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4:05:07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说法】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辨析(三)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高某坤、王某旭、吕某等人因为琐事,与同学高某阳等人产生纠纷,于是几人找到李某辉、王某永、魏某晶、孙某鹏等人,让他们报复其同学。李某辉、王某永、魏某磊、孙某鹏等人遂于2014年5月24日晚殴打了高某阳等人,致高某阳轻伤二级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事后,李某辉等人觉得自己出了力气,而高某坤等人却没有任何“表示”,经讨要高某坤等人仍未给付“报酬”,故心生不忿。再加上高某坤等人身着名牌,花钱阔绰,显然家境优越,所以李某辉等人决定用自己的方式要点钱花。2014年5月26日12时许,李某辉、王某永、魏某磊伙同孙某鹏、李某涛经事先预谋,趁学校中午放学之际,强行将高某坤、王某旭、吕某、高某天、陈某浩带至任丘市梁召镇某公路南侧小树林内。李某辉等人对高某坤等人拳打脚踢,并将树枝折断,反复抽打几人。高某坤等人迫于淫威,将苹果手机两部,以及现金80余元交出。经鉴定被抢的两部苹果手机价值5839元。
在上述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辉等人犯抢劫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强拿硬要、耍威风,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以未成年人居多,惩防不宜过重;二是几名被告人虽然使用了工具,但系随手所得,与刀具等凶器相比危害性较小,暴力行为较为轻微;三是劫取财物的金额较少。因此有观点认为应定性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但是细细分析,本案中,李某辉等人自认“与人消灾”,却没有“拿人钱财”而心生不忿,经过预谋决定用自己的方式取得“报酬”,几人主观上具有抢劫故意,其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高某阳等人的财物。客观上实施了殴打行为,而且使用了工具,其施暴对象是还在上学的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轻微的暴力与胁迫也可以起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效果,更不用说长时间的拳打脚踢。对于劫财数目的问题上,多与少是相对概念,有赖于法官的判断,但本案中涉案金额六千余元,远超当地盗窃罪的起刑数额,故不应认为其数额较小。同时从“强行将高某坤、王某旭、吕某、高某天、陈某浩带至任丘市梁召镇某公路南侧小树林内”,可以看出,几人有意识的选择了偏僻地点而非公共场所来劫取财物,其目的非常明显,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逞强耍威风,公然扰乱社会秩序。综上,李某辉等五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使用了殴打等暴力方法,强行劫取未成年人学生财物,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