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4:06: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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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做为执业多年的婚姻家事律师,我一直认识婚姻不是谁的枷锁,当遇到不适合的人选择离婚也是及时止损的方法之一,一旦离婚后重新组建家庭,那就属于再婚了,今天通过以下三点和大家分享再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敬请收看。
一,弄清楚对方先前离婚的原因
我们要看对方为什么离婚,这个非常关键。有人为了不让对方知道自己的过往,选择刻意隐瞒,而我们需要明确弄清楚对方先前离婚的原因是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对方。
如果对方是判决离婚,你更要注意!要知道他以前的婚姻模式到底是怎么样的,他的行为到底是怎么样的。离婚判决书中都会有呈现。
二,保护婚前个人财产
一旦发生婚变很容易面临分割风险,所以明确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状况,以免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难以区分。这也是在婚姻家庭重组前需要知道的事情。
三,去见见他/她的父母
原生家庭对一个人的影响至关重要,婚姻关系不只是你和TA两个人的事,还要包括双方家庭,去见见对方的父母或家人,这将成为你做选择的重要参考。
我是北京离婚律师姜春梅,你身边的律师朋友,关注我,我把成功的办案经验分享给你。 如果大家有婚姻家事方面的问题,可以私信或者留言来找我沟通,我在北京总部,家理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深圳、上海都有律所,希望能帮助大家走出困境。
作者:陈鉴豪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副主任
夜已深,人已静,一阵急促的微信铃声引起了我的注意。我打开手机微信,是一对双胞胎母亲求助于我要离婚的信息。一对双胞胎年仅不到3周岁,到底承受了多大的痛苦,以至于让这位年轻的妈妈做出了离婚的选择。
她向我哭诉着,这三年来,命运似乎给她开了玩笑。爱一人,择一城,安一生,为了喜欢的人,来到了一座陌生的城市,小两口为了家庭日夜打拼。也许是因为经济压力,把两口子压得喘不过气来。丈夫工作失意,回来就是对她一顿家暴,把生活中所有的不如意都责怪在她头上·····
她把身上受伤的照片发给我看了,让我久久不能释怀。
就在我们沟通过程中,她的丈夫意外出现了,对着她吼了几句,言语中夹杂着一些粗言秽语,并听得出开始对她推搡。女方恐慌之中,对她丈夫喊道:“我有录音,你不要打我”。她丈夫来一句:“我没有打你,是你在打我”,并佯装受伤的叫声······
也许是她丈夫看到了她正在和他人沟通,不敢贸然家暴,故逐渐远去。
男方佯装受伤的这个细节让我陷入了深思。我曾经办理的一件涉家暴案件,男方在法庭上颠倒黑白,指责女方身上的伤情是自虐造成的,并且找来证人作证。虽然法院最后认定了家暴暴力的事实成立,但过程是艰难的,如果没有我们辅助她诉讼,恐怕会让施暴者笑到最后······
三年家暴,是什么让她迟迟不敢提出离婚,即便遭受一次次肉体及精神伤害?又是什么让施暴者如此嚣张,可以如此肆意妄为,凌驾在法律之上,这不得不让我们深思。
当暴力来袭,婚姻中的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
1.保护自身安全
由于男性女性在力量上存在较大的悬殊,我不建议女性要有敢于“亮剑”的态度,首要考虑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其锋芒,能“逃”则逃。待对方的情绪稳定下来,再进行必要的沟通。
2.学会固定家暴证据
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或已经处于“无路可退”时,要稳住自身情绪,耐心收集家暴证据。收集家暴证据,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自己,避免“有理说不清”的局面出现;另一方面是为了震慑对方的暴力行为,不让对方有恃无恐持续实施家暴。如何固定家暴证据?
家暴发生后,应敢于报警处理,由派出所民警介入协调处理。通常派出所民警会劝说是家庭纠纷,建议双方“私了”处理。但现实中,“私了”的效果并不明显,家庭暴力往往还会接踵而至。因此,为了震慑对方的暴力行为,还是有必要向民警申明,这并非简单的家庭内部纠纷,而是涉及到故意伤害的性质,要求出具报警回执以及制作询问笔录,以固定打人者的事实。如受伤较为严重,可以要求法医损伤鉴定,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假若鉴定出轻微伤,可要求公安机关对施暴者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施暴者进行告诫、司法拘留等处罚。若鉴定出轻伤或以上,则施暴者可能会被追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除了以上通过“公权力”的方法固定家暴证据外,还可以“私力”的方法固定家暴证据。如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到肉体伤害,则应第一时间通过拍摄的方式将受伤部位的伤情拍下来,同时还要对全身进行拍照,以确定受伤的主体为自己。拍摄受伤照片后,还应及时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并且可让医生在病历的患者自述一栏中注明是因遭到老公殴打,导致受伤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为涉家庭暴力案例中,常见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另外,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还可以通过微信、短信、谈话录音、悔过书、保证书等方式,收集施暴者承认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文字、语言证据,对于家暴实施的认定有较大的帮助。如有相关目击证人,其愿意帮助的,也可让其陈述所见及出庭作证,进一步固定家庭暴力的事实。
而对于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案主,除了有条件分居生活,远离暴力外,我还是建议可以考虑在家里安装隐蔽的摄像头,如再次遭遇家暴时,在无法逃脱家暴现场的情况下,可以逃离至有摄像头拍摄的空间,这样能够清晰地记录施暴者的施暴过程。
3.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的一种司法裁定。既然是一种司法裁定,那么如果施暴者违法了人身保护令的内容,性质就比较严重了,轻则会受到金钱处罚,重则会受到司法拘留,这对于施暴者来说,会产生极大的震慑力。因此,我会建议若存在被打的现实危险时或存在多次被家暴后,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
作者寄语:
在心理学上,有一种说法叫沉没成本,家暴受害者在婚姻中付出很多,所以她们即便经常遭受家暴,也不愿意离婚,甚至觉得家暴的发生,是夫妻之间正常生活所无法避免的摩擦,忍一下就好,谁让“我”选择了这段婚姻。其实,这样的观念是不正确的,维持家暴婚姻,它将会夺走你生活中所有的美好,留下的,是伤痕累累的躯干以及扭曲的心理。
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离异后遭受前夫人身威胁
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文/何莎、祝艳丽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成为了以女性为主的家庭暴力受害群体保护自己强有力的武器。其第四章的规定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但因实施期限较短,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多争议,如离异后再遭受人身威胁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各法院存在分析,笔者结合自身承办案件的情况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周某及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周某(女)与被申请人颜某(男)经调解离婚后,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随周某生活。然而每当颜某心情不好的时候,便不管不顾地到周某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周某和三个孩子,不仅干扰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还给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周某多次报警,但效果甚微,派出所的民警们只能管得了当时,过不了几日,颜某依旧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连周某的亲友都躲不过。周某无奈之下带着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颜某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裁定:
一、禁止颜某对周某及三名子女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颜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案例二:(2020)陕0902民保令26号
(一)基本案情
许某(男)经常殴打廖某(女),离婚后依然如故,恐吓威胁殴打廖某及家人、朋友、同事,严重影响到廖某及孩子的正常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许某殴打、威胁廖某的亲属及同事、朋友;禁止许某骚扰、跟踪廖某及亲属。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离婚案件中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因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之一,就是申请和被申请人必须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陕09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廖某与许某离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申请人已不具备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申请人可另寻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从以上两案中可以看出,对于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却依然遭受人身威胁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各地标准不一。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将家庭暴力的解释限定在家庭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持反对意见的一方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对“家庭成员”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配偶并且在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严格意义上就不属于家庭成员,不能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并未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上做出突破。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会导致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这一主体范围相冲突。
但是司法实践中支持的一方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民事裁定的形式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发出禁止令,一方面试图让施暴人自愿矫正其行为、消除暴力,另一方面能够构建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与施暴人之间的“隔离区”,远离暴力。如果机械性的限制家庭暴力受保护的主体,那么对于离异后仍然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权益将不能很好的保护。
笔者认为,案例二为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到在该问题上各地法院也正在创设更多可能。离婚后暴力行为实际上是家暴的延续,与此前存续的婚姻关系有密切关联,因此,离异夫妻也应当属于《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对象,离婚后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可以也必须斗争到底,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
作者简介
何莎 律师
婚姻家事工作室
四级律师,主攻领域为婚姻家事,包含婚前协议起草,家族/私人财富管理、配置、传承,离婚中协议起草、调查、谈判及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处理,同时擅长采用“心理+法律”双重结合模式来处理各类案件;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商务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劳动人事筹划,用工风险防范,公司内部治理、股权纠纷。2016年获杭州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优胜奖,2017年获得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新秀”称号。
祝艳丽 律师助理
婚姻家事工作室
四川大学研究生。
婚姻家事工作室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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