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8:30: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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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欲速则不达”
意思是指过于性急图快
反而不能达到目的
尤其是在驾车途中
各位驾驶人一定要谨记这句话
泰安肥城一位驾驶人因回家心切
连闯红灯
最终撞上斑马线上的行人闯下大祸
这种危险的驾驶行为
着实让人捏了一把冷汗!
3月20日,山东泰安,驾驶人刘某民驾驶鲁JQ***0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43由北向南行驶至桃园镇新兴街路口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碰撞到由西向东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导致1人受伤。
(第一个红灯,侥幸通过)
(第二个红灯,撞上行人)
就在事故发生前不到一分钟,驾驶人刘某民刚刚跟家里人通完电话,家人询问他还有多久到家。由于归家心切,刘某民无视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并且未在通过路口时提前减速,反而加速通过,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提醒各位驾驶人
宁等三分、不抢一秒
车辆行驶到路口时
一定要严格遵守路口信号灯的指示
提前减速观察
安全通过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提醒大家
出门在外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谨慎驾驶
只有平安才是最近的回家路
来源: 山东交警
行车在路上,安全第一位
司机不仅要做到“眼观六路”
在行经十字路口时
更要学会减速慢行、观察路况
而这位司机
在路口没看“让”字
反而加速通过
结果……
3月16日下班晚高峰,一辆白色SUV汽车沿恒昌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三海线与恒昌路路口前,提速欲通过路口时,与由北往南从三海线机动车道上来的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上一大一小两人被撞倒在地。
驾驶电动车的是名男子,安全头盔挂在后视镜上,事发时并没有佩戴,脸上有擦碰伤,后脑勺有明显的血印。后座有一名10岁男童,未戴头盔,虽也摔了出去,但所幸没有受伤。
回到事发路口,这里是工业园区,三海线是双向四车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之间有花坛隔离。该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东西向的恒昌路靠近该路口处,右侧立着倒三角的“让”字标识,提醒你得减速或者停车,让其他方向可以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对于事故的发生,白色SUV的驾驶员张某仍心有余悸。“那天傍晚5点10分左右,我下班开车从厂里出来,横穿马路时左右看了下,注意到右侧有一辆大车快过来了,就打算加速通过,根本没有注意前面出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就撞到了。”彭某说,这条路他平时不常走,并没有注意路口的让行标志。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前车之鉴,后车之师
那么,路口通行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安全通过路口?
01:进入灯控路口,控制好车速
进入路口,控制好车速,集中精力,认真驾驶,不要在开车时吃东西、接电话、与人聊天。要随时注意前面车辆的情况,不轻易变线,不盲目超车,要变线或者超车时,应充分估计好与前车的距离,对前车的行动做好预判,并为自己留足反应时间。
02:注意观察前车状态,备好刹车
进入路口,应提前观察前(后)车行驶状态,保持好跟车距离,用点刹方式提示后车。为了避免出现连环追尾的惨痛事故,司机在跟车时,一定要尽可能多地观察前车情况,而不要只盯着眼前的一辆车,一旦前面的车辆出现刹车灯显示不灵的情况,要提早做好应对。
03:熟悉自己车辆的刹车距离
车辆的制动踏板行程、刹车距离等各有差异,驾驶员一定要熟悉。经过红绿灯控路口,该减速停车时,要提前做好准备,不要临近再踩“刹车”。
04:主动降低车速
今天的事故案例提醒我们,加速通过路口有一定安全隐患,除了前方停止的车辆,也有可能跑出行人、非机动车,降低车速、备好刹车通过路口是聪明的做法。
慈溪公安交警提醒
驾驶员朋友们,在经过没有红绿灯的路口时一定要减速慢行,看清道路车辆状况,十次事故九次快,一定要做好“一慢二看三通过”。
电动车驾驶人在骑行时,一定要正确佩戴好安全头盔,乘坐人员不能超过12周岁,不能走机动车道,过路口是也应该减速,确保安全后再通过。
转自:慈溪交警
来源: 宁波交通广播FM939
案列一:2020年06月07日,唐某驾驶一辆粤S9M***号小型轿车从东莞市樟木头镇往谢岗镇方向行驶,途经357省道石新大桥路段时,车头右侧与同向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的行人华某发生碰撞,造成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行人华某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选择了在机动车道上行走,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在本案中负同等责任。
事故教训: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要按照各行其道的原则,避免与机动车争道而引发交通事故,本案中当事人华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最终付出了生命代价。
案例二:2020年6月27日19时32分,由龙某驾驶的粤SZ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樟木头镇怡安街路段时,未及时避让行人,其驾驶的车辆右侧与没有监护人陪同带领的王某(学龄前儿童)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当事人王某在没有监护人的陪同带领单独在道路上行走,导致事故的发生,在本案中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教训:本案当事人王某为学龄前儿童,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低,属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其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的人带领。本案学龄儿童王某监护人对王某的看护责任缺失,终酿大祸!
案例三:2020年8月11日18时45分,易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东莞市常平镇往塘厦镇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樟木头镇腾达路路口时车头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曾某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易某及行人曾某在事故中受伤。
案例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曾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导致事故的发生,在本案中曾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教训:行人曾某贪图方便横过道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穿公路,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和本人受伤。
案例四:2020年10月04日12时42分,张某在357省道樟木头镇水果市场路段跨越中间隔离带过程中摔倒,头部与由谭某某驾驶的粤SD8***号中型厢式货车车身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和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停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本案当事人张某没有走过街设施并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本案中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教训:本案中张某在前方附近就是人行横道、后方不远处就是人行天桥,在这样的条件下选择跨越道路中间隔离带横过道路,贪图方便,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送葬了自已的生命。
东莞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细节关乎生命,知危险、会避让,安全文明出行,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才能保证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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