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8:27: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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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典,分为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1260条,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会说维权通过案例解读《民法典》。本期关键词——胁迫婚姻。
案 例
成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某(女),两人交往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刘某发现成某心胸狭窄、为人粗鲁,不符合自己心目中的理想对象的要求,遂向成某提出分手,成某先是痛哭流涕地苦苦哀求,看到刘某态度坚决后突然凶相毕露,恶狠狠地威胁刘某必须与他结婚,并扬言如果刘某不同意就拿刀杀了她们全家,还要毁了她的容。刘某吓得瑟瑟发抖,只能先表示同意以求脱身。不料第二天成某就拿着菜刀上刘某家,要求刘某当天就去跟他登记结婚。刘某怕他伤害到家人,无奈违心地与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不到两年,成某在外与人发生冲突将他人打成重伤,依法被判刑收押。刘某随即起诉至法院,以受胁迫为由要求撤销其与成某的婚姻。
律师解答
《民法典》
《婚姻法》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撤销婚姻,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条中撤销婚姻的请求时效为“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成某以暴力胁迫与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刘某同意结婚并非出自其自身意愿,结婚后成某虽没有再拿刀进行胁迫,但其最初的胁迫效果是一直存在的,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贸然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可能会激怒成某,致使成某实施威胁所说的伤害行为。对刘某而言,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于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是比较困难的。
《民法典》则对现行规定进行了更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成某被依法收押,其最初的胁迫效果、后续的胁迫可能性均不存在了,属于胁迫行为终止,刘某撤销婚姻的请求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提出,符合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刘某与成某的婚姻,两人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来源:驻马店市总工会
编辑:张建航
审核:赵照
终审:杨中启
案例导入
邱某是一名在校女大学生,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社会男青年贾某,在贾某的猛烈攻势下,邱某很快便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但恋爱不久,邱某就发现贾某有严重的暴力倾向,遂向贾某提出分手。但贾某拒绝分手,并以向邱某的同学、家人发送二人性爱视频为要挟,要求邱某与其结婚。邱某被迫无奈,只能与贾某领取了结婚证。
本案邱某能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是结婚的法定要件,法律禁止违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那么,何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首先,就实施胁迫行为的主体而言,并不限于婚姻一方当事人,还包括婚姻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受胁迫一方的近亲属。而受胁迫的主体只能是婚姻一方当事人,若行为人系对婚姻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实施胁迫行为,则不能认定当事人意志不自由。
其次,行为人可以给婚姻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即胁迫的内容不仅包括实质上的损害,还包括精神上的抑制。只要胁迫行为使得受胁迫当事人的意志不自由,就能够认定为胁迫婚姻。
本案中,贾某以向邱某的同学、家人发送二人性爱视频为要挟,迫使邱某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结婚,二人的婚姻系因胁迫而缔结。因此,邱某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胁迫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规定行使该类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其近亲属不能代为行使。此外,撤销权作为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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