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01:39:07来源:法律常识
6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个领域,涉及严惩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督促父母履行监护管教责任、帮助未成年人复学、修复未成年人心理、强化平台监管遏制未成年人沉迷游戏、过度消费等内容,集中体现了广东法院坚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保护、综合保护的理念,以及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手软、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典型案例】
案例一、柯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
——教师猥亵学生被判从业禁止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柯某在广东省某中学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在学校公共场所猥亵多名女学生,其中一名女学生已满14周岁后,柯某仍对其实施猥亵。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柯某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又以其他方法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其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有关的职业。
对性侵学生犯罪除了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外,还应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犯罪发生。为降低被告人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危险,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判处从业禁止,充分体现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
案例二、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有效化解矛盾,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复学
被告人张某某(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禁摩区行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受伤倒地,张某某逃离现场后在家人陪同下自首。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一个月后救治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在医院抢救期间及死亡后,张某某及其家属主动支付了治疗费和丧葬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张某某认罪悔罪且通过其父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具有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二审法院认为,对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交通肇事罪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生效后,原学校拒不接纳张某某就读,结合张某某的实际情况和就学需要,法官与司法所、教育部门等进行了多方协商,帮助张某某入读其他学校,顺利复学。
本案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经过大量刑事和解工作使被害人家属对张某某予以谅解,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非监禁刑,并联合学校、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缓刑帮教,未成年被告人也得以继续完成学业,社会效果较好。
案例三、廖某某被猥亵案
——以《家庭教育令》督促履行法定职责
被害人廖某某系一名未满14周岁的初中生,于2021年7月遭遇他人入室猥亵。经调查发现,廖某某成长于父亲的再婚家庭,三年前出现情绪问题,后因抑郁症休学。2021年4月起,因廖某某与继母产生矛盾,廖某某父亲为其另行租赁居所单独居住。自此,廖某某便独自一人生活,直至案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除了对实施猥亵的被告人处以刑事处罚外,对于被害人廖某某父亲存在的监护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消极承担监护职责等问题,向其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并提出严正告诫。廖某某父亲表示悔悟并签署了《家庭教育家长责任承诺书》,承诺将认真严格履行监护、管教的责任,帮助孩子回归生活和学习的正轨。
本案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人民法院介入调查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并向被害人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的一起典型案例。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充分考虑受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积极延伸督促家庭教育的职能,结合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救济措施,彰显司法温度和人性关怀。
案例四、李某某诉范某离婚纠纷案
——判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李某某与范某于2004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先后于2005、2009年生育大女儿范某甲和小女儿范某乙。李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起诉离婚,主张两个女儿由其直接抚养;范某则主张两个女儿由其抚养,或大女儿由李某某抚养,小女儿由其抚养。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大女儿年满十四周岁,小女儿年满十周岁,小女儿曾患癫痫、神经纤维瘤、蛛网膜囊肿、眼睛斜视等先天性疾病,长期由李某某照顾。一、二审诉讼期间,两名女儿均强烈要求一起随母亲李某某生活。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大女儿由李某某直接抚养,小女儿由范某直接抚养。小女儿范某乙表示无法接受判决结果。李某某遂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改判由其直接抚养两名女儿,由范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关于范某乙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第一,范某乙已经年满11周岁,具备一定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其要求随母亲、姐姐一起生活的意愿明确且坚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二,范某乙患有先天性疾病,从小由母亲李某某照顾较多,随李某某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第三,范某乙与范某甲姐妹手足情深,姐妹俩均表示不愿分离。综上,由母亲李某某直接抚养范某乙更有利于范某乙的身心健康成长。本案再审改判案涉两名婚生女儿范某甲、范某乙均由李某某直接抚养。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婚姻离异案件的难点。离婚时子女是随父或随母,不能简单机械地一分为二,各养一孩,而应充分考虑子女情感及意愿,把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放在首位。
案例五、沈某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送司法建议引导游戏公司规范实名认证
沈某某是一名未满11周岁的小学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父亲的手机号在某游戏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注册账号,并使用其父亲的支付宝频繁充值,累计充值3万元,单次充值金额有高达648元的记录。沈某某的监护人认为,沈某某作为小学生,充值的金额和消费的行为已经超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应不产生效力,遂诉至法院,请求该游戏平台返还充值钱款。
沈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做出的高额充值行为与身份、年龄和经济状况不相适应。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游戏平台账号实名认证形同虚设,违反了国家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要求。经广州互联网法院主持调解,游戏公司一次性向沈某某返还充值款项3万元。同时广州互联网法院还向游戏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游戏公司严格执行实名认证注册制度,规范网络游戏服务,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沉迷游戏、过度消费等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网络直播,超出其年龄、智力进行的非理性高额充值、打赏等问题需要高度重视。本案就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游戏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促进游戏平台履行法定义务,强化社会责任,为公众提供健康有益的网络环境。
案例六、闫某与珠海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自甘风险”规则与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界定
2019年8月,闫某(时年12周岁)在母亲陪同下,前往珠海某公司经营的蹦床公园游玩。入场游玩前,闫某母亲填写的《客户信息登记表》以加黑加粗字体提示了入园安全责任须知,载明“请勿做可能导致身体失衡的动作”“非专业人士禁止做高难度动作……如不按此规范使用造成意外事故,后果自负”等内容。蹦床活动区域内墙面明显位置亦有入园安全责任须知,提示上述信息。玩耍期间,闫某试图在蹦床上做前空翻动作,因动作失败,左眼撞到自身膝部受伤。现场监控显示,在闫某做前空翻动作前后,同一区域有其他二人先后做前空翻动作,但现场没有工作人员制止。闫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珠海某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闫某在民法典施行前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民事纠纷,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审查蹦床公园的经营者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闫某并非因遭到他人推搡、碰撞等外力,亦非因蹦床本身有质量缺陷受伤,而是因其违反“禁止前空翻”的安全注意事项擅自进行前空翻导致受伤,是导致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珠海某公司作为蹦床公园经营者,虽然制定、公示了安全守则,但在游玩人员反复做出危险动作时却无工作人员上前制止,容易使在场其他游玩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忽视危险性,引起效仿。因此,珠海某公司在场馆现场管理上存在一定管理失当,是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综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酌定由珠海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80%责任由闫某监护人自行承担。
本案的处理明确了相关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合理范围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减少相关活动风险,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给予全面保护。考虑到该类文娱活动缺乏行业监管,法院还向相关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防范相关体育竞技风险,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案例七、欧阳某某诉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介入疏导
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赵某于2017年6月16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根据双方协议赵某应从2018年1月起每月10日前向欧阳某某偿还欠款5万元,直至还清90万元止。因赵某在偿还40万元后逾期还款,欧阳某某诉请判令赵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赵某认为欧阳某某未履行对女儿赵某某的监管义务,主张上述款项应与代行监护权产生的费用冲抵,且认为赵某某受到精神刺激,患有强迫症,要求变更抚养权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创新家事审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式,探索“司法引领+社会参与”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对赵某某的心理情况进行了及时介入疏导。通过引入心理咨询师对赵某某进行心理干预和跟踪帮扶9个月。经过一段时期的干预、引导,赵某某强迫症状况有了明显好转。在此基础上,法院判令赵某偿还到期债务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并需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45万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表面看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未成年人赵某某的身心健康问题才是双方矛盾根源。人民法院注重与专业机构合作,建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开展情绪疏导、心理干预、行为矫正、跟踪回访、诉后帮扶等工作,抚平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灵创伤,以司法关怀护航少年成长,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案例八、桂溪第三合作社诉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未成年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李某(申请行政处理时9周岁)出生后随母亲陆某入户至桂溪第三合作社。2005年起,桂溪第三合作社以陆某一直在深圳外出务工,生活来源并非依赖于集体土地,属于“空挂户”为由未再向其母女发放集体收益分配款。后经政府处理及复议,鼎湖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陆某、李某具有桂溪第三合作社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社员平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责令发放相关集体收益。桂溪第三合作社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外出务工农民仍需要以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为其提供最基本生存保障,桂溪第三合作社的主张不成立。陆某、李某的户口在桂溪第三合作社,在该村领取社会保障卡、参加村民选举等,应认定具有成员资格,判决支持了行政复议决定。
虽然我国近年来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外出务工农民仍需要依赖农村集体资产为其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如果仅因未成年人随外出务工父母在外就学生活即认为属于“空挂户”不给予成员资格,势必会加重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本案裁判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外出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
【记者】杜玮淦
【通讯员】陈康秀 余义莲
【作者】 杜玮淦
南方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