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怎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办理十大法律实务要点综述

时间:2022-11-22 08:18: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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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认为,交通事故案件就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没什么特殊嘛!其实,交通事故案件是特殊的侵权案件,也是最复杂的侵权案件。

    复杂性体现在:

    一是牵涉的法律关系多,除了侵权法律关系外,还有合同法律关系,借用关系、挂靠关系、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等;

    二是案由多样,民事部分既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刑事部分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

    三是法律规范多,牵涉到《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四是赔偿标准存在地区差异,各省的赔偿标准和数额自成一体,没有统一的标准;

    五是相关赔偿数据更新快,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比如年平均工资、年人均消费支出等;

    六是刑民交叉情况多,很多民事案件同时构成刑事犯罪,存在刑民交叉问题。

    笔者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将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要点进行综述,为大家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提供参考。

    要点一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重要证据,也是各方承担责任比例的重要证据,一般情况下法院将采信该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事故责任划分不服,一定要在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否则,在诉讼阶段提出,法院将认为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是,如果提出过复核申请,即使复核后维持了原认定,诉讼阶段如果有证据一样可以推翻原认定。

    还有一种情况,非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出现场或派出所出现场,仅出具事故证明书,有些会划分事故责任,有些不划分。

    在交警部门不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形下,就需要法院查明后依法划分事故责任。这时,律师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要点二 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

    交警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一般只表述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除“无责任”和“全部责任”好理解以外,其他责任的责任比例究竟是多少,还要结合事故双方或多方的性质来确定,并不固定。

    法院依法划分事故责任时,一般直接表述为具体的比例,方便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责任除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机动车一方无责时,交强险是在无责限额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他情况下,交强险均应在限额内全额赔付,不是按责任比例赔付。这是交强险与商业险的重大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之一,直接影响犯罪的认定。

    要点三 管辖法院的确定

    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

    被告一般有多个,受害人可以选择,除了户籍所在地以外,还可以选择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主要意义在于事故跨越了县(区)、省界,两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管辖法院选择的意义在于,赔偿标准的地区化差异,受害人选择赔偿标准更高的地区法院管辖,获得更多的赔偿。以前,城乡赔偿差异存在的时候,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下的赔偿结果差别巨大,选择异地管辖的情况更为普遍。

    要点四 民事案由的确定

    任意一方是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对于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案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民事诉讼的案由应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要点五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竞合

    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同时也构成工伤。竞合的情况下,人身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否可以双赔并无统一、明确的司法观点,法院的判决也是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下,合理设计理赔的顺序和诉请,将对最终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这是真正考验律师能力的时候。

    要点六 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会主张免赔。机动车驾驶人的抗辩往往集中在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赔事项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比如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情形。一般来说,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即保险公司一方。如何举证和抗辩,如何抓住要害,非常考验双方的庭审能力和实务经验。

    要点七 刑民交叉情况下的赔偿

    交通事故案件往往与刑事犯罪有交叉。过失驾车致人死亡、重伤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故意驾车撞人致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刑民交叉情况下,民事赔偿是否有所不同,是提起刑附民诉讼有利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有利,刑事谅解是否有助于民事赔偿的诉求等等,都是需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出判断和取舍,从而争取最大的利益。

    要点八 特种车辆事故的赔偿

    特种车辆造成的事故分为两种,通行状态下发生的事故和特种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前一种属于交通事故,赔付与普通的交通事故无异,但后一种情况下的保险赔付存在巨大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交强险是否赔付上。律师的代理意见很大程度上影响最终的赔付结果。

    要点九 机动车方损失的救济

    在双方均有过错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除了赔付对方的损失外,自身的损失能否相对方主张?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向对方主张不存在问题,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能要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吗?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主流观点是不支持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这一做法其实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悖,机动车一方处理得当,其实是可以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损失。

    在法院不支持或者对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其实还是有救济途径,即请求本车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将索赔请求权让渡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要点十 各赔偿项目法律实务问题提示

    一是死亡赔偿金。牵涉到赔偿年限、赔偿标准,注意法庭辩论终结前官方数据。死亡赔偿金不同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者不仅性质不同,标准也不同,可以争取双赔。

    二是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伤残等级有关,伤残等级又需要通过鉴定来证明。鉴定的标准,鉴定的时机,鉴定的程序,都需要仔细考量和设计。伤残赔偿系数的计算,全国各地尺度不一,一定要结合各地实际,准确运用。

    三是医疗费。医疗费相对简单一些,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有病历资料和发票,需要提供完整的用药清单和手术记录,以便确定非医保用药比例。有些省份不扣除自费药,但支持扣除是主流,只是扣除比例个案差异较大。

    四是误工费。误工费的争议很大,集中体现在收入的证明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上,加上很多劳动者通过现金发放工资,证明难度更大。误工时间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住院加医嘱休息时间和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少者优先。退休人员的误工费问题,也是非常大的争议焦点,情况不同,赔付与否结果差别很大。

    五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不统一,可多可少,主要看住院时间和医嘱是否载明“加强营养”字样,但总体数额不是太多。

    六是护理费。一般区分市区医院和郊区、乡镇医院,护理费用不同。还区分院内和院外,院内标准要高一些。需要注意的是,重症监护室抢救期间的护理费用一般会被扣除(当事人不主张除外)。

    七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实务中关于未成年人作为被扶养人没有争议,关键在成年人作为被扶养人的认定上,退休、低收入等情况能否作为判断标准争执不下。部分法官在判决时,忽略了赔偿总额,导致实际赔偿数额已经超过受害人上一年度的人均消费支出。

    八是交通费。一般都没有票据,由法官酌定。

    九是残疾辅助器具费。一般残疾的情况下,该费用不高,但牵涉到截肢等需要安装义肢的情况时,假肢费用根据伤者的年龄情况,数额浮动巨大。但是,假肢安装相关标准确定的费用远低于市场价,这时就考验当事人双方的能力和水平了。

    十是丧葬费。标准明确,唯一需要考虑的是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十一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是根据伤残等级和过错程度,5000~50000之间确定数额。

    十二是诉讼费和鉴定费。一般由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部分省份和个别法官判决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案件办理必须要掌握以上所有的法律实务要点,多研究判例,并实时关注行业最新动态和相关数据发布。当事人甚至没有研究过此类案件的律师,很难胜任交通事故案件的办理、代理工作。

    代理律师必须需加强学习和研究,案件代理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处立场,综合、灵活运用各类诉讼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汇编

    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及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是驾校还是学员?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7、想买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9、不具备上高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0、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行为人来承担,如果能证明道路的管理者有过错的话,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1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应由多个侵权人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1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关于“人身伤亡”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的项目?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伤亡,包括精神抚慰金。

    14、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该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规定后,合理停运损失应该支持。

    15、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16、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在此之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统一,有的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为被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将该做法统一化,一律列为共同被告。

    17、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呢?

    当事人如果请求将商业险列为共同被告的话,法院应准许,并且可以判决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

    18、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者险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

    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损失,也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损失。

    19、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是否应该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20、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1、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2、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4、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25、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失超过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过各交强险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分担。

    26、牵引车(半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应由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均进行赔偿。

    27、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受害人的,一个交强险该如何赔偿?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28、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由谁领取的?

    实践中有很多做法,一种观点是由事故科进行领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亲属后,再转交给他们,一种观点是由事故发生的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领取。如果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门进行领取。该司法解释规定,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来进行领取。

    29、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30、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么理解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汇编(附:司法解释)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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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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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咨询内容

    对方如何赔你

    事故责任

    还未划分

    事故后果

    人员受伤、车辆损失

    你方情况

    身份

    非机动车一方

    事故另一方情况

    身份

    机动车一方(不清楚驾驶员是否是车主)

    驾驶人情况

    不存在明显过错

    车辆情况

    不存在明显缺陷

    保险购买情况

    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二、赔偿责任分析






    赔偿责任比例

    你们已经报警了,交通管理部门一般情况都会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你们可以根据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确定各自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主体

    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分析


    你自己

    不确定

    你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进行确定。


    对方车辆驾驶人

    不确定

    弄清楚驾驶人是不是车主,驾驶人是通过何种方式驾驶车辆的,关系到哪些人应该对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你通过查看车辆的行驶证,或者通过询问交警部门、驾驶人等弄清楚驾驶人是不是车主。


    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

    交强险

    不确定

    (一) 如果对方车辆驾驶人同时也是车主:
    对方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他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会在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你的损失。

    (二) 如果对方车辆驾驶人不是车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对方保险公司不需要对你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需要

    交强险部分的赔偿结束以后,你方剩余的损失,对方需要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在对方的责任范围内,承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交通事故处理


    (一) 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该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对伤者进行救治。伤者伤情严重的,建议尽量不要挪动伤者,以免造成二次伤害。

    (二) 记录现场情况

    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记录现场情况,因为抢救伤者而变动了现场的话,也要标明位置。拍照或录像的时候,一定多角度拍摄,包括车牌号码、路面情况、车辆毁损情况等,这些材料可以作为事故责任划分、保险理赔或双方协商赔偿的重要证据。

    (三) 等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1.交警接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双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开展其他与事故相关的调查活动,之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制作责任认定书。2.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会在10日内出具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出具责任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会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责任认定书。3.交警部门没有按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以向交警部门了解原因。没有理由不按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以向它的上级部门反映或者公安督察部门进行反映,督促办案人员尽快出具事故认定书。

    (四) 注意事项

    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下列事项,因为会影响到责任划分和后续理赔:1.观察对方的车辆是否有车牌,是否有保险标志,是否有年检标志等;2.查看对方的证件是否齐全,包括行驶证、驾驶证等;3.观察对方是否饮酒驾车或者疲劳驾驶;4.保留对方正确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必要的时候可以拍下对方的照片。


    四、关于赔偿的注意事项

    (一) 车辆的损失赔偿

    1.车辆的维修

    对方车辆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你可以询问对方是想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还是自行赔偿;
    (1) 对方想进行保险理赔的,你可以:
    ① 要求对方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查勘定损,也可以到保险公司的定损中心进行定损;
    ② 保险公司定损后,会出具一份定损清单,你可以携带定损清单到保险公司指定的车辆维修厂对车辆进行修理;
    ③ 车辆修好后,要求对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支付车辆修理费,之后凭修车厂的提车单提车;
    ④ 对方不愿意支付车辆修理费的,可以携带保险公司要求的索赔材料,要求投保人跟你一起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2) 对方想自行赔偿的,你可以:
    ① 与对方约定车辆的维修地点;
    ② 到达约定的维修地点后,可以要求维修厂对车辆进行定损,并出具定损清单,定损清单上要求写明维修部位和对应的维修费用;
    ③ 与对方签订一份车辆损失赔偿协议,协议上写明,车辆损失的情况、具体的维修费用以及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④ 对方拒绝支付维修费用的,要注意将对方的车牌号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进行拍照留存,以便后续索赔。


    2.车辆的其他损失

    车辆的其他损失清单





    赔偿项目

    赔偿要求

    备注

    车辆施救费

    该项费用是对受损车辆进行施救所产生的费用。施救费用必须是为减少受损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具体可以包括拖车费(从事故发生地点到附近指定维修企业或停车地点所产生的托运费用)、吊车费(对事故车辆进行吊装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包含吊车行驶费、吊装费)、抢救打捞费(为对事故现场的车辆抢救、施救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包含人工打捞、人工搬运、施工机械等费用)。

    赔偿此项费用需要提供施救单位提供的单证或收据。

    停运损失费

    受损的车辆用于运输(包括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的,在车辆修理期间,需要赔偿因无法进行运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此项费用,需要提供停运损失的评估报告或者能够证明运输收入的证据。

    使用替代工具产生的费用

    非营运的车辆,在车辆受损及维修期间因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使用其他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赔偿此项费用,需要提供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相关收据等。

    车辆重置费

    该项费用是指车辆彻底损坏,无法进行维修或者维修费用超过重新购买同样车辆的费用,此时可以要求赔偿车辆重置费。

    赔偿此项费用,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参考鉴定结果进行赔偿。


    (二) 与伤者相关的事项

    1.住院治疗阶段

    伤者住院治疗期间,伤者或者伤者家属需要注意:
    (1) 治疗过程中一定要向医生全面陈述病情,身体有不适的情况也要及时向医生反映;
    (2) 做检查的时候,尽量做全面,以免出现遗漏伤情的情况,影响之后的索赔;
    (3) 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不要贻误治疗的时机;
    (4) 积极与肇事者沟通,说明治疗的必要性与医疗费的交纳情况,督促肇事者交纳医疗费;
    (5) 治疗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期间,若自身疾病也必须一起治疗的,一定要提醒医生在病历中注明一并治疗的关联性和必要性;
    (6) 治疗期间,需要转院治疗、外购药物或者辅助器具、加强营养以及进行护理的,都需要医生在病历或者病案中记录清楚;
    (7) 治疗期间的所有花费,都要保留好处方、发票或收据。


    2.出院注意事项


    (1) 出院时间

    ① 伤好之后再出院。伤好之后出院,可以避免伤情反复,或者出现更多的并发症或后遗症。② 伤好之后也不要赖在医院。赖在医院并不能争取更多的赔偿款也不利于解决赔偿问题,伤好之后,伤情严重的应该及时安排伤残鉴定。

    (2) 伤者在出院时需要复印并保存好下列资料

    ① 病历本;② 入院记录;③ 相关诊断证明;④ 手术记录;⑤ 检查报告单,包括X光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MR检查报告单等;⑥ 医嘱记录单(记载伤者住院期间的接受治疗的详细过程,如:用药情况、护理情况以及医疗器材使用明细等)。

    (3) 出院时,让医生在医嘱上对下列情况做出书面记录

    ① 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影响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赔偿);② 出院后是否还需要护理(影响出院后的护理费的赔偿);③ 出院后的休息时间(影响误工费的赔偿);④ 后续医疗费,如:取出内固定物(影响后续治疗费的赔偿);⑤ 出院后需加强营养(影响营养费的赔偿);⑥ 辅助器具的使用(影响辅助器具费的赔偿)。


    3.伤残鉴定阶段


    (1) 如何把握鉴定时机

    关于鉴定时间:骨折类伤者,从受伤之日起满三个月,就可以去做鉴定了;神经类伤者,可以从受伤之日起满六个月去做鉴定。不要相信这些错误的鉴定言论:① “出院满三个月才能做伤残鉴定”;② “做完二次手术才能做伤残鉴定”。出院满三个月才做鉴定,或者是等做完二次手术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很有可能会评不上伤残或者评残级别降低。

    (2) 如何选择鉴定机构

    选择鉴定机构的原则是客观公正,总的来说具有国家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水平相差并不大。但是,当伤情属于“可评可不评,可高评可低评”的情况时,各鉴定机构的做法却不完全一致,有的鉴定机构就高不就低,有的却就低不就高,所以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一定要慎重。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考虑下面几个方面:

    ① 选择资质合法、信誉良好的鉴定机构

    选择资质合法,信誉良好的鉴定机构,受伤人员才最有可能得到公正的对待,该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会更加准确,也更能让各方当事人和法院认可。

    ② 选择对伤者有利的鉴定机构

    评上级别和评不上级别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差距是很大的,所以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伤情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具体选择哪家鉴定机构,如果自己没办法判断,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专业的鉴定人员。

    ③ 选择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有办公场所的鉴定机构

    选择鉴定机构时,应该选择在受诉法院所在地(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有办事机构的。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可能会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时,选择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鉴定机构,就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 如何争取评残级别

    提供详细的鉴定资料,与鉴定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能为伤残等级的提高增加一定的可能性。虽然伤残等级是根据相关文件加以确定的,但文件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伤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让法医尽量全面的了解伤者的伤情,以便让法医对伤情进行充分评估、对人身的损害程度进行充分的考虑,提高一定的伤残等级是有可能的。

    (4) 鉴定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带齐以下资料:① 入院记录;② 出院记录;③ 出院小结;④ 病历本;⑤ 疾病诊断证明书;⑥ X线报告单、CT报告单等;⑦ X光片及CT片;⑧ 交通事故认定书;⑨ 伤者身份证原件(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4.伤者的人身损失赔偿项目

    伤者的人身损失赔偿项目表


    可以赔偿项目

    计算方式

    备注

    医疗费

    伤者在治疗期间产生的抢救费、诊断费、医药费、住院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具体金额。

    交通费

    伤者及必要陪护人员(如:父母)在救治、转院过程中乘坐车辆产生的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伤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若无法提供相应的票据,在诉讼中则由法官参照就诊次数酌定。

    住宿费

    住宿费的确定方式有两种:
    1.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 住院天数;
    2.根据实际住宿产生费用情况,提供住宿票据。

    该项费用是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导致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所产生住宿费可以主张赔偿,但是需要提供费用凭证。

    营养费

    营养费的确定方式为:每天的营养标准(30 ~ 50元/天) × 营养期限;
    1.每天的营养标准由伤者伤情、当地消费水平等决定,一般可以主张每天30元 ~ 50元;
    2.营养期限的确定可以申请三期鉴定,也可以由医院出具医嘱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伤者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加强营养作为辅助治疗的,可以主张营养费,通常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如果购买了营养品,也可提供相关票据凭证,由法院酌情裁量。

    护理费

    护理费的确定方式有两种:
    1.雇人护理的,直接确定为雇请护工的花费;
    2.家属护理的,日工资 × 护理天数。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伤者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注意: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对护理人员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意见确定护理人数。若为护工护理,那么还应提供向护工支付费用的相应的收据或发票凭证。

    误工费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伤者有固定工作收入的,误工费= 月收入 × (误工时间 ÷ 30天);
    第二种:伤者没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的年均工资 ÷ 12 × (误工时间 ÷ 30天)。

    误工费是指伤者住院期间、出院后休养不能工作减少的损失,也就是伤者在事故发生前有工作收入、并且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才可以主张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伙食标准 × 住院天数。

    伤者住院期间所需补助的伙食费用。

    鉴定费

    三期鉴定费(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伤残等级鉴定费、辅助器具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用鉴定费等。

    鉴定费需以鉴定机构出具的费用凭证为准,且通常要鉴定项目得到支持才会判决对方进行赔偿。

    辅助器具费(构成伤残才有)

    辅助器具费 = 单副辅助器具的价格 × 更换的次数。

    该项费用通常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必要时需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如果是需定期进行器具更换的,那么需要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需要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具体数目由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医生建议进行计算或者是由专门鉴定机构评估确定。在起诉前能确定的后续治疗费,法院将进行判决,如果起诉前不可以确定,可以等到后续治疗费用产生以后再另案起诉要求赔偿。

    后续治疗费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以及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但是如果伤者有获赔残疾赔偿金,那么误工费仅指家属陪护治疗产生的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构成伤残才有)

    残疾赔偿部分

    残疾赔偿金 = 赔偿年限 × 受诉法院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伤残指数
    由鉴定机构鉴定得到伤残等级,伤残等级一至十级,赔偿比例分别是100%、90%、……10%,有多处伤残的,赔偿比例分别是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 +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对应附加指数从10%到1%。
    60岁以下(包括60岁)赔偿年限为20年;
    60岁以上75岁以下赔偿年限为:20 -(实际年龄 - 60)年;
    75岁以上(包括75岁)赔偿年限为5年。

    若伤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标准高于受诉法院地标准,那么可以主张以较高地区的标准进行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年限 × 赔偿比例 × 伤者每年对被扶养人支付的扶养费
    2.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伤者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用。伤残等级一至十级,赔偿比例分别是100%、90%、……10%,有多处伤残的,赔偿比例分别是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对应附加指数从10%到1%。
    3.被扶养人18周岁以下:赔偿年限=(18 - 实际年龄)年;被扶养人18岁至60岁:赔偿年限为20年;被扶养人60岁以上至75岁以下:赔偿年限=20 -(实际年龄 - 60)年;被扶养人75岁以上:赔偿年限为5年。
    4.有多个被扶养人的,伤者每年支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得超过伤者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扶养人有多个人同时扶养的,伤者只承担相应的份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计入残疾赔偿金中,不再有单独的赔偿项目。
    2.被扶养人是指伤者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4.若伤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标准高于受诉法院地标准,那么可以主张以较高地区的标准进行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伤残才有)

    法官酌情裁定

    我国法律目前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也没有一定标准。可以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死者家属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五、保险理赔

    注意:不同的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和索赔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请以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一) 理赔流程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进行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简要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伤情较为严重的或者损失特别重大的,可能会派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经过和受害人的损失情况;3.填写出险通知单或者索赔申请书(一般由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文本);4.伤者痊愈或者伤情稳定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索赔材料;5.保险公司对提供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如果材料不完整的,可能会被通知补充提供;6.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以及索赔材料出具相应的理赔方案;7.对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方案认可的,准备好领取理赔金的相关材料去保险公司领取理赔金;8.对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方案不认可的,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 索赔材料

    1.伤者的身份证、户口本;
    2.保险单复印件;
    3.出险通知单或索赔申请书(由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文本);
    4.相关单据及证明资料,包括病历卡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单据原件(如有其他保险的,还需要提供单据复印件和赔款分割单);
    5.构成伤残的,需要提供伤残鉴定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书;
    7.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 领取理赔金的相关材料

    1.理赔单证接收回单;2.赔款收据;3.被保险人本人领取赔款的,需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代替被保险人领取理赔金的,除了需要领款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还需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如需保险公司把理赔金汇入银行账户,需提供被保险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纠纷解决方式

    (一) 如果发生纠纷,建议先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一份赔偿协议,这样解决纠纷耗时少、耗费的精力也少;(二) 对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交警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交警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这样能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三) 对方不愿意调解或者经交警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向法院申请调解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调解,在法院的调解下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 对方不愿意法院调解或者经法院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由法院进行判决,但是程序可能会比较繁杂,周期也会比较长,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律师费,立案费等)。

    协商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建议事故双方先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这样解决纠纷耗时少、耗费的精力也少,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而言,还可以更快的拿到赔偿款

    1.协商技巧

    (1) 事先有充足的准备,在协商之前对赔偿数额应该做到心中有数。(2) 有重点的谈判。每位受害人的情形不同,谈判的侧重点不同,要根据受害者自身的情况进行判断。(3) 谈判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和解,和解的标志是达成书面的赔偿协议。(4) 谈判是为了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双方克制自己的情绪、避免激动,同时可以适当让步,促成和解。(5) 如果条件允许,赔偿涉及金额巨大的,可以考虑委托律师代为谈判。

    2.注意事项

    (1) 双方可以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和解。这样的好处是,一方面,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容易沟通;另一方面,流程比较明确,更节省精力。
    (2) 达成和解后一定要形成书面的赔偿协议,口头和解在以后容易出现纠纷。
    (3) 双方应该理性谈判,把赔偿金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以解决问题为首要目的。
    (4) 一般来说,达成赔偿协议就意味着受害者接受了赔偿,如果之后再想反悔,可能需要负法律责任。
    (5) 双方都应该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再在赔偿协议上签字。


    3.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1) 第一部分:写明各方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2) 第二部分:写明需要赔偿事情的详细经过;(3) 第三部分:各方达成的协议内容;(4) 第四部分:各方签字并按手印。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分, 驾驶非机动车由 行至 路口处与 驾驶的车牌号为 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事故造成 受伤、 的车辆受损,为了妥善解决相关赔偿事宜,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协议约定款项,甲方支付款项后有权收回乙方向其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利益的行为。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的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权利义务即履行完毕,乙方自愿放弃本案的追溯权。

    七、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要赔偿守约方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名(手印):

    2022年8月2日

    乙方

    签名(手印):

    2022年8月2日

    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 ,性别: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日, 驾驶非机动车,在 路,与 驾驶的车牌号为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受伤、 的车辆受损。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相关损失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此次事故所涉及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 2022年8月2日

    ② 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③ 相关证据材料,如: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损失的各项收据等。


    (4) 申请时间

    ① 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十日内;② 申请复核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

    (5) 调解时间

    ①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②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③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2.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事故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方面产生纠纷的,除了可以申请交警部门的调解外,还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1) 优点

    ① 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② 解决纠纷的成本低,有效的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③ 较为便捷,人民调解委员能够就近、及时地化解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④ 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使得纠纷的解决既合乎情理,又不违背法律的规定;⑤ 促进和谐,将矛盾纠纷解决在事情发展的初始阶段,尽量避免伤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

    (2) 所需材料

    ① 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范本)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纠纷事实: 日, 驾驶非机动车,在 路,与 驾驶的车牌号为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受伤、 的车辆受损。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相关损失赔偿无法达成和解,现请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事项:请求调解此次事故所涉及的所有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2022年8月2日

    ② 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③ 相关证据材料,如: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损失的各项收据等。


    (3) 调解程序

    ① 事故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③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④ 人民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⑤ 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流程图


    (4)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①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② 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③ 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④ 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调解下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 优点

    ① 法院调解的程序更加规范;② 主持调解的人员更加专业,法律素养和专业素养也更高;③ 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法院调解更为严格;④ 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⑤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 调解程序

    ① 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也可以依申请调解;② 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③ 还可以邀请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协助调解,这样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④ 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⑤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可以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

    诉讼可以充分全面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比较公正和客观,处理的结果生效后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但是相比协商和调解来说,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律师费,立案费等),也有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恶化

    1.管辖法院

    (1) 事故发生地的法院;
    (2) 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提示:
    ①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起诉材料

    (1) 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 起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即对方有几个当事人就提交几份);
    (3) 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4) 委托非律师的其他人代为诉讼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 证明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如:治疗期间医院出具的相关收款凭证等。


    起诉状(范本)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一: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二: 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分, 驾驶非机动车由 行至 路口处与 驾驶的车牌号为 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事故造成 受伤、 的车辆受损。


    在此次事故中,原告遭受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此致 区人民法院附:1.本起诉状副本 份2.证据清单

    具状人: 2022年8月2日


    3.时效提醒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也就是你方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若目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可能不会支持你方相应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本)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本)
    •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
    • [5]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版)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
    •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19年版)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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