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7:45:05来源:法律常识
医疗纠纷诉讼中,法官通常会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为了患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今天小编就和您聊一聊“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瑕疵,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往往需借助司法鉴定意见判断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的责任比例。当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时,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实务案例参考:王某(化名)诉B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8年,王某的妻子孙某(化名)因病突发意识不清,被120急救送至A医院治疗,经A医院门诊处理。次日,孙某到B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肺部感染;2、精神分裂症;3、心肌缺血;4、心肌酶谱异常。住院治疗一天后,因住院费用报销问题,王某及其妻子孙某要求出院回居住地治疗。王某与其妻子孙某办理出院手续时孙某再次突发意识不清,随即被送至B医院急诊科抢救,当日抢救无效死亡。故将B医院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经司法鉴定为B医院在对孙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孙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拟过错的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参与度为20%-40%)。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B医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书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对孙某的诊疗不存在过错,对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存在多项严重错误,依法不应采信,要求重新鉴定。原告王某对鉴定意见认可,不同意重新鉴定。
法院将被告异议内容送达鉴定机构,要求鉴定机构针对被告的异议进行书面回复,鉴定机构书面回复如下:1、对于问题一的答复,该所认为按照就诊时间顺序,因在病例摘要第一段,故系文档的排版错误,且该段内容仅是对患者诊疗经过的概括,并未涉及鉴定意见的内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之规定,并不影响鉴定结论;2、关于问题二的答复,该所认为即便是医方具有“心内科”资质,但由于处置措施欠妥当,故并不影响关于医方“对缺血性心脏病检查措施不完善”的判断成立;3、关于问题三的答复,该所认为在患者实际出院时“尚未明确心肌缺血存在急性心肌缺血猝死的情况”正是由于医方怠于严密观察和谨慎把控风险的结果,而医方既然做出了“急性冠脉综合征”的诊断,则理应知晓此类患者可能存在心源性猝死的风险,最终未能在《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中做出清晰、明确、专业、具体的告知,故存在过错。
综上,该所认为其鉴定结果有理有据,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
法院认为,关于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的问题,依照最高院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本案中,虽然鉴定意见存在诊疗经过表述的瑕疵,但是鉴定机构已经做出书面说明,并且对异议人即被告B医院的异议事项做出了解释说明,相当于已经接受质询。因此,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关于被告B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B医院在对孙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结合孙某的诊疗过程和鉴定意见结论,本院酌定被告承担25%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B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