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老妈找儿子,老人把遗产给儿子女儿拒绝赡养

时间:2022-12-06 21:34:15来源:法律常识

老人患重病

儿子不愿赡养

伤心无奈的她找到前夫协商扶养事宜

并协议约定将百万房产赠送给对方

没成想老人死后

其子却又出来阻拦扶养人获得房产

称该房产是遗产

老人赠与行为无效

儿子不管不顾

患病老人与前夫签扶养协议

戴女士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6年与庞大某结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庞小某,后庞大某逝世;2014年与蔡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离婚。

2013年因自建房拆除,戴女士获得一套90平方米安置房,外加补偿款20多万元。

2019年,戴女士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于是求助儿子庞小某,庞小某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

伤心无奈之下,戴女士找到前夫蔡某,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某过世之后,其名下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蔡某。

协议签订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2020年3月,戴女士因病离世。

前夫欲获得受赠房产

儿子却称应按法定继承

处理完戴女士的身后事,蔡某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遭到小庞的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小庞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小庞称,该《协议书》并非戴女士的真实意思,当年戴女士因看病急需用钱,在特殊的情况下,被迫与蔡某签订了协议。

《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对等,蔡某扶养照顾、安葬戴女士仅花费数万元,却约定其在履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产。

小庞认为,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蔡某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戴女士的遗产中扣除。

扶养协议有效

法院判决房产归前夫所有

2022年2月,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女士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某去世后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某进行照顾。

综合全案情况,柳北区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庞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时刻

我国的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等。遗赠扶养协议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项独立的继承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为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同时能够为社会大众提供明确、清晰、规范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有效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遗赠扶养可以让扶养人通过协议获得遗赠的财产,与“母死子继”的传统观念不一致,从而常常引发法定继承人与扶养人之间的纠纷。本案中,扶养人抱着友善的态度,依约诚信履行责任和义务,对被扶养人善始善终;被扶养人的儿子则是希望能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却怠于履行赡养义务,令人唏嘘。

网友热评:

儿子拒绝赡养,母亲把百万房产赠扶养人儿子拒绝赡养,母亲把百万房产赠扶养人儿子拒绝赡养,母亲把百万房产赠扶养人儿子拒绝赡养,母亲把百万房产赠扶养人

赡养父母是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作为子女

本应要尽到对父母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

如果选择了“应赡养老人却不尽孝”

那也要承担“遗产无份莫懊恼”的后果

上海新闻广播综合自最高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网友评论

来源: 上海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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