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4:36:2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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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存在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给付对方“感情债”的情形,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现金、协议或欠条,因此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双方约定的“分手费”,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网友咨询:
双方约定的“分手费”,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张洋律师解答:
“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这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约定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协议、可能是欠条等,但实际上“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法定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各地关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相关司法解释,“若民间借贷合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有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等情形的,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一般来说向法院起诉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因违反公序良俗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张洋律师解析: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国家心理咨询师,有着济南某区税务局、多家企业等法律顾问经验,有着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经验,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股权税务法律顾问,保险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