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3:01:08来源:法律常识
前几天同事分享了一个案件。
同事代理被告公司,开庭之前很是焦头烂额。
原告诉称入职7个月,月平均工资70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保手续,没有缴纳社保,还欠发工资。诉请56000元。
同事根据原告的陈述询问了公司相关问题,结果发现,事实确实如此——
怎么办?
没签劳动合同自劳动者入职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入职7个月,支付6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就是42000元。
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每在公司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原告工作7个月,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就是一个月工资7000元。
公司欠发2月份工资7000元。
加起来正好56000元。
这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啊,原告的起诉状写得有理有据,怎么辩解?
不管怎么辩解法官大概率都会支持原告啊。
开庭的当天,法院问双方能不能调解。
很幸运,双方都同意调解,而且原告说出了自己的调解意愿7000元。同事的委托人很痛快地当场支付了该笔款项。
同事说,原告看着就是个老实人。
我禁不住扼腕叹息,56000元变成7000元,哪怕是调解20000元呢,掏个5000元律师费原告还是赚。
我接受不了,仿佛是自己失去了四万多……
你能接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