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4:56:09来源:法律常识
一、条文规定
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胁迫,是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要件
1.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有两种胁迫形式
1.1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要挟。这种要挟往往涉及危害对方家人及亲人的健康、生命、财产等,使对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其目的是通过这种要挟,迫其就范。
1.2是以现实的威胁进行要挟,使对方产生恐惧,如以对对方身体健康进行伤害相要挟,或者拘禁对方,以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相威胁。
1.3胁迫,一定要达到受胁迫方产生恐惧的程度。受胁迫方是否达到感到恐惧的程度,要由受胁迫方举证。
1.4胁迫方,不仅包括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胁迫,还包括第三人实施的胁迫。
2.一方或者第三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的目的是要挟对方实施一方想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故意非常明显。凡是胁迫,都是故意的行为。
3.胁迫行为本身是非法的。
胁迫通过威胁对方家人及亲人的健康、生命、财产或者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等手段,这些手段本身是非法的,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4.受胁迫方因一方或者第三人的胁迫而被迫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四、因受胁迫而被迫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因受胁迫而被迫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行使只能采取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进行,而不能采取通知的方式。
五、审判实务
因第三人的胁迫,已经使受胁迫一方产生了恐惧,在此情形下,受胁迫方的意思表示严重不自由,严重不自愿,此时,为了保护行为主体的自主、自愿,法律有必要规定,只要当事人是受胁迫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