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1:41: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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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行为方式鉴定鉴定
在交通事故中,鉴定是很常见的事,民事案件中往往鉴定机动车的损坏状况,对受害者进行伤残鉴定或伤情鉴定,来确定赔偿的数额,而认定交通事故的具体证据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但在刑事案件中,往往做的是因果关系及司乘人员鉴定,这种鉴定相对比较复杂。因为被告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就需要更加认真,例如在车辆发生事故的时候,车内人员被抛出车外,到底谁是司机谁是乘客,正常情况下是司机承担责任,但到底谁是司机,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往往在有些案件中扑朔离迷。
我们在质证的时候,一般就是看鉴定机构、鉴定人有没有资质,其次,就是看各个人员受伤的情况,从受伤的痕迹来看,谁是司机,谁是乘客,例如胸骨的骨折情况和方向盘的位置,气囊弹出的情况和伤者头部、颈部的受伤情况,一般都是可以判断。
所以我们应当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资格入手,通常某一家鉴定机构,即能做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又能做法医学、痕迹物证学,这么多的种类的鉴定机构,我国一共就没有几家,大部分只有部分资质,如果说能从根本上否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质,就能从根本上否定鉴定意见,从而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王铎勇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情况(①事故发生前机动车途经的路线;②犯罪嫌疑人饮食、休息状况等)。
(2)机动车权属、型号、特征(种类、标识、牌照、颜色等)。
(3)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环境、天气、视线、机动车速度、驾驶人、同乘人员及所载货物情况(①核载人数、重量;②实载人数、重量)。
(4)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精神状态、驾驶人或机动车的危险状态(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⑤严重超载驾驶)。
(5)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伤亡人数、财产损失)。
(6)机动车有停止状态的,驾驶人有无设置警示标志,及设置警示标志的距离等。
(7)交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①逃逸、销毁隐匿证据;②及时报警、积极救助受伤人员、防止财产损失进
一步扩大;③赔偿经济损失;④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
(8)驾驶人驾驶资格状况,机动车保险状况。
(9)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逃逸的动机、目的。
(10)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带离动机、目的和去向。
(11)有无肇事人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或指使、强令肇事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3、犯罪主观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可能发生事故及发生事故造成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
4、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对受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环境、人员、经过、后果。
(2)肇事机动车的特征(种类、标识、牌照、颜色等)。
(3)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
(4)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及损害程度,治疗、恢复情况,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5)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
(6)交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①逃逸、销毁隐匿证据;②及时报警、积极救助受伤人员、防止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③赔偿经济损失;④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机动车辆所有人、雇佣人、单位主管人员、目击者、乘车人员,调查了解:交通肇事的车辆权属、驾驶人驾驶资格、驾驶人行为表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造成的后果后果及事故现场等有关情况。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涉案机动车及所载货物等;
(2)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3)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4)现场遗留的毛发、机动车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
(5)酒后驾驶的,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饮酒的酒瓶、进餐点菜单等物证;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照片。
(五)书证
1、与人身有关的书证。包括:
(1)受害人医疗、死亡记录;
(2)医疗票据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票据;
(3)涉案人员驾驶资质证明;
(4)被害人、证人身份证明。
2、与物有关的书证。包括:
(1)涉案机动车的权属证明(购买发票、行驶证、登记证书等);(2)受损机动车及路面设施修复费用的票据;
(3)受损机动车上所载货物的价值的证据(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出库单等)。
(六)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包括:
(1)人身伤亡的法医鉴定;
(2)DNA鉴定等。
2、物证技术鉴定。包括:
(1)对现场指纹、足迹、车胎、路面痕迹、压痕、蹭痕、撞痕等痕迹鉴定;
(2)对现场遗留物、毛发、衣物、撞击残片等物品的鉴定;
(3)机动车型号、种类、标志、外型、装载物数量、车速、行驶方向等鉴定。
3、其他鉴定意见。包括:
(1)机动车安全性能鉴定;
(2)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3)交通事故认定;
(4)受损财产估价鉴定;
(5)与案件有关物品鉴定。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第一现场或其他现场)。包括:事故地点、勘查时间、勘查人员姓名和单位,道路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到达情况,初步判断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肇事车辆情况,当事人及证人情况,涉及危险物品情况,抽血或提取尿样情况,痕迹物证提取情况,照相或摄像情况等。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被害人、事故车辆、事故现场等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事故车辆、事故现场等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2)涉案机动车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
(3)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4)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视听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视听资料。包括:勘验事故现场、提取有关物证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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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转自:法纳刑辩
花费近二十万买了一辆摩托车,几天后发现车辆系二手事故车,车主该如何索赔?摩托车销售方是否构成欺诈?车主主张退一赔三是否应予支持?
原告张超是摩托车爱好者,被告小骏车行经营二手车业务。
2020年夏天,张超在朋友圈内看到小骏车行在售的一辆二手摩托车,心生喜爱,就去店里查看,看好后双方签订合同并完成交易。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保证此车来源正当,所出示及提供的与摩托车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无偷、抢及经济纠纷与违章事故等,保证此车为合法来源。
十天后,张超发现摩托车质量有问题,怀疑车辆出过事故,在微信上询问小骏车行的员工,其称没有出过事故。之后张超查询到2019年初该车辆在金华地区发生过交通事故,更换配件达55处。
张超与小骏车行交涉未果,诉至法院。
原告张超诉称
张超到被告小骏车行店铺查看时认真询问该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小骏车行承诺绝对没有发生事故。车辆交付后张超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该车辆为事故车,并更换了车架、车架轴承、前刹车总成、左右减震等重要车辆组成配件,理赔金额6万元。
小骏车行作为摩托车经营者,对所售商品应向消费者作相应的说明。涉案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经过长时间的大量维修,小骏车行对此应向消费者作出重要提示,但小骏车行故意隐瞒车辆重要情况,还向张超作出车辆无事故的书面承诺,且在张超询问车辆是否发生事故时予以否认,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而张超基于小骏车行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购买了涉案车辆,小骏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张超的合法权益,应退一赔三。诉请要求解除合同,退赔车款18.5万元,三倍赔偿损失55.5万元,支付公证费3120元。
被告小骏车行辩称
同意解除合同、退赔车款18.5万元,但不同意退一赔三。
车辆是小骏车行以正常的价格从金华某车行收购的,收购时对车况进行过检查,车辆可以正常行驶,但并未查出险记录,出险记录也不是必要环节,小骏车行对车辆发生过事故是不知情的,是张超告知后查验才得知此事,故小骏车行不存在欺骗的故意,不同意赔偿三倍损失。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骏车行作为专业的二手机动车经营企业,在出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出售前对车辆有无发生保险事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进行核查,并告知消费者,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
虽然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为二手车,但依法享有知情权。出于保障安全驾驶的需要,对于车辆的修理、事故、保险等真实情况,销售者不应存在隐瞒和欺骗,否则将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小骏车行称未查过车辆的出险记录,仅仅是员工试驾后,就根据自身经验作出非事故车的判断,并在合同中承诺无违章事故,属于应当知悉而不作为,不论其主观状况如何,亦不论金华某车行有无主动告知,小骏车行客观上均应知情。
小骏车行作为销售者,理应将车辆为事故车的事实告知张超,现小骏车行故意隐瞒该节事实,并作出车辆无保险事故的承诺,导致张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购买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公证费系张超为维护权利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小骏车行承担。
法院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张超与被告小骏车行签订的二手摩托车买卖合同;小骏车行退还张超购车款18.5万元,张超应将摩托车返还小骏车行并协助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小骏车行赔偿张超55.5万元。
法官提示
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业之本、兴业之道,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作为经营者,应该秉持诚实守信之信条,踏实做事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获得长足发展。作为消费者,要谨慎选择商品,理智维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转自 |上海青浦法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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