的处理有一定的经验;擅长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务用工受伤等人身侵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曾跟随团队办理过多起刑事案件其中有组织考试作弊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非法经营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新兴的案件。

    交通事故起诉对方怎么结案,打官司申请强制执行有时间期限吗

    车祸调解一次性了结,伤情加重怎么办?

    交警主持调解时,伤情尚未稳定,肇事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还无法确定,受害者作为一个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经验的人,在签订协议时,不真正了解自己的具体伤势程度,自认为伤情较轻,也难以准确计算损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而现在经鉴定构成伤残,二次手术也产生了一定费用,如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依法应认定受害者对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该协议也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于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受害者应当自知道该赔款无法弥补自身损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份赔偿协议,并重新计算赔偿金额。

    赢了官司该怎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的10个期限一定要了解

    打官司的目的是要钱

    那么赢了官司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通常会有

    正在执行中、终结执行、恢复执行等几种状态

    关于法院执行的期限

    你又知道几个呢?

    如果被执行人

    没车没房没存款

    申请人该怎么办呢?

    今天小编给你一文讲清

    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01

    判决生效,对方拒不执行

    1. 本人或律师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

    2. 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附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及写作要求

    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46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 人民法院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4. 执行立案后,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公开执行案件信息

    5. 法官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6. 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

    法官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若被执行人是单位职工,有工资正常发放,但无法一次性完全履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员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申请执行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请求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

    按照规定,此时不算结案,只能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待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才是结案。执行工资战线有时会拉得很长,持续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都存在。

    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一种结案方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查封了房产及车辆,可以进行评估拍卖。

    (1)填写对外委托拍卖移交单;

    (2)房产价格认定:双方议价—网络询价—定向询价—发起评估;

    (3)摇号拍卖:第一次拍卖若无人竞拍,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一般会降价5%-20%)若无人竞拍,再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变卖(不会降价)若无人竞拍,可以以物抵债。

    7. 执行回款

    执行回款从银行扣划到法院账户时(公对公),各级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一案一账户”,从上至下,透明监管。执行员确定钱款到达法院标的款账户后,才能审批发放。

    审批流程为:执行员组织办理领款手续—在系统中提请执行局长审批—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财务进行发放(大约时间7-30天)。

    8. 付款

    付款程序如下:申请执行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填写执行领条和财务领条,手续办完后逐步提请审批,然后耐心等待即可。

    最好开通银行短信提醒功能,也可以留下电话号码,款项发放后书记员会提醒你自行查账。

    02

    被执行人名下查询不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

    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

    补充:被纳入黑名单的人,将:

    (一)不能贷款;

    (二)不能完成以下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它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受到人事录用限制;

    (四)不能参加招投标项目。

    03

    多次传唤,仍拒不履行的

    法院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04

    拒不履行,转移、藏匿财产,找不到人,怎么办?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02

    关于执行的10个期限

    1

    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一般规定为2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4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1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3

    开始执行的期限:10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480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1)转让、出租财产;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

    (4)支出大额资金;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4

    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的,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5条),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5

    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2条)。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回避申请。

    6

    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7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8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

    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9条、第11条的规定,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9

    听证的期限:10日内

    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10

    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是指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 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 中止执行的期间;

    4. 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 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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