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3:58:10来源:法律常识
李某,为某速递分公司负责人;贾某是该公司驾驶员。李某实际所有的一辆轻型厢式货挂靠在内蒙某配送公司,并由该配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下称财保内蒙分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
2018年1月20日,贾驾驶该轻型厢式货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受伤并死亡,其承担同等责任。由于担心因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中关于“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这一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无法取得财保内蒙分公司的商业保险理赔,韩某、简某经商议,向财保内蒙分公司提供虚假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市运输管理处核发,无印章),该保险公司将该车辆商业保险理赔款36万余元支付给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
后来,保险公司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资格证系虚假证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保险诈骗罪立案侦查,后以李某、贾某涉嫌保险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2月,内蒙古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移送的李某、贾某涉嫌保险诈骗一案。
根据上述案件事实,作为辩护律师,很难做到对李某、贾某的无罪辩护。
但根据《保险法》,财保内蒙分公司的商业保险合同中“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这一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可能属无效条款。 于是在审查起诉期间,2019年3月,决定以李某挂靠的内蒙古某配送公司作为原告,以财保内蒙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投保合同中关于“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这一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属无效条款等为由,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即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李某、贾某骗取的保险理赔款。经法院一审、二审,同年10月,中级法院作出民事终审判决,认为因财保内蒙分公司未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上述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保内蒙分公司据此主张免责不予支持,故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财保内蒙分公司须支付该保险理赔款36万余元。
根据终审民事判决,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李某、贾某虽存在使用虚假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意图欺诈的情形,但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保险诈骗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依法对李某、贾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