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22:17:14来源:法律常识
1月25日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新闻媒体通报2020年度精品案例
2020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共评出精品案例12件
其中,刑事案例2件
民商事案例10件
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昆介绍, 此次评选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内外结合的原则,通过设置评审专家库、采取匿名评审、扩大基层法院参评数量等方式,经过昆明市两级法院推荐、筛选,法院内外评委多轮评选,并报昆明中院审判委员会审定,最后从全市法院报送的98篇参选案例中评选出2020年度精品案例。
此次评选出的精品案例新类型案件较多,审理专业性强,适用法律难度较大,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同时,涉及热点难点问题多,对于促进同类案件执法统一有积极影响。案件审理所确定的裁判原则对于同类案件在审判思路、责任认定、法律适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等方面具有参考意义。在法律适用方面,对相关立法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理解把握准确到位,并正确适用,对规范案件所属领域的法律关系具有积极作用,体现出承办法官及合议庭较强的司法能力。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多年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把办精品案件、评优秀案例作为一项长期工程,把精品案例评选作为评价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尺,不断创新评选方式,严把案例质量。” 李志昆说,在昆明市两级法院的积极参与下,先后评选出18批,共245件精品案例,对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2020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第二年获评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先进组织单位。
本报特选取2件精品案例
案例一
转发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2018年12月28日,原告昆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春城头条、今日头条App发现标题为《老字号的情怀,是否终将溃败于外姓人之手》的文章,他们认为文章不实,严重诋毁其形象。经过交涉,文章被删除。2天后,被告赵某某、乔某某、周某某开始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我的老昆明情怀却陷入餐饮加盟骗局》一文,文章内容与春城头条、今日头条App中的一致,并号召其朋友相互转载。原告认为这对其名誉权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并再次与相关媒体交涉删除文章。
12月31日,被告见文章因内容存在欺诈、诽谤等情况被删,又以文章截图的形式再次发布朋友圈,号召朋友转载。2019年1月12日,一个名为“杂惑”的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名为《德胜桥豆花米线风波》的文章,内容与前述被删除文章如出一辙。至2019年1月15日,阅读量达4551次。原告认为,文章下的精选留言足以证明文章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该系列事件已经导致原告与合作方的合作计划被取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3人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赵某某、乔某某、周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这些文章是3被告所写,3被告系原告的加盟商,是在看到这篇文章后进行的转发。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是文章的作者,被告的行为只是转发的情况下,第一被告的朋友圈是三日所见,三日后该文章就被屏蔽,第二、三被告在原告进行公证打电话交涉后进行了删除,所以不构成名誉侵权。其次,原告所提到的在“杂惑”上所登载的文章并不是被告提供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3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处赵某某、乔某某、周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昆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删除其微信朋友圈转载的侵害昆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的文章及截图;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昆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
裁判要旨
在朋友圈转发真伪不明的负面评价文章是否会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当转发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转发者确有过错、转发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转发行为确为侵权行为,应结合侵权方式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效果,确定具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评选理由
该案系在朋友圈转发真伪不明的文章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当前人们使用微信越来越普遍的网络时代,该案具有一定代表性。该案例在证据应用、法律适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丧偶女子要胚胎移植遭拒
法院判决医院履行服务
原告沙某和丈夫吴某与云南九洲医院达成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由医院为原告夫妇提供胚胎冷冻及移植服务。达成协议后,医院先后2次为原告提取并培育5枚胚胎冷冻保存,由原告根据自身情况约定移植事宜。2016年11月8日,原告移植前述胚胎中的3枚,但没有移植成功,剩余2枚继续冷冻保存在医院。
2019年1月14日,原告的丈夫吴某意外死亡。之后,原告要求医院继续为其提供胚胎移植服务,但医院却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相关规范为由予以拒绝。原告遂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将医院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原告进行胚胎移植服务。
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其丈夫吴某到被告处进行辅助生殖治疗,被告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之后完成了部分胚胎的移植,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虽然原告的丈夫已经死亡,但其在生前与原告共同在被告处接受生殖辅助治疗,并进行胚胎移植,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并不违反原告其丈夫的意愿,故原告单独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履行上的障碍;原告丈夫的母亲及婚生女儿均已经表明态度,支持原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故被告继续为原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原告与其丈夫虽已生育子女一名,但依据目前我国二胎政策,其进行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虽然其丈夫已死亡,但原告作为丧偶妇女,现要求的是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获得的胚胎继续生育子女,有别于上述规范中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被告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该案主要审查原告是否符合实施人类辅助生殖计划的条件。依据合同严守原则以及法律解释的基本标准在于需符合立法之精神与目的,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合同合法有效,在可推知原告丈夫生前对胚胎移植已知情同意且胚胎移植并不会损害胎儿未来发展利益的情形下,原告丈夫死亡不影响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胚胎移植的权利。
评选理由
该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其特殊之处在于原告丈夫死亡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夫妻俩之前与医院签订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本案不仅适用一般合同法分析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更主要考虑涉及将来分娩子女的合法利益。该案以保护后代为原则,创立本案此类情形中,原告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必要取得配偶父母、子女的同意,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有所发展和创新。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