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7:02:09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王某因涉嫌伙同他人实施诈骗被刑事拘留并批准逮捕。由于本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数百万元),王某又系投资“老板”、主犯,极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人认为,据以指控王某伙同他人参与诈骗的整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进一步收集、调取证据;经两次退查、补侦,王某“并未实际参与诈骗,而是被骗”的合理怀疑仍不能排除,建议贵院作出不起诉之决定。
一,根据现有证据,未能准确查实王某投资款二百余万元的真实去向。虽然同案犯供述等表面证据指向王某出资组织、策划、指挥诈骗,但相关银行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未能查清,不能确切证实该投资款的真实去向;不能证明王某的所谓“投资款”是否真实用于投资建设涉案违法犯罪平台,或者是否全部用于投资建设涉案违法犯罪平台,该款是否被同案人员杨某、孙某挥霍。王某投资二百余万元的真实去向,对于王某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建议重点查实王某打给杨某、杨某打给孙某的账户,以及孙某、杨某的实际支出情况;孙某涉案的全部银行卡交易记录,查实孙某对王某投资款的使用、孙某对涉案平台收取的全部投资款的处理、使用情况。
二,根据现有证据,未能抓获(查实)涉案“亦万”平台的提供方,即“维狗”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三,根据现有证据,未能查清该“亦万”平台如何申请、如何经营、如何操作等方面的电子数据、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定罪量刑的证据基础不稳固,难以准确界分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及罪责。
综上,经两次退查、补侦,王某“并未实际参与诈骗,而是被骗”的合理怀疑仍不能排除,建议贵院作出不起诉之决定。
公诉机关决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某分局认定的王某参与预谋诈骗、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在批捕并羁押一年多后,王某无罪释放、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
李常永: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前高校教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校外实践导师,天津市南开区中学法治副校长,天津市某大型国有独资公司“普法讲师团”成员,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刑事风险防范)。
《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专访《李常永:让无罪者免受制裁》,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专访《平民大状,法治情怀》,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律年鉴》评《“建党百年”年度优秀刑辩律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天津市律协“律政先锋”比赛“优秀演说奖”。
李常永律师专攻刑事辩护,理论功底深厚、实战业绩突出,其承办的刑事案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组织领导传销大案(湖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生产销售假药大案(江苏)、公安部“猎狐行动”抓捕大案(广东)、公安部挂牌督办“扫黑除恶”一系列案件,以及无罪辩护成功案件十余起。案例举要: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羁押一年多,无罪辩护,一、二审均无罪;某敲诈勒索案,批捕羁押二年多,五次庭辩无罪,检察院撤诉并释放;某故意伤害案,批捕并羁押一年,无罪辩护,历经五次审理,二审改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并羁押一年,无罪辩护,检方不起诉,无罪释放;某骗取贷款案,犯罪金额数百万,论证无罪,检方不起诉;某受贿案,无罪辩护,二审改判无罪;某强奸案,批捕并羁押一年,无罪辩护,一、二审均无罪;某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一、二均无罪;某妨害作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批捕并羁押一年,论证无罪,最终不予起诉并撤案;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二罪成功辩护无罪,指控事实成功减掉七十余起;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发回重审辩护“挪用资金罪”罪名不成立,十四年改判七年;某巨额盗窃案,二审辩护,削减犯罪数额数十万,十三年改判七年;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某妨害公务案、某销售假药案、某强奸案等案,发表无罪法律意见,检方不批准逮捕、警方撤案;某妨害公务案,暴力袭警,无罪辩护,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释放;某妨害公务案,暴力袭警,无罪辩护,一审庭审后变更措施释放,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案件二十余起,有效罪轻辩护案件百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