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03:21:10来源:法律常识
蚌埠法院网讯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盗窃一案,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2018年4月20日、27日、2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先后三次将五河县某小区南顺丰快递公司停放在门口的三辆三轮电瓶车内的共计三十块电瓶盗走。 2018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先后将张某林、董某停放在五河县某地下停车场的电瓶车内的各四块电瓶盗走。2018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将范某停放在五河县城关镇某小区门口的三轮电瓶车内的四块电瓶盗走。 2018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将张某辉停放在某宿舍楼院内的三轮电瓶车内的四块电瓶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瓶共计价值6108元。综上,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6108元。被害人张某杰等人已领取被告人张某的赔偿款。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有前科劣迹,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前科劣迹,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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