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21:35:12来源:法律常识
疫情期间,为助力企业更好地从法律层面理解劳动人事、知识产权、公司经营等方面问题,在上海企业发展专家志愿服务总队指导下,上海企业发展专家志愿服务总队南区分团的法律服务站的多位志愿服务法律专家自发组织,共同编制《疫情公益法律服务手册》。
“专家云问答”作为上海企业发展专家志愿服务总队新设服务系列,广邀各领域志愿服务专家投稿,围绕当前企业关心的热点法律问题、经营策略、数智升级等方面,作专业知识分享,欢迎关注!
本期内容为法律问答系列第三期,主要讲解疫情期间知识产权方面不可抗力、专利办理、失信行为提醒等五节19个问题。
【疫情期间,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未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等问题】
1、当前疫情是否构成防止商标被“撤三”的正当理由?
答:具有作为商标被“撤三”正当理由的可能性。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原因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参考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非典疫情可以被定性为不可抗力。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已经被《民法典》修改为五百九十条。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因疫情影响,当事人未能及时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待疫情消失后2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证明材料及应须办理的相应手续,请求恢复权利,具体如下:
(1)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2)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3)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支持复工复产的十条措施,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3、疫情防控期间,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补正期限能否顺延?
答:能。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版权保护中心将主动顺延补正期限至3个月,同时尽力确保补正材料的处理时间。
4、因疫情影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以及参考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非典疫情可以被定性为不可抗力。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已经被《民法典》修改为五百九十条。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若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权利人无法及时主张权利的,而该情况出现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则视为诉讼时效中止,但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
【与疫情相关的专利个人申请办理收费减缴请求相关问题】
1、疫情期间,个人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备案时,因所在单位尚未复工,无法提交相应的个人收入证明材料,怎么办?
答: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未提供所在单位等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的,不予批准专利收费减缴请求。但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个人所在单位等因受疫情影响未复工,无法开具年度收入证明的,个人在办理费减备案时,可以仅提交声明,告知其无法提交年度收入证明的原因,并承诺所告知的收入情况属实。对于疫情期间收到的个人费减备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告知承诺制进行审查。
2、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专利年费到期是否产生专利年费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百零五号公告的内容,明确了疫情期间因疫情影响造成权利丧失的救济程序,考虑未及时缴纳是由于疫情造成的障碍而非当事人的自身原因,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对于年费缴纳期限届满的,在当事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不产生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提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
1、假冒注册商标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假冒专利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知识产权工作措施》沪知局〔2022〕15号】
1、发挥知识产权助力疫情防控重要作用
答:(1)支持防疫知识产权创造。
(2)加大防疫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3)加强疫情防控领域专利技术运营工作。
2、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
答:(4)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融资作用。
(5)加强知识产权保险服务。
(6)促进知识产权金融供需精准对接。
3、帮助困难企业恢复发展
答:(7)酌情延长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事务办理相关期限。
(8)是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
(9)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抗击疫情。
4、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保障
答:(10)完善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和服务措施。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
【提示: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知识产权领域的哪些行为将列为失信行为?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依法依规将六种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分别是: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以进一步引导非正常专利申请人积极纠错。
2、将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主体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答:《规定》第九条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信用管理角度出发,对失信主体实施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六种具体管理措施,分别是: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规定》同时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认定文书、公示程序、管理期限、管理措施解除等。
3、失信主体是不是被列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黑名单”?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一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相关工作中,不再使用“黑白名单”等表述,将根据《管理办法》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根据《规定》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有关工作,并推进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4、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消除后果,《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了对失信主体有效惩戒,又给予了主体重塑信用、弥补过失的机会。《规定》明确,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同时,《规定》也对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予以明确。
通过信用修复程序,失信主体最短在被实施六个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
【编者介绍】
为助力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上海企业发展专家志愿服务总队南区分团设置法律服务站,组建法律服务专家团队,向徐汇、闵行、奉贤、金山区的园区工作站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并编制疫情问答系列手册作公益分享。
本期内容主要由以下专家编制:
马为英律师,执业5年,现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法领域专业律师,“上海市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团”成员、闵行区律师调解员。
主要擅长: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及风险防控等民商事领域
【法律服务站联系方式】
法律热线电话:021-60839192
法律服务站负责人:邵玉民律师 电话:13564925807
监督电话:18221997890。
【特别鸣谢】
疫情问答系列手册由专家志愿服务总队南区分团团长黄琮律师特别筹划、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主任熊兆罡律师担任主编,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柴小平律师提供校稿支持。
【一周公益咨询】
上海企业发展专家志愿服务总队,从3月25日起,每周持续组织不同领域专家入驻“一周公益咨询专家组”,为企业解答疫情下法律纠纷、消杀防疫、公证事务、融资困难、税收优惠、数字转型、团队管理、技术对接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