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02:10:13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
酒后勿打架,打输住院受罪,打赢赔钱入狱,这是很多派出所都有的宣传语。一般情况下,年轻人酒后情绪难以控制,容易冲动,发生了不少打架事件。打架后,不论是给人造成轻微伤还是轻伤,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
案件回放
案例1: 逞一时威风,终换锒铛入狱
2015年12月14日凌晨0时许,童某、唐某、马某等人与王某、余某等人一起在某地吃宵夜喝酒。期间,童某与王某因言语发生争执,王某就打电话给朋友周某过来调解,接着童某与王某、余某发生拉扯。过程中,童某被余某打伤左眼上睑及下睑、右颊部擦伤(经鉴定已达轻微伤)。童某伙同唐某、马某等人一起对余某和王某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余某已达轻微伤,王某未达轻微伤)。这时周某就过来劝说童某等人,同时警察也来到现场,童某等人就立即逃离现场。警察到场后将余某送去医院治疗,王某等人也跟着去了医院。
随后,童某、唐某、马某等人又返回现场,看到周某还在现场,就问王某等人的去向。童某不服气,让唐某、马某等人到自己的小轿车上拿出一根木棍砸打王某停放在路边的本田雅阁汽车,马某、唐某等人轮流使用木棍砸烂上述小汽车的车窗(经鉴定,毁坏价值人民币1111元)。童某等人又对留在现场的周某进行殴打,导致周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已达轻微伤),然后逃离现场。
童某、唐某、马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后,童某、唐某、王某三人的家属向被害人余某赔偿了人民币3000元,同时取得余某、王某和周某的谅解,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是三人终究无法逃脱刑法的处罚。
案例2:酒后斗殴,伤人命,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某龙与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某某饭店吃饭,酒后爆发言语冲突,李某龙和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后被他人挡开。此时陈某某之子陈某甲、外甥贺某某在某某饭店隔壁的网吧上网,闻知陈某某被打,即各拿一把菜刀赶来,陈某甲用菜刀将李某甲、李某乙及李某龙砍伤,李某龙即沿饭店门前水泥路向西追赶陈某甲,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陈某甲左臂上侧、左胸部各刺戳一刀,致陈某甲受伤倒地,李某龙抛弃匕首后连夜逃离。陈某甲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陈某某头部、李某乙背部、李某甲右锁骨部、李某龙左肩部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李某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一种逞强好胜的心理,如在集市上欺行霸市,随意殴打他人。如某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在旧刑法中规定有流氓罪,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这里也主要表现为一种逞强好胜的心理。这里我们要与抢夺罪和破坏公私财物罪要区别开来。
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但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均按照刑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罚,不按照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
律师提示
酒后打架,现实生活中很常见,以至于很多读者都认为,打架一般属于民事纠纷,最多只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只需要面临行政处罚即可,殊不知打架斗殴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结果的将会构成刑事犯罪,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会面临牢狱之灾。
有些懂点法的人甚至会“聪明反被聪明误”,知道轻伤就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打的时候注意点,稍微轻点,不造成轻伤或者轻伤以上结果,就能够完美避过刑事处罚。殊不知,避过故意伤害罪,却避不过寻衅滋事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且量刑比故意伤害罪还重。
即使只有一人轻微伤,那么逃避了刑事处罚,也会受到行政处罚。作为律师,最想提示的就是劝导年轻人喝酒后要控制情绪,不冲动,做遵法守纪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