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说要找律师算胁迫吗,民法典的受胁迫行为的含义

时间:2022-11-23 14:56:09来源:法律常识

一、条文规定

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对被胁迫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理解与运用

二、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胁迫,是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要件  

1.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有两种胁迫形式

1.1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要挟。这种要挟往往涉及危害对方家人及亲人的健康、生命、财产等,使对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其目的是通过这种要挟,迫其就范。

1.2是以现实的威胁进行要挟,使对方产生恐惧,如以对对方身体健康进行伤害相要挟,或者拘禁对方,以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相威胁。

1.3胁迫,一定要达到受胁迫方产生恐惧的程度。受胁迫方是否达到感到恐惧的程度,要由受胁迫方举证。

1.4胁迫方,不仅包括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胁迫,还包括第三人实施的胁迫。   

2.一方或者第三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的目的是要挟对方实施一方想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故意非常明显。凡是胁迫,都是故意的行为。   

3.胁迫行为本身是非法的。

胁迫通过威胁对方家人及亲人的健康、生命、财产或者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等手段,这些手段本身是非法的,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4.受胁迫方因一方或者第三人的胁迫而被迫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对被胁迫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理解与运用

  

四、因受胁迫而被迫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因受胁迫而被迫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行使只能采取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进行,而不能采取通知的方式。   

五、审判实务

因第三人的胁迫,已经使受胁迫一方产生了恐惧,在此情形下,受胁迫方的意思表示严重不自由,严重不自愿,此时,为了保护行为主体的自主、自愿,法律有必要规定,只要当事人是受胁迫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