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0:47:5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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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裴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村无视频监控路段上行驶,袁某在其前方与被告同向而行,裴某称其为了躲避对面车辆并避免碰撞行人而采取了紧急制动摩托车的方式,致自己和摩托车一起摔倒,待裴某起身时发现袁某亦躺在地上。袁某当即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十余天后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创伤性硬膜下出血、枕骨骨折、头皮挫伤、高血压病I级(高危)、左前分支传导阻滞,后袁某又入住天水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出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创伤性脑内血肿、高血压3级。事故发生数天后,袁某家人向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公安分局郊区交警大队报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属事后报案,现场证据无法提取,双方当事人询问材料无法形成交通事故事实,成因无法查清,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袁某申请,法院组织当事人随机挑选了鉴定机构对袁某伤情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袁某伤情为“双侧叶脑挫裂伤致软化灶形成伴头晕、头闷,符合十级伤残”,并鉴定了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
【争议焦点】
袁某和裴某之间是否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袁某的各项损失应当如何赔偿。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