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4:18: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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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安全员手册》的编制是遵照“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目的是不断增强各级专兼职安全员、群安员的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安全管理业务素质和能力,打造项目安全文化,实现我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安全生产。
《安全员手册》集知识性、实用性于一体,它贴近生产,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安全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广大安全工作者的必备手册。希望每位安全员都能从中有所裨益。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机关、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普通员工阅读使用。
安全工作宗旨
关爱生命 安全第一
遵章守纪 从我做起
要我安全 我要安全
我懂安全 我会安全
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安全员一定要觉悟高、身体好、业务精、能力强,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安全工作管理经验。
2、取得安全员资格证或安全工程师资格证,掌握安全技术专业知识。
3、懂得企业的生产流程、工艺技术、施工方法,了解本单位生产过程中的危险部位和控制方法。
4、能够深入一线,依靠基层专业人员和操作工人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分析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5、能够深入施工作业现场调查研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能够会同生产、技术部门改进现有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提出意见供决策参考。
6、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
1、有权检查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现场的安全情况,遇有严重隐患和违章行为,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危险,有权要求立即停止生产。
2、根据有关人员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不同表现,有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执行奖惩的权利。
3、对于不符合安全的决策和有关的评比,从安全的角度有否决的权利。
1、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的制定工作。
2、指导下级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报告和统计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5、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问题、隐患,督促做好整改,复查整改结果。
6、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工作。
7、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暑、防毒等劳动保护工作。
8、对重大危险隐患、自身不便处理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安全员的主要日常工作是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出处理,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进行安全教育等内容。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综合管理方面,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设备检修、隐患排查及控制、事故管理、防火、承包人合同安全管理、安全值班等制度。
2、安全技术方面,特种作业管理、重要机械设备管理、危险场所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
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
2、应会同项目管理人员研究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
3、对于整改的结果应进行复查、销案。
4、现场处置,主要方法有三种,即限期整改、禁止作业、处罚,这三种方法有时可以合并使用。
(三)主要内业工作
内业主要包括分析安全管理相关技术数据,及时汇总并填报定期安全报表;收集、整理、完善安全内业资料。
其中安全内业资料是内业管理的重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安全组织机构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考核资料
4、安全检查资料,包括隐患整改资料。
5、安全技术资料:包括生产计划、安全措施、安全交底资料和重要设施的验收资料
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安全交底书和安全操作规程。
7、班组安全活动资料。
8、安全奖惩资料。
9、有关安全文件和会议记录。
10、伤亡事故档案。
11、人员动态管理台账、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台账。
12、消防物资台账及日常检查记录。13、机械设备台账及日常检修记录。14、与各劳务分包的安全协议等。
1、堵与疏的有机结合
安全员日常重要工作和主要目的要经常发现、指出问题,“堵”住事故发生的途径和趋势,同时,更要指出解决的方法和努力的方向。
2、群策群力保安全
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生产过程中的绝大部分部门和人员及施工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单靠安全专业人员很难起到很好的效果,必须努力发挥全体人员的作用,形成安全监控网络。
3、正确运用奖惩权
奖惩权是安全员的三大权利之一,只有运用好了这项权利,才能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
4、日常工作与思想工作相结合
经常地与职工尤其是现场作业人员工交流、沟通、交心,了解、分析职工的思想动态,使思路和措施更容易贯彻和实施,努力将工作做的全面、深入。
5、在日常工作中要把重点放在抓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日常安全基础工作上,要注意基层工作,尤其是班组安全建设,因为安全的一切工作都需要基层来落实。特别是要开展好群安员工作。
6、要争取领导的支持
安全员应努力成为领导安全方面的好参谋,要及时地把现场的安全情况和出现的新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相对比较成熟的意见或建议,供领导决策。有了沟通就容易取得支持,一些好的建议就容易付诸实施。
7、遵守制度、身体力行
有的安全员平时不注意身体力行,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却没有做到,比如说经常忘记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的所谓“小节”,而要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就缺乏约束力。
1、如何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项目开工之初,项目部应与公司及所有的参建劳务单位(队伍)签订安全生产相关协议书,包括安全协议、安全用电协议、消防治安协议、环境保护协议、文明施工协议等,也可合并在为一个安全生产综合协议书,但相关内容必须齐全、明确。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项目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相关制度,依据制度在项目年末和工程结束时,对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安全奖罚。
3、安全生产管理“五同时”原则
安全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原则
施工生产必须安全,从事施工生产,没有安全保障措施,一律不得施工。
5、如何建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组
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技术、安质、物资、机械、试验、办公室等负责人及各劳务负责人组成。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督促各部门、各劳务队正确掌握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二、研究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配置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每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通报本周安全形势,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四、组织定期(周、月、季度、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五、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解决本项目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对项目违章人员、单位的处理决定。六、按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6、项目安全总监设置要求
施工任务在五千万及以上工程项目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起重工、信号工、电工、焊工、爆破工、场内机动车司机等)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建立管理台帐,动态管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虽然已经掌握专业技能知识,但进场后还要根据现场施工作业情况做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8、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特种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具有本特种工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同时要注意接受培训,通过考核合格,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三个月,否则,不得独立上岗作业。
9、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企业级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项目级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项目(工地)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项目工程技术部门负责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安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和落实情况;物资部门负责对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材料、机具的质量和数量及发放进行监督;财务部门负责登记、建帐、统计、汇总工作。
11、安全生产费用帐目分类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主要是下列费用和支出: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防护物品的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的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为(以工程造价为基数):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13、专项方案编制的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1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
(1)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公司工程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合格后,由公司技术总负责人审批;
(3)公司技术总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需组织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还要按相关规范组织专家论证。
15、如何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及现场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实施日常检查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全面掌握情况,重点实施控制。日常检查应做好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发现一般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比较突出的问题应签发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落实。日常检查要周密细致,并承担检查责任。
16、如何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安全质量工作需要向主管领导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组织专业性、季节性检查的意见或建议,参加检查并提出意见和要求,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和要求,督促贯彻落实,并作好记录。
17、如何进行定期检查工作
根据项目部定期检查制度的规定,提请项目领导主持,拟定检查方案,参加现场检查和总结分析会议,做好检查记录,起草定期检查通报(总结)上报下发。并根据检查提出的措施要求,督促贯彻落实,并做好记录。
18、如何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9、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20、火灾处置的原则和要点
火灾处置的基本原则是:
(1)先控制,后消灭;
(2)救人重于救火;
(3)先重点,后一般;
(4)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火灾处置的基本要点是:
(1)立即报告;
(2)集中力量;
(3)消灭明火;
(4)疏散物料;
(5)积极抢救被困及受伤人员。
21、如何应对用电安全事故
电气设备发生火情时,要先断电再灭火。电源切断之前,身体任何部位严禁触碰有电体,严禁用水灭火。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才能对触电者施救,严禁在切断电源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22、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3)组织机构及职责;(4)预防与预警;(5)信息报告程序;(6)应急处置;(7)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23、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
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潜在的紧急事件可能情况,按照相应应急预案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器材(如水泥、钢材、木材、探照灯、纺织袋、脚手架管、消防器材、医用氧气、担架、车辆等),并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4、如何正确佩戴安全帽
首先检查、核准安全帽的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观察表面有无破损、裂缝,佩戴时有两个要点:(1)帽衬与帽壳不能紧贴,应有一定间隙(帽衬顶部间隙为20~50mm,四周为5~20mm,当有东西落到安全帽壳上时,帽衬可起到缓冲作用,保护头部和颈椎),不能将帽衬摘下使用;(2)必须系紧下颚带。
25、漏电保护器的选择与使用标准
(1)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2)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乘积不应大于30mAs。
26、如何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应分库存放,如需临时放在施工现场,相互间距不能小于30米,距其他建筑不得小于25米,永久性、半永久性库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规定。
27、火工品仓库的规定
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要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及监控设备,要远离厂矿、村镇等人口稠密处、交通要道及其他建筑物,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规定。炸药库的建立、炸药和雷管的使用、存放必须要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
28、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使用规定
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和使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5]250号)的有关规定。氧气瓶与乙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严禁同室储存;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距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29、起重设备钢丝绳的使用规定
(1)机械用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GB/T 8918)的规定;
(2)用于走行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扭结、变形;
(3)起重用钢丝绳的接头,必须采用插接,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总长不得短于300mm;非起重用钢丝绳接头,可用索卡连接,但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与绳径匹配的卡子数量和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4)钢丝绳有磨损或锈蚀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折减,并按折减结果决定降低使用等级或更换。当钢丝直径与公称直径相比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断丝,该钢丝绳亦应报废;
(5)下列情况下,钢丝绳应予报废:
a、出现整根绳股的断裂;b、钢丝绳纤维芯损坏或钢芯断裂而造成绳径显著减小;c、外层钢丝磨损达到其直径的40%时;d、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e、当表面出现深坑,钢丝相当松弛时;f、有严重的内部腐蚀;g、绳股挤出的;h、钢丝挤出变形严重时;i、绳径局部严重增大的;j、严重扭结的;k、绳径局部严重减小的;L、钢丝绳部分被压扁严重时;m、弯折变形的。
30、起重、装吊作业规定
(1)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及其他建筑物和吊重物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吊装方法;(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起吊:a、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时;b、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时;c、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时;d、重量不明、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进行停机;(4)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起吊重物时,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5)起重吊装物件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荷自由下落。
31、高处作业安全应注意内容
(1)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和各种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使用前应检查;(2)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道,高处拆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3)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4)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须牢固、可靠;(5)移动式梯子在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a梯脚底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b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2人同时作业;(6)高处作业不宜上下重叠,确需在高处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脚手板隔离或采用其他隔离设施;(7)高处作业遇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当保持安全距离有困难时,应停电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1、逃生线路若被大火封锁,要立即退回室内,采取自救措施,不可盲目跳楼。
2、发生火灾时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落水管等逃生自救。
3、穿过浓烟逃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4、报火警时应沉着、准确讲清起火地区、街道、房屋门牌号码或单位。
5、报火警后要派专人在主要路口接应和引导消防车。
6、突遇火灾时要迅速逃生,不能贪恋财物。
7、发生火灾时不要惊慌,请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8、报火警时要留下报警人姓名以及所用的电话号码并讲清起火地点。
9、当疏散通道着火但火势不大时,可用浸湿的棉被、毯子披在身上,迅速果断地从火中冲出去。
10、火灾来临时,切莫忘记屋顶、阳台等避难场所。
11、在穿越火场时,要使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不宜呼叫,防止烟雾进入口腔。
12、身上着了火,千万别乱跑,迅速脱掉外衣,倒地打滚。
13、发生火灾要互助,老人孩子别不顾。
14、火场穿行身要低,逃生选择跑楼梯,切莫着急乘电梯。
15、发生火灾的房内若有防毒面罩,逃生时一定要将其戴在头上。
16、大火封住房门时,不要盲目开门逃生,请将门缝塞严,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17、发生火灾时,要充分利用建筑物内或室内备用的救生缓降器,救生滑道及绳索逃离火场。
18、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19、不得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严禁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20、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损坏公共消防设施。
21、油锅起火别慌乱,找个锅盖速盖上;油锅起火别惊慌,找些青菜锅里扔。
22、液化气罐或煤气胶管接头着火,要用浸湿的麻布或衣物等捂盖即可灭火,并迅速关闭阀门。
23、电器或线路着火,要尽快切断电源。
24、救火时不要贸然开窗,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
25、扑救带电状态下的电器火灾不能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
26、发现煤气泄漏,请先开窗通风,千万不可动火。
27、当发现燃气胶管阀门泄漏时,切不可用明火查看,可采用浓肥皂水擦拭。
28、扑救电器火灾请先切断电源。
29、发生电器火灾时请用干粉或气体灭火器灭火,不可直接泼水灭火以防触电或电器爆炸伤人。
30、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入、清理、变动火灾现场。
使触电者迅速解脱电源;坚信假死状态争取抢救时间;坚持人工呼吸实施心肺复苏法;结合体外心脏挤压,不要放弃抢救。
抢救触电者脱离电源时,要避免自己触电;救护人员不得采用金属和其它潮湿的物品作为救护工具;未采取任何绝缘措施,救护人员不得直接触及触电者的皮肤和潮湿衣服;在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的过程中,救援人员最好用一只手操作,以防自身触电
一:简要案情
2009年12月7日,原告刘向前在被告安邦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车辆苏NU3839、苏NG886挂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简称商业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7日。
2010年4月3日23时5分,原告刘向前驾驶上述车辆在高邮市X206线与菱塘回族乡团结街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车上货物刮倒了路上的广播电视、电信线路以致线路、绿化带、路边房屋和一辆小型客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因原告驾驶的车辆所载货物超高是形成该事故的原因,故原告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由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 215元,原告现已实际赔付了该费用。原告向被告安邦公司理赔过程中,被告认为上述车辆未在被告处投保货险且车辆所载货物超高,故该事故不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后被告又对原告进行了电话回访,双方就涉案事故达成了销案的协议。据此安邦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保险事故已经销案,原告刘向前曾口头放弃理赔,而且原告的上述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超高超载,且没有经过我公司定损,根据双方订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六款,该事故亦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原告主张撤销与被告间的撤案协议,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二:法院裁判要旨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理赔机构,基于专业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应知保险事故属于赔偿范围,而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诱导,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销案协议的,应认定被保险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保险合同欺诈。被保险人请求撤销该销案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民法典关于欺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本案的社会意义:
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以过失的判断框架来认定欺诈行为的故意,同时以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强化了欺诈的构成。此外,本案判决扩张了行为人信息提供义务的具体范畴,将“意见的提供”纳入欺诈构成中“真实情况”的范畴。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1.案外人对涉及已转让债权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应予驳回——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2.财产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及《货运险赔偿确认书》是对财产损害赔偿金额的自认,如请求撤销需对可撤销的理由举证——云南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
3.投保单某些内容虽涂改但在合同其他地方进行重复记载,内容无矛盾,涂改内容认定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宏辉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4.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52号)
5.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应适用《合同法》而非《海商法》的规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8期
6.在建船舶的试航作业只是与船舶建造有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限制性债权——中海工业(江苏)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
7.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3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8.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保险价值,应以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依据计算保险赔偿金额——陈永梁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阿荣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1辑(总第2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1.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因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2.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4号)
3.保险公司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赔的重要事实而达成销案协议的构成保险合同欺诈——刘向前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1.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保险标的造成损害,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
2.保险人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5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保险公司单方改变固定的保费缴纳方式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的,不应据此认定保单失效——陆永芳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
2.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没有选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拒绝理赔——王玉国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
3.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以及保险条款释义中缺少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曹连成、胡桂兰、曹新建、曹显忠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4.学校以免除己方责任为条件与家长签订的人道主义援助补偿协议不能剥夺受害人的保险索赔权——仇玉亮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
5.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赵青、朱玉芳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铁路货物运输货票不是物权凭证而是债权凭证——王某与甘肃省兰州市土门墩粮食仓库承包经营结算纠纷申诉案
案例来源:《立案工作指导》2012年第1辑(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2.收条记载内容与实际收付款时间、金额不符的,应结合汇款单、票据等资金结算凭证综合判断资金是否实际收付——孙宝荣与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8期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当事人之间存在票据纠纷,但案外人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以票据返还请求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银川源鑫磊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石嘴山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3辑(总第3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民间票据贴现行为中权利人无需以“背书连续”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上诉人银川利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嘴山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票据原合法持有人可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不当申请公示催告致其票据权利丧失为由,提起诉讼——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诉余姚市圣凯五金厂(普通合伙)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8期
来源:法信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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