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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2 17:57:13来源:法律常识

这是一桩发生于两年前的的悲剧。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2月,情侣拌嘴后,男子李某酒后假装跳河自杀,其女友孙某某闻讯赶来后,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仍下河施救,却遭男友拖至深水区溺亡,尸体6天后方才浮出水面。

庭审录像内容显示,李某曾在庭上称,其之所以选择跳河,只是“想吓唬她,让她哄我回家”。

2020年9月17日,淮安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李某认罪服判,未予上诉。

本案是否系意外事件?李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量刑是否适当?本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争议。

2021年2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独家获取了淮安市中院《刑事判决书》。淮安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李某明知自己与被害人孙某某均不会游泳,亦明知案发河道水位较深,仍不顾孙某某惊恐喊叫,将其从浅水区拉拽至深水区后松手,造成孙某某死亡后果,“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孙某某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男子假装自杀女友相救溺亡”案更多细节披露,案外律师解读裁判结果

↑淮安中院认为,李某主观上具有放任孙某某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淮安中院认为,李某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审理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男子假装溺水,女友多次呼喊拒不上岸

淮安中院在判决书中称,经审理查明,李某(案发时20岁)与孙某某(殁年31岁)于2018年上半年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相处期间,因李某赌博等原因产生矛盾,李某曾答应孙某某不再赌博。

2019年2月1日晚上至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在淮安一酒吧上班,陪客人饮酒。期间,孙某某发微信,约李某下班后一起到淮安某饭店喝鸡汤。吃饭期间,孙某某从李某手机的聊天信息中得知李某最近又赌博,便生气离开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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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李某(右二)指认将女友孙某某拖曳至深水区致其溺水死亡的作案水域 图据紫牛新闻

4时30分左右,李某结账离开饭店,走到里运河常盈桥附近,产生跳河吓唬孙某某的想法,便告知孙某某自己在大运河跳河,并录制准备跳河的视频,发送给孙某某。随后,李某翻过护栏,从浅水区走向深水区。

孙某某得知李某要跳河后,告知同事陶某;二人先后来到常盈桥附近寻找并呼喊李某。李某听到后,假装溺水。

孙某某、陶某告诉他,两人不会游泳,多次呼喊他上岸未果。随后,孙某某翻越护栏,走到河内水深至腰臀部时,继续呼喊李某。

李某听到孙某某说“要死一起死”,便走到孙某某身边,将孙某某拉往深水区。

孙某某惊恐喊叫,但李某仍继续将孙某某带至深水区松手,造成孙某某溺水。李某爬上桥墩大声呼救,陶某报警。

6天后的2019年2月8日上午7时许,孙某某的尸体在常盈桥东侧中洲岛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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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披露案件细节

经鉴定,孙某某符合溺水身亡;李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mg /100ml,作案时未达到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目击证人:男子将女友拖至深水区后喊“帮我找人,人不见了”

本案中,李某、孙某某的同事陶某,是现场的目击证人。

判决书详细记录了陶某的证言。

陶某说,案发当晚,李某在酒吧陪客人喝酒,喝了不少洋酒,但“出去的时候没有歪扭”;凌晨4时30分许,他接到孙某某的微信视频,称李某要跳河,便赶到常盈桥,这时,孙某某已经站在桥上。

陶某说,他们从桥上往下看,发现李某在桥下面大柱子北侧靠近深水区。他们喊李某上来,但一直没得到回应,“(李某)只是抓着柱子,身体浮在水面上,两条腿在水面蹬水。”

陶某还说,随后,孙某某把手机和外套交给了他,翻过栏杆,“她还跌了一跤,站起来往河里走,她一边走一边喊李某上来,李某一直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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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6天之后孙某某尸体浮出水面

陶某回忆,孙某某走到水漫到腰部时,停住了,继续喊李某上来,“这时李某从柱子那边往孙某某这边走,两个人走到一起后,说了几句话,具体说什么内容没听到。”

“李某突然抓住孙某某胳膊,把她往水里拖,孙某某发出一声尖叫。”陶某说,李某一直把孙某某往水里拉,孙某某就赖着不想往深水区走,一边往后赖,一边大声喊。

陶某在证词中称,孙某某被往前拖了一米多远,拖到水泥柱子边上时,水漫到了孙某某脖子,然后孙某某被李某拖到了水泥柱背面,陶某就没再看见了,“听到四五声呛水和孙某某喊‘啊啊’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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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称事发后李某曾大声呼救

大约一分半钟之后,陶某仍然看不到二人,拿起手机报警。陶某说,后来听到李某在石柱旁边喊“帮我找人,人不见了,快点,帮我找人啊”;数分钟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李某从水里爬到桥墩上坐着。

法院判决:男子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李某的辩护人、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以平在庭审中提出,李某、孙某某是情侣关系,日常生活中没有矛盾,李某没有杀人的动机,且被害人孙某某系自愿下水,李某没有放任被害人溺水结果发生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李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月23日,陈以平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其辩护词。在辩护词中,陈以平律师认为,李某作为一个年龄20岁出头的年轻人,酒后萌生假装跳河的想法,以达到女友带其回家的目的,“由于神智不清,酿成大祸端,很是痛心。”

陈以平还说,李某被抓获后自动坦白,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他在法庭上的态度也是端正的,并对本人的行为深表后悔,对无法挽回的后果也深表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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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解读(部分)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官网截图

该案承办法官、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王英杰在接受央广网采访时说,检察院之所以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是因为“在主观上,他在拖拽孙某某之前已经进入过一次深水区,明知道水深到达他肩膀的位置,而孙某某比他还矮十几公分,应当说李某应当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他是出于这种冲动和任性,将被害人继续拖拽至深水区,应当说是一种典型的置他人的生命不管不顾的这种放任。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孙某某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

王英杰介绍,正是对女友生命安全不管不顾的放任,导致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方面非常慎重,开始建议无期徒刑,后来,考虑到李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因素,决定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

“综合全案来看,李某属于临时起意,又有呼救的行为,当时发生这个事情主要也是因为酒后冲动。我们认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打击犯罪,又要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要做到案结事了,减少社会对立面。于是向法院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法院也充分采纳了我们的意见。”王英杰介绍。

淮安中院则在判决书中称,经查,李某明知自己与被害人孙某某均不回游泳,亦明知案发河道水位较深,仍不顾孙某某惊恐喊叫,将其从浅水区拉拽至深水区后松手,造成孙某某死亡后果,“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孙某某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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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认为李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淮安中院认为,李某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审理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

2020年9月17日,淮安中院作出刑事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判决后,李某认罪服判,未予上诉。

案外律师:系“间接故意杀人”,量刑比“直接故意杀人”要轻

针对此案,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认为,此案中的关键情节是,李某在拖拽孙某之前,已经进入过一次深水区,明知那里的水深到达他肩膀位置,孙某比他矮十几公分,而且也明知孙某不习水性,将孙某硬拖拽到深水区,有溺亡的危险,还是执意实施,虽然不是积极追求孙某死亡的后果,但是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故意杀人。

“这种故意杀人,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非常相似,如果李某没有之前进入过一次深水区的经验,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刘昌松认为。

律师万淼焱也认为,将该案以“间接故意杀人”定性恰当。万淼焱说,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的一系列先行行为,已经具有刑法上的可责性,不能视为意外事件。

“对李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考量中,主要取决于对李某对自己出于吓唬被害人孙某某的目的而假装溺水,并把孙某某拖入深水区可能引发后果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界定。”万淼焱认为。

↑经司法鉴定,李某作案时未达到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中,行为人李某明知自己和女友孙某某均不会游泳,也明知里运河的水深达至其肩膀附近,在听到孙某某说‘要死一起死’后,出于寻求主观刺激目的,将孙某某从浅水区拽至深水区,在当时的现实条件下,必然会造成个头比自己矮约10公分的孙某某溺亡的结果发生。”万淼焱认为,因此,李某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应当是有明确认识的。本案被告人李某不顾孙某某的挣扎喊叫,将孙某某深水区才松手,对于造成其溺亡后果,主观上是持放任态度的。而且经过鉴定,李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万淼焱指出,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反对、否定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愿,甚至出乎其意料。这类行为人在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后,往往会采取一定的防止措施,“本案中如果孙某某惊恐喊叫时李某即住手,二人从深水区往浅水区移动时孙某某自己站立不稳溺毙,才可以认定为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

对于量刑,万淼焱认为,间接故意杀人量刑本身比直接故意杀人要轻,“且本案中李某有两个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另外李某委托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这是酌定从轻情节。因此算不上量刑畸轻。”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表示,分析该案的裁判文书后,他对于本案以故意杀人罪名裁判的结果予以认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行为是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殷清利认为,该两个罪名相同点是行为人均预见至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两者在认识、意志因素上存在截然区别。

殷清利分析,在认识因素上,两罪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评估不同。如果对结果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不存在错误的认识,即为间接故意杀人;如果存在错误的认识,即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李某本人及家人、朋友等均证实其没有任何游泳救助能力,其再行实施将孙某拖拽至深水区,产生死亡结果,显然不存在错误的主观评估。”

“在意志因素上,两罪虽然均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前者对死亡的态度是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结果发生;后者却不希望但不反对、听之任之。”殷清利强调,显然,本案中李某的一系列行为,符合听之任之的意志因素认定。

殷清利还称,本案可视为一起特殊“相约自杀”的案件,实践中在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但本案中,孙某某经多次找寻、劝阻李某不能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与李某共同自杀的意愿,在此情况下李某因此产生了负有阻止其死亡或救助的义务,李某反而将其拖拽至深水区,也构成典型的不作为类型的故意杀人罪。”

针对本案的量刑,殷清利认为,此案系处理男女关系期间产生矛盾而斗气所致,被告人确实也不希望死亡结果发生。另外犯罪所实施的手段也并非特殊残忍、恶劣,“法院对此案的量刑与直接故意杀人已经有所区分,所以法院最终量刑应当是适当的。”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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