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0:26:11来源:法律常识
前些天, 看到这样一条微博:
从这条微博的评论上看,这一现象还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这位律师朋友的吐槽,我是能够理解的。学过诉讼法的人应该都听过那句话: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出庭,不配合法庭调查,这本是被告的过错,而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清事实却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如果对此感到委屈,也是非常正常的。
当然,这条微博也指出了,法官的出发点是为了查清事实,毕竟对于法官特别是一审法官,未能查清案件事实是比适用法律不当更大、也更沉重的错误,也许有的事实,被告出庭的情况下自认就可以了,但是被告没有出庭,就会让原告拿出证据加以证明,自然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如果你问我在审理过程中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做法,我只能说,存在,但也不是完全存在。
因为被告缺席的原因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在我看来,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完成了送达而被告不出庭,还有一种是确实没有找到被告,采用的是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我通常不会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毕竟法官已经完成了送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然,我一般即使在庭审结束后也会再和被告联系一下,庭审不来那么能来做个询问也是好的,如果这都不来,也算对被告仁至义尽了。
但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么确实有可能会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特别是之前在家事庭工作的时候,尤其如此。毕竟公告送达这种方式,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被告提倡生活中在人民法院报上看到公告的可能性近乎为零。如果因此让被告承担败诉的责任,法官心里也是有些底气不足的。
而家事案件的特点又加剧了法官的这种心理。
之前我写过好几篇关于家事案件送达的文章,曾有同事半开玩笑的说我对于家事案件的送达工作有点到了走火入魔的程度。其实我也是非常无奈,家事案件因为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很多事实几乎无法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让原被告共同出庭当庭查明事实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以离婚案件为例,如果被告不出庭,法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家之言,双方何时分居、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这样的关键事实,法官是难以仅凭一方的说法就下结论的。
而离婚案件的另一个特点就是离婚判决一旦生效就无法再撤销,我不止一次遇到过当事人拿着生效的、公告送达的离婚判决书来信访,指责法官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做了离婚判决。因此家事案件如果被告不出庭,确实会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一些案件的原告也知道这一点,例如有一件离婚案件,被告在监狱服刑,还有几个月就出狱了。法官问原告为什么不能晚点起诉呢?原告回答说现在被告在监狱里,我还能找得到他,如果他出狱了,我可能就找不到他了,到时候离婚就更难了。
我听完感叹,这位原告,真是个明白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