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7:52: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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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张某非但没有得到妻子的悉心照料,还被妻子起诉要求离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据为己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丈夫向烟台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最终,法律援助律师利用确凿的证据和熟练的诉讼技巧,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
01康复期“被离婚”请求法援
张某(化名)于2020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在发生事故后,其妻子便与张某分居,随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认为两人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张某还提出本人仍在康复中,妻子在其治疗期间未支出任何医疗费并且将夫妻共同财产据为己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向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张某的申请后,审查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为其指派了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孙春涛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孙春涛律师首先与张某本人及其父亲进行了详细交谈,细致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其实,本次离婚诉讼是妻子第二次起诉离婚,首次起诉被福山区人民法院驳回。随后,法援律师综合分析了妻子的起诉状、张某父亲提交的张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单据、张某目前的状况以及其口头陈述的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债务等情况。
02法援律师指导取得有力证据
法援律师认为:因妻子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张某经治疗后状态基本稳定,如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则法院会依法判决离婚,不能剥夺妻子的婚姻自由;因张某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事故,如经鉴定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则妻子在离婚后应给予张某经济扶助;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妻子没有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张某可提起反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前提是张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有共同财产且在妻子处;关于张某的医疗费,妻子应予以承担二分之一的费用;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以依法审查,但不能剥夺债权人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权利。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法援律师指导张某及其父亲如何在债权债务等方面取得有力证据。为了能减少夫妻之间的矛盾,法援律师和张某本人申请福山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但妻子态度坚决,坚持离婚且明确告知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妻子的态度,张某只能出庭应诉,并在法援律师的指导下,提出答辩意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之间婚内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作为妻子应给予患难中的丈夫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承担作为妻子应尽的责任而不应一次次的企图通过离婚的方式逃脱法定的照顾义务。最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03妻子一次性支付13万元
福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不成,在征求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理中,妻子诉称坚决要求离婚,且已支付张某的医疗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对张某单方出具的欠条不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法援律师对妻子的观点一一进行反驳:张某尚在康复中,作为妻子应该扶持,而不应在此时提出离婚;妻子并没有证据证明已支付医疗费;庭审中张某提交的妻子单方收取的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已予以认可,但未说明去向;张某出具的欠条是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申请对张某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要求妻子给予经济扶助。
最终,本案经三次庭审,福山区人民法院经过数次调解,依法采纳了法援律师的观点。妻子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不得不接受了法庭的调解意见,最终调解双方离婚,妻子当庭一次性支付张某包括经济扶助、夫妻共同财产差额、医疗费等13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离婚纠纷案,案情较为复杂,需在诉前做较多的取证工作。法援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帮助受援人认真分析梳理案情,指导或代理受援人取得了夫妻共同财产及受援人需要给予夫妻扶助的相关证据,并得到法庭的采纳,在对方当事人坚持离婚并声称无共同财产、已承担医疗费的情况下,利用确凿的证据和熟练的诉讼技巧,最终让双方达成了有利于受援人的调解协议,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赵中华
责任编辑 李蕾
审校:赵璇
新员工入职后,企业为其购买社保是必备程序,但一些企业却为了节约成本,怀着侥幸心理,故意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一旦发生事故得不偿失追悔莫及。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谢某入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从事普工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20年12月13日,谢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该事故中谢某不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2021年,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1月5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行政复议后,该决定书生效。
经谢某亲属申请,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谢某亲属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方已赔偿谢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1.66万元。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认为,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权益,谢某家属要求双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一、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谢某已成立劳动关系、谢某系工亡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行政机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依法为谢某投保工伤保险,因此应当依法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被告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向谢某亲属支付因谢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者其他事宜而免除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便为其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因劳动者工伤、工亡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同时,劳动者也应充分认识到购买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义务,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相关缴纳手续,为自身的安全保障做好防护。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编辑:常跃旺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市××县××镇××村××组××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县××乡××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省××市××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负责人:××,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元;
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损失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诉讼费、鉴定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一驾驶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二的晋××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使用远光灯),原告驾驶晋××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会车前,原告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被告一未使用远近光灯示意,也未减速慢行,两车会车时,被告一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经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所受损伤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所受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误工期为××天、护理期××天,营养期××天。因涉案车辆在被告二、被告三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应当对上述损失优先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各被告进行赔偿,均被拒绝。
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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