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8:28: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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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4月24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沙洋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两次紧急裁定一保险公司先期支付医疗费共计35万元,其中第一笔15万元已到账,另一笔20万元也将不日到账。此次“先予执行”裁定,目的是全力挽救交通事故中一伤势严重当事人的生命。
今年1月22日傍晚6时18分左右,沙洋县342省道(原五洋公路)五里铺镇白岭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司机驾驶的轿车沿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不慎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舒师傅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重型颅脑损伤等身体多处受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一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20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保险期均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
由于舒师傅伤势严重,住院没多长时间便花去医疗费近40万元,而舒师傅家境困难,其家人一时无法支付高额医疗费用,遂以舒师傅名义向沙洋县法院五里法庭申请先由保险公司予以执行,即先期支付舒师傅医疗费用。
沙洋县法院五里法庭审查认为,肇事司机驾车未按操作规范致使舒师傅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对此次事故负全责,而肇事车在一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基本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医院住院部向舒师傅家人发出的催交押金通知单显示,舒师傅所花医疗费用近40万元,欠缴数额大,急需钱救命。
针对这一情况,沙洋县法院五里法庭本着生命至上原则,朝着挽救生命方向努力,两次依法裁定由保险公司先予执行支付总共35万元,现已到账15万元,另外20万元将于近日到账。
目前,经医院全力救治,舒师傅伤势有所好转。
办案法官介绍,近年来,沙洋县法院先后依法裁定多起因交通事故引发医疗费用先予执行的民事案例,执行到位医疗费用数十万元,有力救治了当事伤者。
来源: 荆楚网
1. 当事人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2. 当事人各自出示并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若发现证件破损无法辨认或有假证嫌疑,立即报案。
3. 确认证件无疑,双方应向“110”、“122”备案并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受案后填写《事故确认单》,当事各方将事故车辆就近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4. 当事各方车辆到达同一家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及时派员评估定损受损车辆。
5.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无异议的,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名,保险公司理赔。
6. 当事人持本《确认单》及保险合同规定提供的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二、交通事故中发生财产损失,怎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1. 交通事故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2. 交通事故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咨询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告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3. 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4. 交通事故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不管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管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没有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5. 交通事故赔付时间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相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交通事故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双方冷静处理,积极配合相关人员的工作,私下协商予以赔偿,整个过程通畅简单。很多纠纷问题不应该复杂化,双方当事人能私下调解是最好不过的。但若是有纠纷的该走诉讼还是要走诉讼程序。交通安全需要我们共同维护。
渭南青年网(编辑/阳光通讯员/许燕)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数量日益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那么,丈夫驾车肇事致妻子死亡是否需要向妻子近亲属赔偿?近日,蒲城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曲杰与受害人常燕系再婚。2015年12月12日15时,曲杰驾驶小轿车载着妻子行驶中,右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孙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曲杰受伤、小轿车乘坐人常燕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曲杰负事故主要责任,孙强负事故次要责任,常燕无责任。曲杰驾驶的小轿车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后受害人常燕父母及女儿起诉要求曲杰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其受害人之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694823.30元的70%,即486376.31元。
蒲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近亲属包括受害人配偶、父母、子女等,故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本案中,被告曲杰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应予确认。该事故致受害人常燕当场死亡,本院已另案确定各项损失为691512.83元,其中孙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承保公司、车主、挂靠公司已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曲杰作为侵权人之一,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本应对下余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侵权人曲杰基于其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定身份关系,系赔偿权利人之一,故对其应受偿部分应予以扣除。又考虑被告曲杰与受害人常燕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日常生活所需外出途中发生事故,再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判决由被告曲杰赔偿各原告应受偿之受害人常燕下余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13705.97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曲杰已履行部分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起事故因被告曲杰未能谨慎驾驶,导致丈夫失去妻子、父母失去女儿、孩子失去母亲,两个家庭陷入极度悲痛之中。作为被告曲杰,不仅要承受着因自己过失而失去亲人、家庭破碎的痛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面临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遵守交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文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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