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7:21:11来源:法律常识
文|田丽
编辑|王琰
不同合同性质适用不同法律,因此,理清合同性质非常重要。实务中一些客户签署的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例如本想签委托合同,内容却是合作合同。认定合同法律性质不要被合同名称所误导,需要看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有的合同是固定某类性质合同,但有的合同属于混合型合同,既有A种法律关系,又有B种法律关系。今天小编说一下影视合同的性质认定
原《合同法》、现《民法典》合同编均没有对影视行业中的合同进行特别规定,关于影视行业中的影视摄制、剧本创作等委托创作合同,虽有委托制作字样,但不一定是委托合同,可能是承揽合同及其它特殊合同。司法实务中,影视剧联合出品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名合同,剧本开发合同通常被认定为委托合同,所产生的的影视剧本为委托作品,而影视委托承制合同则通常被认定为承揽合同。
实务审判
1、(2019)苏01民终9560号:影视剧联合出品为无名合同,不是联营合同
裁判观点:联营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协议。其基本特征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但财经影视中心与无国界公司并未组成联营体,且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内容,双方间签订的《联合出品合同书》不符合联营合同基本特征,应为无名合同。
2、(2019)京73民终3835号:剧本合作合同为委托创作合同,不是合作创作合同。
裁判观点:本案中,籁克印象公司认为涉案合同为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其享有任意解除权;孙逊则认为涉案合同为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委托合同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因此,准确认定涉案合同的性质,对于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委托创作合同是由委托人就特定作品委托他人创作,受托人依约付出智力劳动并完成作品创作,由委托人支付报酬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创作的重点在于受托人依据委托方提出的特定具体的要求进行创作活动,其最终体现为创作者的一种智力成果。
详言之,委托创作合同应具备如下特点:一是委托创作合同是基于双方的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作品创作行为。在委托创作中,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特定目的和具体要求来进行创作,这也是判断委托创作关系存在的要件之一;
二是委托创作合同的标的系对戏剧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的创作行为,其最终体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三是委托创作合同系双务、有偿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受托人要依约交付特定的文学艺术作品,委托人对交付作品进行验收评判后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了孙逊接受籁克印象公司的委托,作为编剧创作电影《湄公河暗战》剧本。同时,涉案合同约定了剧本创作完成的各阶段工作要求以及籁克印象公司向孙逊分期支付稿酬的规定。涉案合同的上述约定完全符合委托创作合同的特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的性质为委托创作合同。
3、(2018)京73民终10号:影视委托制作合同是承揽合同,不是委托合同
裁判观点:好看公司与竹蜻蜓公司签订的《项目制作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该合同虽约定双方“合作”制作涉案影片,但具体分工为好看公司负责投资和发行、并享有影片版权,竹蜻蜓公司负责建组拍摄、后期制作等;并且竹蜻蜓公司有义务按照好看公司的意见进行剧本修改,筹备及拍摄期间好看公司有权进行监督并委派影片监制。
因此,涉案合同实质上为承揽合同,竹蜻蜓公司为承揽人,好看公司为定作人,竹蜻蜓公司应按照好看公司的要求定作涉案电影,并向好看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好看公司支付相应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