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18:05:11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黄轲 黄翔宇)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8月初,郭某通过QQ添加了一名网友,该网友承诺郭某办理好银行卡邮寄给他,事成后给予郭某6千元报酬,之后两人互加支付宝好友。之后,郭某在吉林省四平市办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U盾并办理一张电话卡,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该网友,郭某通过索要住宿费办卡费等方式一共收到对方八百余元,事后发现卖给对方的银行卡被冻结。2021年8月,一被害人被诈骗,其资金转账到郭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后被转移,期间共转移三次,被告人郭某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2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安源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