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5:14:07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因疫情影响,远在定西的程某某等四人无法前来现场办理领取赔偿款手续。皋兰法院刑事审判团队案件承办法官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积极主动联系对接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律师,通过微信视频连线方式引导当事人办妥领款手续并通过邮政快递提交法院后,向程某某四人先期发放案件赔偿款10万元,以解其家庭生活及孩子就学的燃眉之急,余款60余万元将待疫情缓解后及时发放。程某某一家对皋兰法院及时兑现其胜诉权益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感动并深表谢意。
皋兰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一案后,死者家属程某某等四人一并对李某及保险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某,确认其经济损失为160余万元并要求对方依责任比例赔偿120余万元。办案人经认真阅卷分析后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本案争议主要在民事赔偿方面的实际,办案人有效把控、疏导死者家属情绪,在立案受理、送达、指导举证、申请鉴定等各环节全过程适时合理有效行使法官释明权,耐心细致反复向程某某等四人提示诉讼风险,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引导其对赔偿数额的合理预期。在6月中旬开庭审理环节规范有效主持庭审,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引导诉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从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全面、充分、有效辩论,让各方当事人切身感受到法庭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同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与检察官加强沟通配合,检察官依程序规定组织被告人李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开庭审理后,案件承办合议庭及时研究案件,从事实证据分析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案件争议焦点逐项有理有据回应,制作判决后于6月底及时宣判,对被告人李某依法适用缓刑,确认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行为所致本案经济损失为984081.47元,结合事故责任划分及前期已赔付情况,判决责任保险公司限期支付程某某等四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0257.03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于7月生效后,正值疫情发生,皋兰法院通过电话联系督促,责任保险公司于8月中旬将款项全额支付到位。因疫情影响,程某某等四人无法依规定前来现场办理领款手续,皋兰法院结合实际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先期向其发放案件赔偿款10万元。
2022年以来,皋兰法院共受理交通肇事类刑事案件7件,审结5件,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皋兰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程序关及法律适用关,同等保护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并兑现被害人赔偿利益,尽力修复被损社会关系,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坚持为民司法力促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皋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