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3:36:12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某已注销多年企业因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补税罚款3000余万元。一时间舆论哗然,大家纷纷表示:企业不是已经注销了吗?怎么还会被稽查?
前阵子,辽宁某拍卖有限公司便是在注销后仍然被查,补税罚款3000余万元。
该已注销企业2016年5月有两笔佣金收入共28,191,500元未申报,被主管税务机关定义为偷税。被追缴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共7,740,742.12元;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拟处3倍罚款,金额合计23,099,059.62元。补税罚款合计超3000万元。
常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对于普遍存在的注销企业,现在应该说“拆了庙堂,跑不了健在的和尚”,大部分人认为已经注销了,那就是万事大吉了,但是血淋淋的现实案例告诉你,只要您健在带病注销后风险依旧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原纳税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因合并、分立注销:应当由合并后、分立后的纳税人;
原纳税主体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的: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一般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不受5年的追征期限制。
提醒各位老板注意
注销企业并不能规避涉税违法问题,即便逃过了初一,也躲不过十五。如果企业存在税收违法问题,最好还是通过财务等各种手段进行清理和修补完成后,再进行注销。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大数据下,一切违法违规问题无可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