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6:55: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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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交通肇事罪的起刑即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旦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是必然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交通肇事罪如何才能作不起诉处理呢,下面就从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来进行分析。
2021年5月,王某驾车在某未划分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驾车行驶,此时对面恰巧对向行驶来一辆车,王某遂往路边靠了靠继续行驶,然而此时一行人正沿路侧行走,王某躲闪不及,右侧反光镜刮倒行人,恰巧行人后脑着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交警经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遂以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报送了起诉意见书。
经王某与笔者沟通,笔者发现王某并未违反具体交通规则,交警判定事故责任的理由仅为“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后笔者接受委托,经过详细分析案件后,要求王某尽快赔偿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并及时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提出了如下律师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人身危险性很小。
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于2021年5月4日10时17分许,驾车途经朝阳区某路南侧时,因右侧后视镜将行人刘某刮倒,造成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因认为刘某没有与此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故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但纵观本案证据,王某在驾车过程中并不具有酒后、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且途经路段为无交通标志标线的混合道路,为躲避行人,王某驾车在事发时紧靠道路中央行驶,距离道路边缘有将近两米的距离,可以说采取了相应的避让措施,但仍然未能完全躲避受害人,致使右侧后视镜与受害人接触发生了刮擦。另外,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驾驶行为所违反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也仅为没有“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违反其他相应规则性的规定。
据此,王某驾驶车辆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情节较轻,以其犯罪行为来看不具有重大过失,虽具有一定危害性,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二、犯罪行为发生后,王某并未驾车逃逸,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自首,及时赔偿被害人家属且达成谅解,对于犯罪后果采取了良好的补救措施。
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第一时间下车查看伤者,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用随车携带的制氧机对受害人进行了紧急救治,直到急救车赶到进行救援,由王某的家属陪同受害人共同赶赴医院;另外王某还及时拨打122进行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赶到,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现场后共同前往交通支队接受询问,其间没有任何逃跑、抗拒等行为,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在得知受害人因伤势过重去世后,王某及时与受害人家属取得联系,沟通赔偿事宜;经交警协助调解,共计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XX万元;在支付完毕后,受害人家属为王某出具了谅解书。至此,整个案件的后续处理及赔偿等事宜已全部履行完毕,对于整个案件的结果产生了较为良好的影响。
由此可知,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没有选择逃避事故,不论是对受害人进行救治还是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都采取了较为积极诚恳的态度;此外,王某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如实陈述事发经过,并配合完成案件的后续流程,对于案件发生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较为合理有效。
三、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王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再有,王某归案后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付到位,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综上,王某依法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故建议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机关接受了律师所提的相关意见,最终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纵观本案,我们可以总结交通肇事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几大重要策略,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将伤者及时送医并等候交管部门处理;其次,如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后果,应尽可能对家属予以积极赔偿,达成谅解,事后再考虑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再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应及时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出不起诉建议,需结合案件情况及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最后,通过查找类似案例向检察机关提供类案支持,最终确保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
以上为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的办案思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还需进一步具体分析。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实习生 于一帆
决定在网上实名公开被性侵的遭遇之前,李明月(化名)已历经长达五年的煎熬。
2015年12月17日,时年23岁的李明月被江苏徐州男子丁某聪以介绍工作为名带至当地某小区房间内。之后,丁某聪不顾李明月的反抗,欲强行不轨之举。僵持中,李明月趁丁某聪不注意跑至阳台呼救,对方将其拽回房内。
事后,李明月第一时间报了警,并在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称“经开分局”)民警陪同下去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和证据采集,李明月当日所着内衣上有少量血迹。案发次日,丁某聪被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刑拘,同年12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此后,案件如泥牛入海,再无音讯。李明月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五年内,丁某聪家人曾表示可向其提供经济赔偿,经开分局办案民警也曾参与协调,但都被她拒绝。
2020年12月31日,江苏省徐州市经开区法院对丁某聪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案子迟迟未有进展,李明月走上信访之路。直到2020年4月,丁某聪被监视居住,后再次被取保候审,并于当年7月被公诉。2020年12月31日,徐州市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丁某聪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书列出的法医鉴定显示,案发后从丁某聪和李明月身上关键部位分别提取并送检的DNA仅属于他们自身,即并未找到属于对方的DNA。
李明月提交的抗诉申请书
对于一审判决,李明月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她坚称丁某聪对其实施了性侵,应从重惩处。2021年1月14日,经开区检察院出具答复称,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对抗诉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月14日,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出具的驳回抗诉申请答复。
此后,李明月将自己的经历实名发布在微博上,引发关注。2月24日,经开区检察院负责人回应媒体称,李明月反映的情况与事实证据不符,且丁某聪也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还在审理中,具体案情不方便透露。
针对此案缘何曾“搁浅”五年,2021年2月25日,澎湃新闻致电经开区检察院询问,未获得回音。同日,澎湃新闻从徐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获悉,当年侦办此案的民警张某国已于几年前调离,另一办案民警李某龙则婉拒了采访。
涉性暴力犯罪嫌疑人被取保,案件近五年无进展
现年29岁的李明月,是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案发当年,她在徐州云龙万达广场某餐馆打工,通过QQ认识了被告人丁某聪。
李明月称,二人只是普通朋友,在网上的交流并不多,案发前她甚至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认识后不久,丁某聪便称“餐厅的工作脏且累”,要为她介绍工作。
后来的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17日,丁某聪和李明月相约见面,丁以给某朋友送钥匙为由将李明月带到了位于徐州经开区蟠桃五期住宅区的某套间内。进屋后,李明月被丁某聪推倒在床,并不顾其反抗,强行亲摸。
李明月称,丁某聪对她实施了奸淫,后其使劲喊疼,对方才停手,但扔抱住她不放,直到她趁丁某聪不注意,跑到阳台呼救,可最终还是因无力抵抗,被拖拽回屋内,“当时他拉扯我的头发,还用手掐我的脖子,脖子都被抓破了”。
毗邻蟠桃五期的西贺花园小区理发店老板刘某和途经的行人吴某诚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三四点,他们确实看到路北侧的住宅区某楼6楼有名女子在阳台大声呼救,之后又被一男子强行拉进屋内。
李明月称,从阳台被拖拽回屋内后,丁某聪再一次对其实施了性侵。
当天15时54分,徐州市经开公安分局接到李明月报案称,“有名男子要带我找工作,然后要强奸我,还把我打了,现在对方跑了”。接警后,女民警对李明月进行了人身检查,并在她的脖子上发现了一处红色抓痕,同时在李明月当日所着内衣上发现了少量血迹。在对生物证据进行固定之后,经开分局于2015年12月18日对丁某聪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
一审判决书显示,丁某聪,1994年6月出生,徐州市铜山区人,中专文化,无业。李明月称,事发后丁的家人曾找到她和家人,提出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办案民警还从中协调,但被她拒绝。李明月向澎湃新闻提供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了这一说法。同时,李明月还出示了一段她与办案民警张某国的通话录音,谈话内容也涉及丁家有意提供赔偿一事。
但令李明月没有想到的是,在被刑拘12天后,丁某聪被取保候审,此后案件在近五年内再无进展。一审判决书载明,丁某聪于2015年12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未注明取保的原因。
澎湃新闻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嫌疑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执行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告诉澎湃新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对于涉性暴力犯罪,因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一般不轻易取保。“但也非绝对,取决于办案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
吕孝权同时表示,强制措施变更并不妨碍案件的继续侦查。《刑事诉讼法》第79条亦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然而,丁某聪被取保后的五年里,案件却杳无音讯。值得注意的是,丁某聪在2015年被刑拘后,办案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李明月称,她曾询问办案民警,对方起初称“案件太多,需要慢慢来”,后来则改口称“已经结案了,检察院不收”。她又辗转找到经开区检察院,对方的说法则是:“公安机关从未将此案移送至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澎湃新闻针对上述说法致电经开分局。曾经侦办此案的民警李某龙拒绝了采访,同时,澎湃新闻从经开分局获悉,另一民负责此案的民警张某国已于几年前被调走,而针对此案是否曾移送等问题,经开分局未予作答。同日,澎湃新闻致电经开区检察院等,未获得答复。
法院一审认定强奸未遂,判三年
之后,李明月走上了上访之路。
她说,五年来,她几乎跑遍了徐州市大大小小的各级政府部门的信访办公室,但大多没有回音。直到2020年4月,此案在停滞五年后有了进展。
一审判决书载明,2020年4月28日,丁某聪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决定,丁某聪被依法执行逮捕,同月被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5日,经开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明月称,开庭前,她的代理律师曾劝说她收下对方的赔偿,但她坚决反对,并放弃了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也因此,此案一审开庭时,李明月并未收到法院的通知。
一审判决书显示,检方指控,2015年12月17日,丁某聪和被害人初次见面后,将其带至他朋友杜某租住的经开区某小区房间。在房间卧室内,丁某聪违背李明月意志,欲和其发生性关系,后因李明月及时跑至阳台呼救而未能得逞。
检方认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丁某聪刑事责任,“丁某聪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澎湃新闻注意到,丁某聪在到案后供述称,在房间卧室内,其欲与李明月发生性关系,后因女方跑至阳台呼救而未能得逞。在庭审中,丁某聪则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仅构成强制猥亵罪。其辩护人也认为,丁某聪犯罪行为应定性为强制猥亵或强奸中止。
2020年12月31日,经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丁某聪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未遂,则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经开区法院认为,丁某聪以与被害人李女发生性关系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具有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依法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责。同时,丁某聪的性侵害行为虽有暂停,但仍在床上抱着被害人,最终是李明月趁其不备跑至阳台呼救才使其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非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依法应认定是犯罪未遂”。
一审判决书还认定,丁某聪在起初到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不应认定其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
被害人申请抗诉未获支持,检方: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李明月表示不能接受,她随即向经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李明月在抗诉申请书中写道,案发当日,丁某聪对其施暴长达三个多小时,其间采取了掐脖子、胶带封口、撕扯衣服等手段。李明月还称,丁某聪先后两次对其实施了实质的性侵行为,之后甚至用胳膊碾压喉咙的方式导致其窒息,“他以为我已经死了才匆匆逃离,丁某聪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及法院庭审中未如实供述”。
澎湃新闻注意到,判决书罗列的证据清单中包括一份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但鉴定结果显示,案发后从丁某聪和李明月身上关键部位分别提取并送检的DNA仅属于他们自身,即并未找到属于对方的DNA。
2021年1月14日,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向李明月作出书面答复称,经审查,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决定不支持其抗诉请求。
据红星新闻报道,经开区检察院负责人曾在2月24日电话回应称,李明月反映的情况与事实证据不符,且丁某聪也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还在审理中,具体案情不方便透露。
抗诉申请被驳回后,李明月将自己的经历实名发布在微博上,引发关注。她说,过去五年,每一天都过得极其煎熬,“白天努力克制,让自己看起来正常,一到夜晚就极度崩溃。那些痛苦和噩梦的夜晚又是怎么熬过来的,我自己都不敢相信,只要想到,闭着眼睛都会流泪。”
李明月告诉澎湃新闻,她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父亲再婚后重新组成了家庭,出事后,她一直不愿意接受丁某聪的赔偿,也拒绝出具谅解书,并坚持四处上访。然而,这一系列做法却得不到自己家人的理解,甚至因此和一些亲属断绝了往来。
李明月提供的被告人曾向其提出经济赔偿的短信沟通截图
李明月说,她只想知道,为什么一宗并不复杂的案件会在五年的漫长等待中始终停滞不前,“这里面到底发生了什么?”
面对网友提出“为何五年后才公开”的质疑,李明月坦言,其实她一直都在挣扎,试图靠自己的努力去解决,“我是女生,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不会选择实名公开。每天背负着仇恨和委屈生活,真的很痛苦,我也不想再这样下去了。相信邪不胜正,我从始至终都只希望做错事的人能得到应有的制裁。”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丁晓
一、 被害人谅解的概念及其从轻处罚的依据和意义
被害人谅解是指被害人或其家属因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其他正当原因,而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司法实务中,因部分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已经死亡或丧失表达能力,故谅解的主体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被害人的家属或监护人。谅解的原因多种多样,一般是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提供生活帮助或履行其他民事义务,使被害人或其家属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谅解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既可以由被害人提交书面谅解意见,也可以当庭口头向审判机关表达谅解意见。谅解意见一般应载明被害人谅解的原因及同意或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等内容。
毫无疑问,赔偿损失有助于补偿、挽回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认罪悔罪、赔礼道歉有助于抚慰被害人遭受的精神创伤,均能有效减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此同时,认罪态度、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还能从不同角度反映被告人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从而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基于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往往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条件,因此,取得被害人谅解间接意味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已得到降低,必然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我国现行刑法虽然并未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规定,但因被害人谅解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不违反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指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第40条规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要尽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自行和解。对于经过司法机关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被害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第41条规定,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屑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所以,《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之一。
二、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处罚幅度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掌握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比例,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性质及罪行轻重。如前所述,被害人谅解只适用于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一般多见于故意伤害、杀人、交通肇事、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在不同犯罪类型中,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一般而言,单纯的侵财犯罪,或者因婚姻、家庭、恋爱、邻里琐事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因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谅解能较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其量刑意义更大,可以较大幅度地从宽处罚。与此同时,还要根据罪行的轻重来确定从轻处罚的调节比例,罪行严重的被告人其从轻处罚比例一般不得适用最高比例,以避免罪行越重者所得量刑越大的不良现象。
2.谅解原因及真实程度。司法实践中的被害人或其家属表示谅解的原因多种多样,不仅限于被告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认罪悔罪、提供生活帮助、社区义务劳动等正当原因,还有迫于被告人势力、威胁或因生活困窘而被迫接受不足额赔偿,但仍表示谅解等情况。在具体掌握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对于被害人基于正常原因而真诚谅解的,可以较大幅度从宽处理;对于被害人虽表示谅解但谅解的真实程度不高的,应严格控制从宽处罚幅度。
3.认罪悔罪程度。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往往是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在犯罪较轻或初犯、偶犯的场合。因此,在把握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处罚幅度时,还应注意考察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程度。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程度不高,仅仅是因为足额赔偿而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一般不予适用较高的从轻量刑比例。
综上,各地法院在掌握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处罚幅度时,可以根据上述情况,分别确定具体的从轻处罚比倒。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困婚姻、家庭、恋爱、邻里琐事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犯罪,或者单纯的侵财犯罪,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上述幅度内适当提高从宽量刑比例。
三、被害人谅解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适用
基于被害人谅解的原因多种多样,实践中不乏被告人虽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或退赃、退赔,但被害人同样表示谅解的情况,故《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将被害人谅解作为单独的量刑情节。但当被害人谅解与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同时具备时,应如何把握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幅度呢?我们认为,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促使被害人谅解的主要原因时,对被告人的从宽幅度应适当控制,一般不宜同时适用最大的从轻处罚比例。
王平聚律师:清华博士、刑法教授,专注取保候审,缓刑,无罪,减轻,死刑复核,上诉改判等刑事案件辩护,记得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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