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打土地赔偿官司,对征收不服的救济方式

时间:2022-11-24 03:33: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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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关乎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而《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作为征收土地的依据,每一次修订都会受到特别关注,由其是2019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更是带来了很多变化,有兴趣的朋友,一起来看看吧!

土地征收中常见的三种救济方式,学会了自己也能维权

一、2020年以前的土地征收,常见的救济途径有三种

12020年以前的主要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地,市(县)政府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市(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公布征地的范围、面积等信息;

第三,被征收人办理补偿登记(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等凭证);

第四,土地主管部门发布“政府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具体补偿标准;

第五,落实安置补偿。(如果达成一致意见,签补偿协议,按照协议安置补偿;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行政机关会落实补偿后,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征收中常见的三种救济方式,学会了自己也能维权

2、针对上述征地程序,可以提起的三项常见救济

第一,针对《征收公告》的起诉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并非所有的《征收公告》都可以起诉,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征收公告》的内容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内容一致,《征收公告》不具有可诉性。此时,《征收公告》仅仅是把已经获得审批的事项进行公告,让被征收人知晓省级政府/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具体内容。简单讲,就是把别人的决定告知大家,并不是自己作出的这个决定,所以公告行为本身不会对被征收人的利益产生影响。而法律规定,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情况二:《征收公告》的内容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内容不一致,《征收公告》具有可诉性。如果《征地公告》与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等内容不符,实际是发布《征地公告》的主体(市、县政府)自行作出一项行政行为,而且对被征收人利益产生严重影响,这种情况下,《征收公告》具有可诉性。

很多朋友可能会说,我怎么知道《征收公告》的内容与批准的内容是否一致呢?其实省级政府/国务院的批准内容会在网上公开,您也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私发我,由我为您查询。

土地征收中常见的三种救济方式,学会了自己也能维权

第二,针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根据法律规定,征地的补偿标准通常是自然资源局制定,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自然资源局公告并组织实施。如果我们对公告出来的标准不满意,认为标准太低,可以申请市(县)政府协调,对协调结果不满意的,还可向省级政府/国务院申请裁决,看看制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理。

第三,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起诉。上面我们介绍到,如果一直不能签订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会在落实补偿后,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份文书通常是土地主管部门(国土局/自然资源局)作出,直接影响我们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可诉性。

土地征收中常见的三种救济方式,学会了自己也能维权


二、2020年以后的土地征收,常见的救济途径发生部分变更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2020年1月1日以后的土地征收,需要先完成前期的调查、评估、听证、登记、补偿等事项,最后才能申请省级政府/国务院批准,所以原来征地的第一步“批准程序”现在被放到了最后一步。

由于最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还没有颁布,我们仅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分析法律修改后,原来三种常见救济途径受到的影响。

土地征收中常见的三种救济方式,学会了自己也能维权

1、征收公告还可诉吗?不一定,区分判断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2020年以后的征地项目,会有两个征地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及“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在征地项目最开始,上面记载了征收范围、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由于征地审批放在了最后一步,所以发布这个“公告”的时候,征地项目能不能审批下来还不确定。故,这个公告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能否产生影响也无法确定,所以笔者认为,这个“公告”不具有可诉性。

“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在征地项目尾声,这个时候,省级政府/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征地项目,所以和2020年以前是一致的:《征收公告》的内容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内容一致,《征收公告》不具有可诉性;内容不一致,具有可诉性。

综上,笔者认为第一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不可诉,至于“土地征收公告”,则需区分情况具体判断。

土地征收中常见的三种救济方式,学会了自己也能维权

2、土地补偿标准不满意,还需要申请协调和裁决吗?不需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多数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也就说,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反映自己的意见。

另外,根据新规,对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会下发《补偿决定》,而这个决定是可以诉讼的。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以在《补偿决定》的诉讼中继续解决补偿合理与否的问题,不再需要申请协调和裁决。

3、没签《补偿协议》,行政机关还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吗?不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个别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会下发《补偿决定》。

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等救济程序,或者提起救济程序但没有被支持,行政机关就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再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以您收到《补偿决定》,又有异议的,一定要及时救济。

希望今天的内容可以帮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如有详细问题,欢迎私信发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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