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4:37:10来源:法律常识
危险驾驶,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危险驾驶的法律法规解读
酒驾是我们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并且醉驾行为已经入刑,当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即构成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那么,法律法规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究竟是如何规定和处罚的呢?究竟该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呢?行政法规和刑法规定有那些区别呢?
首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了酒精浓度超标者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条款的,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犯罪嫌疑人处于醉酒状态,本人意识不清楚,可能会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及财产危害的要约束至其酒醒。《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饮酒、食用了国家严格管控的药物,或是驾驶者本身患有不准许机动车驾驶的相关疾病,或是过度疲劳无法正常开车的,明确禁止进行机动车的驾驶。第九十一条明确了饮酒之后进行机动车驾驶的,会暂扣驾驶执照一至三个月,并且要执行两百至五百元的罚金;相关部门要将醉酒驾驶者约束至其清醒为止,并且进行十五天以下的拘留,将其驾驶执照吊销三至六个月,并且要处以五百至两千元的罚金。第九十二条明确了客车实际载客数量超过额定数量,将会处以两百至五百元的罚款;若是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额定载客量,将会处以五百至两千的罚款。货车的实际载货物重量超过额定重量或搭载乘客的,将会处以两百至五百元的罚款;若是超过了百分之三十的额定载重量或搭载乘客的,将会处以五百至两千的罚款。第九十九条明确了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超过了规定的安全速度的百分之五十,将会处以两百以上,两千以下的罚款,并且取消其驾驶车辆的资格。对于没有取得驾驶执照的人超速行驶,或者有驾驶执照却被吊销驾驶资格的人操作驾驶行为的,处以两百以上,两千以下的罚款罚款,对驾驶者拘留不超过 15 天。
不难看出,行政法规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罚方式一般都是通过拘留、罚金或者是驾驶资格的吊销等处理办法。
《刑法》范畴内的“危险驾驶”行为特指《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所明确提出的醉酒之后进行机动车的驾驶行为、飙车行为、驾驶校车及客运的车辆超载以及超速的行为、没有依照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犯罪与相关行政处罚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适用标准不同。行政法规中对危险驾驶的处罚要求相对较低,例如,只要有酒后行为,就可以处罚,而危险驾驶罪入罪需要至少达到醉酒标准;又如,即便超速行为没有引发情节严重的后果,只要超速达到百分之五十,就可以适用行政法规进行处罚,而危险驾驶罪还需要以情节恶劣来加以衡量是否入罪。
其次,适用范围不同。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只有4种行为类型,行政法规中限定的危险驾驶行为类别相对较多。
最后,处罚程度不同。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行政法规中的处罚可以是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两者的处罚力度有本质上的区别。
行政处罚相较于刑法处罚在程序上更快捷、高效,范围上更广。然而,刑事处罚的消极后果远远大于行政处罚。虽然行政处罚也可以暂时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但是其带来的社会负面效果和刑法施加的消极效果不是在一个层次上的,这主要体现了刑法规制的更加严厉性,也就是说依照行政处罚不能防止其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是刑法视野下的危险驾驶行为。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