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2:19: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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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残疾人离婚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北京银雷离婚律师:关于残疾人离婚的保障措,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现在为大家详细讲解。
残疾人离婚保障措施如下:
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
二、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
三、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目前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对残疾人一方给予特殊照顾。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提示大家当事人双方可先共同协商,未达成协商可以诉讼。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不论疾病还是苦难,不离不弃,
一直相伴相守。”
这些话语都被人们当做一生所追求的爱情理想
可现实生活中还是会时不时听到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今天的故事就是如此
案件还要从几年前说起
梅仁义与妻子小唐结婚十多年,婚后育有一女,夫妻二人一直相敬如宾。小日子虽说不上富裕,但妻子勤劳贤惠,女儿聪明可爱,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也过得有滋有味,令很多人羡慕不已。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梅仁义的妻子外出办事时遭遇车祸,经过一番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因为脑部受创严重,导致二级残疾,至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一下子就被击垮了。
起初梅仁义不死心,他期待着有一天妻子能恢复,便带着她四处寻医,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可是效果甚微,日子也从天上落到了地下。梅仁义每天都有做不完的事情,洗衣煮饭、照顾妻子和正在上学的孩子,赚钱养家还要还债,生活的压力压得他几乎喘不过气来。家中再也没有欢声笑语,有的只有泪水和叹息。他很清楚,自己作为顶梁柱要坚持下去,可是坚持到什么时候是个头啊?
随着时间推移,梅仁义感觉自己的生活因妻子而全部打乱,辛苦赚的钱全部都花在了这个“无底洞”上,开始产生怨言,盘算起来自己的“小九九”。随后,他便开始“行动”,不愿意出钱继续为妻子治疗,并“潜移默化”向妻子透露,如果继续治疗就是“耽误”孩子未来以及“分道扬镳各自好”的想法。
当婚姻中没有了爱,所有的矛盾都会随之爆发。小唐身体虽然受伤可是脑子却不糊涂,她逐渐看清了梅仁义的想法,她的容忍、一再退让换来的是对方的得寸进尺。慢慢的两人感情越来越淡,从心有怨气到对丈夫和家不再留恋。2019年3月,梅仁义与小唐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在梅仁义的苦苦劝说下,为了让孩子更好的生活,订下了让人寒心的离婚协议,小唐净身出户,孩子、房子都给了梅仁义。办理离婚登记3个月后,小唐的父母将小唐接走。离婚后的小唐既没有能力负担医药费,也无法看到女儿,再加上担心拖累年迈的父母,本就身体受伤的小唐万念俱灰。
走投无路的她将梅仁义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书中相关内容,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庭审中,梅仁义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民政局确认,不应撤销。
法庭经审理认为
夫妻间本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女方极其不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小唐因残疾致生活无法自理,长期需人陪护,导致其在家庭生活中本就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却仍在未获得任何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与梅仁义签订对其极其不利的离婚协议后净身出户,实在有违常理。因此,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定该离婚协议对小唐显失公平,撤销了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判决将房产归属于小唐。
我国家事审判历来重视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婚姻法第二条就规定了对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此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又相继增加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而在《民法典》颁布后,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次在分则中明确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将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体现了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价值取向。本案中梅仁义在双方协议离婚之时,理应自觉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其残疾妻子有所偏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但梅仁义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使得重残妻子看似自愿净身出户,严重侵害了重残妻子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办完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单方不能反悔。但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仅能对双方离婚协议做形式审查,无法实质甄别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干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因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赋予了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权利。而民事法律行为系为摆脱危困处境而自愿作出,还是因危困处境被人恶意利用而被迫作出,殊难推知。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需要法官着重审查是否符合显失公平这一客观标准。
来源: 山东高法
丈夫范某在一次大雪天中,不慎滑倒在路边的深沟里,不幸半身残疾,生活就此不能自理。妻子李某没有一技之长,范某无法工作后,家里就失去了经济来源。由此,家庭经济开始紧张,夫妻双方长时间分居,妻子李某也无法忍受生活失去自理能力的丈夫,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而丈夫范某认为,妻子此时提出离婚,是遗弃行为。
感情是维系家庭的纽带,但不可忽略的是,现代社会,家庭收入,更是维系家庭关系和谐的基础。范某因为自己失误摔伤,无人因此承担责任,失去自理能力后,对一个家庭来说,是很严重的负担,那么妻子此时选择离婚,从法律上讲,构成遗弃罪么?法院会判决支持离婚么?
从法律上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扶养义务是双向的,只有在有能力扶养的扶养人拒绝扶养且情节严重情形,方构成遗弃。但是本案中,妻子李某虽然无法忍受这样的家庭生活,但是还未做出遗弃行为,因此不能构成遗弃。那么法院会支持离婚么?
本案中,丈夫范某摔伤后,妻子李某并没有对夫不尽扶养义务,只是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进而导致妻提出离婚。丈夫范某残疾后,妻子李某又无一技之长,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对于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处理不妥,由此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一般是会支持离婚的,但是,妻子需要赔偿一定的生活费。
对于妻子李某,在法律上是没有值得谴责的地方,那么在道德上,该不该给予否定性的评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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