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7:20:11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档案怎么建立,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档案怎么建立,工伤保险保障制度】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1.目的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员工工伤事故情况,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事故的管理。
3.定义
3.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1.4患职业病的;
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6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2.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公司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3.2.4由公司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3.2.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上班后旧伤复发的。
3.3员工符合3.1、3.2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3.1故意犯罪的;
3.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3在公司内、外自残或者自杀的;
3.3.4受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3.3.5在公司外,非执行公务遭到社会不良分子伤害受伤或致死的;
3.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权责
4.1事故部门:组织事故抢救、现场保护、事故及时报告、落实整改措施、实施员工安全培训、建立安全预防措施。
4.2安技部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界定事故责任、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和检查整改措施、安全事故档案的建立、安全培训。
4.3办公室:工伤员工的治疗及跟进、事故调查、责任人处理、工伤事故的申报、工伤认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办理、保险理赔的办理、返岗鉴定等。
5.工作流程规范及要求
5.1工伤事故抢救
5.1.1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车间应当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通知部门最高负责人、办公室和安技部负责人,控制事故蔓延,防止事故扩大,避免重复事故发生,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保护现场直到公司安排人员到场确认拍照留证。
5.1.2工伤现场急救处理(视受伤严重性选择车间现场急救或送往医院)
(1)轻伤者有条件可在现场进行止血或其它急救工作;
(2)重伤者应直接通知现场最高管理者并组织送往医院或直拨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
5.1.3办公室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准备费用(或财务借支),赶赴医院了解情况和办理住院手续,并接手员工后续治疗跟进,直到出院。
5.2工伤事故调查
5.2.1工伤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开始;
5.2.2部门最高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指派相关负责人协同安技部负责人、办公室临场勘察和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的全过程;
5.2.3工伤事故调查完毕后,安技部负责人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份报总经理,一份办公室备案,安技部负责人留存一份。调查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
5.3工伤事故处理
5.3.1办公室依据事故报告责任界定对责任部门、责任人出具处理措施;
5.3.2安技部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事故部门按照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5.3.3安技部负责人将工伤事故形成安全事故档案;
5.3.4办公室将工伤事故编制成安全培训实例,作为安全培训课件内容,给员工教育培训用。
5.4工伤事故申报和工伤认定
5.4.1办公室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及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或传真报备;
5.4.2办公室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到劳动办公室部门完成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5.4.3对有购买商业保险的,办公室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事故报案。
注:办公室根据工伤员工实际情况判定最终是否向劳动办公室部门申报或是否进行工伤认定。
5.5治疗、治疗结束及治疗费用报销
5.5.1发生事故后,办公室对受伤员工治疗随时跟进,随时掌握员工伤情及治疗恢复情况;
5.5.2办公室从财务借支款项先行支付员工治疗费用或住院押金;
5.5.3员工伤情稳定,治疗结束,办公室为工伤员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手续或治疗结束后,办公室留存工伤员工治疗病历、诊断诊断报告、出院小结、治疗发票、药费清单等原件,以办理工伤保险事宜;
5.5.4员工治疗结束后,办公室凭受伤员工病历、诊断书、治疗发票、其他费用票据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到财务报销冲抵财务借支。
5.6伤情评估和劳动能力鉴定
5.6.1员工治疗结束或伤情稳定后,办公室对员工伤情及受伤害程度进行评估;
5.6.2对一般轻伤的,不做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判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轻伤,不做劳动能力鉴定;
注:员工要求做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员工自行做劳动能力鉴定;
5.6.3对重伤的或构成伤残等级的,办公室准备资料为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期鉴定;
5.7工伤保险待遇及保险理赔
5.7.1工伤员工享受如下待遇
(1)治疗费用报销;
(2)规定医疗期内,治疗和康复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3)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支付伙食费用(按照25元/天标准支付);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5.7.2员工治疗结束,伤情稳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完毕之后,办公室准备相关材料上报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治疗费用报销;
5.7.3对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办公室准备相关材料上报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为工伤员工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5.7.4对购买商业保险的,办公室从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项。作为对工伤保险的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理赔款补充。
5.8返岗鉴定
5.8.1办公室根据工伤员工伤情恢复情况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可对工伤员工做出返岗、另行安排岗位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5.8.2构成伤残等级,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办公室根据相关法规为员工从工伤保险基金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5.8.3医疗期满,劳动能力受影响轻微的员工,应在规定时间上班。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5.9工伤事故责任
5.9.1工伤纳入管理人员月度绩效考核,下表是以一个工伤为单位计算的绩效扣分标准﹐多个则累加计之:
工伤损失
责任人 | 200元内 | 500元内 | 1000元内 | 3000元内 | 5000元内 | 1万元内 | 2万元内 | 5万元内 | 10万元内 | 10万元上 |
工伤员工违章 | 5 | 8 | 10 | 15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工伤员工直接主管 | 5 | 8 | 10 | 15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工伤员工部门经理 |
| 8 | 10 | 15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部门总监 |
| 8 | 10 | 15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1.工伤损失包括受伤人员治疗费用损失、财物损失、因工伤休息而支付的工资损失及其他因事故而支出的费用等; 2.因工伤休息而支付的工资=员工休息天数*员工基本工资; 3.因为一线员工没有设绩效,所以一线员工工伤违章按工伤损伤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扣罚; 4.机器设备故障,机器设备管理部门经理及责任机修人员承担责任参照事故部门经理和主管责任; 5.其他相关人员责任由办公室根据《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表》责任界定作出处理。 |
5.9.2工伤事故责任界定基本原则
(1)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擅作主张:班组长、操作人员;
(2)无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部门主管、经理、分管安全负责人;
(3)未进行安全操作或作业指导书的培训:直接上司、部门主管、经理、分管安全负责人;
(4)设备维修缺陷:部门经理、、工程部经理、责任机修;
(5)特殊工种擅自安排无资质人员上岗作业的:擅自安排者;
(6)部门经理、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值班经理对事故均负有领导责任;
(7)分管班组长对事故均负有管理责任;
(8)造成工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以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主要参考依据,公司对形成工伤的交通事故承担公司责任;
(9)其他情形的责任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由安技部负责人、办公室共同界定。
6.其他
6.1“违章操作”是指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或非经允许和批准,擅自操作非属本人使用和管理的各类生产设备,或擅自从事非属本职工作、职务的;或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的;或明知危险并不听从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劝阻、制止,或在明知不具备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仍盲目、冒险从事作业的。
6.2发生伤害事故时,事故部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车辆、资金、人员对伤者进行及时治疗,在应急情况下事故部门管理人员或办公室可以调动在场的所有享受补贴的私车和公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6.3安全员进入事故现场调查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的调查处理。
6.4对于严重违章、失职、蓄意、故意等行为造成事故的,公司可依法追究责任人赔偿损失。
红星新闻网9月9日讯近期,“蓉e行”通过成都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文章《全市核酸检测期间,交管业务怎么办?》,推出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交管业务“网上办”、“延期办”便利措施。
交管业务“网上办”
进行违法处理、事故快处、补换领驾驶证、补换领行驶证、补换领号牌、机动车选号、申领免检标志等业务,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可继续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http://sc.122.gov.cn)或“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网上在线办理。
交管业务“延期办”
延期办的业务有:1.机动车强制报废延期;2.机动车使用原号保留延期;3.互联网预选号牌延期;4.机动车临时号牌期限;5.驾驶证注销延期;6.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延期;7.学习驾驶证明延期;8.满分教育记录单延期;9.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延期;10.驾驶证逾期未审验延期;11.驾驶人考试延期。
推文发出后,很多市民的来电和后台咨询。现将大家最关心的交管业务问题一一解答如下:
1 购买新车没有办理入户,临时号牌到期怎么办?
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线上申领,申领成功后将临时号牌邮寄到您家。也可在疫情结束后到公安车管窗口再次申请临时号牌。
2
我的车子检验有效期快到了(9月底)/已经过了(8月底),但是因为疫情小区封控无法及时上线年审,该怎么办?
因疫情原因导致车辆逾期未检验的,上路行驶暂不予处罚,建议群众在疫情缓解后及时办理年审。
3 因疫情防控不能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该怎么取消?
为全力配合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针对因疫情原因未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员,市公安局交管局车管所将统一作取消考试处理,取消后本次考试不计次数和考试费用。
4
疫情防控期间,成都籍车辆能否在异地正常办理转入业务?
疫情防控期间,成都籍车辆在异地可正常申请转入,成都车管所将正常开展车辆电子档案制作转递工作。
5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查询驾驶证或车辆信息?
可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查询,如确有需要到交管服务窗口办理的,请及时关注交管部门服务公告或提前拨打962122热线咨询。
6
疫情防控期间,我驾驶证即将超过有效期一年,怎么办?
疫情期间成都交警推出“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延期”服务,不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注销您的驾驶证,请您近期关注您“交管12123APP”相关业务信息,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7
机动车互联网上预选号牌号码的有效期即将到期,到期后预选的车牌号是否保留?
针对疫情期间预选了机动车号牌号码无法上户的情况,市公安局交管局车管所在疫情期间对互联网预选号牌号码统一延期办,确保群众在疫情结束后可正常办理相关车辆登记业务。
8 现在还能办理二手车过户吗?
目前封控区各二手车登记服务站均未营业,且存在车辆管控措施,建议群众在疫情缓解并解除车辆管控后再行前往办理。
另外,还有部分小伙伴的关心的一些问题:
9 什么时候知道是否预约考试成功?
系统确认考试预约结果的时间一般为考试前3-5个工作日,同时根据预约人数系统会自行判断提前1-2日或延长1-2日公示预约结果,学员一般考试前三天会收到预约成功短信通知。失败的可以到“交管12123”APP进行查询,如预约失败需重新申请考试。(预约考试后状态为“受理中”,考前2-3个工作日才会出预约结果。)
10 交管12123驾考预约的排名规则是什么?
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按照驾驶证申请受理时间排序;非首次预约科目一或者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的,按照上一次考试时间排序;考试预约成功的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取消约考或者缺考的,按照取消预约时间或者缺考时间排序;同时符合本项第2、第3种情形的,按照最近一次时间顺序排序。用户提交预约申请时,系统会提供用户在已提交预约申请学员当中的排名情况,但随着其他用户的继续提交申请,排名会动态更新。停止预约后,排名在计划数内的预约成功。
11
交管12123APP上一个驾驶人可以绑定多少辆非本人名下机动车?
一个驾驶人最多可同时绑定三辆非本人名下机动车。
在全市核酸检测期间,公安交管业务服务模式调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可拨,打成都交警服务热线962122咨询。
(本文来源:蓉e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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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1】256
裁判要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在交警部门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的一天,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济宁市某路口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作出了认定,但因现场变动,无监控视频,且当事人说法不一致,没有确定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王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8万余元;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济宁市某路口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结合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档案资料、现场勘验等,王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李某驾驶电动车从西向东行驶,均未下车从人行横道推行通过,双方均有过错,但根据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勤务大队出具的档案资料,王某的电动车首部撞击的是被告的电动车尾部,王某从北向南行驶通行,在能够更清晰地判断前方的路况及环境的情况下撞击至李某的电动车尾部,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由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李某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案例解读
交通出行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责任认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情况,且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但未对责任进行划分。法院为查清事实,调取了交通部门的档案材料、组织当事人现场勘验,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原告张某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作者:屈庆东 潘玉清
作者单位:济宁中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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