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08:42:10来源:法律常识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329刑初524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运和,男,1969年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
辩护人张书斌,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运和犯受贿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华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运和及其辩护人张书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李运和利用担任新野县王集镇中心学校校长的职务之便,在校园工程承揽、施工过程中收受工程承揽商卢庆琛、赵丰梧、殷某、梁某、鲁某现金、购物卡共计39500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工程承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提供帮助。
2、2014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李运和担任新野县王集镇中心学校校长期间,收受辖区管辖内小学校长刘某、冯某、王某、刁某、田某、秦某现金共计17500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年度考核、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3、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运和担任新野县王集镇中心学校校长期间,收受辖区管辖内教师白某、陈某、史某现金共计7000元,并为上述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运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价值6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运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第二起收受刘某、冯某、王某、刁某、田某、秦某现金17500元系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被告人李运和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但辩护认为,被告人李运和受贿金额应扣除指控的第二起17500元,没有为其牟取利益,并在法庭中出示了对刘某、冯某、王某、刁某、田某、秦某的询问笔录,另被告人李运和认罪悔罪,具有立功、自首情节;赃款已全退,且在案发前已经退还卢庆琛3万元;被告人犯罪数额小,社会危害小。建议对被告人李运和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3年秋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李运和利用担任新野县王集镇中心学校校长的职务之便,在校园工程承揽、施工过程中收受工程承揽商卢庆琛、赵丰梧、殷某、梁某、鲁某现金、购物卡共计39500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工程承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提供帮助。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李运和退还了所受卢庆琛的30000元。
2、2015年9月份,被告人李运和担任新野县王集镇中心学校校长期间,收受辖区管辖内小学校长秦某现金3000元,感谢李运和为其公选成小学校长提供的帮助和支持。
3、2009年秋至2014年秋,被告人李运和担任新野县王集镇中心学校校长期间,收受辖区管辖内教师白某、陈某、史某现金共计7000元,并为上述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案发后,被告人退出了全部涉案赃款。
另查明,河南日报农村版2017年8月4日第二版刊发“小孩溺水命悬一线、好老师救人不留名”的报道,宣扬2017年7月26日傍晚李运和勇救落水儿童的见义勇为事迹,新野县王集镇人民政府王政文(2017)90号文件对李运和该事迹予以表彰,并颁发了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运和及其辩护人张书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除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有异议外,其他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运和的供述,证人卢庆琛、赵某、殷某、梁某、鲁某、刘某、冯某、王某、刁某、田某、秦某、白某、陈某、史某等人的证言,新野县教体局情况说明、新野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2017年8月4日河南日报农村版报刊、王集镇人民政府文件及荣誉证书、查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运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9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中,指控2014年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四年期间共收受辖区管辖内小学校长刘某4000元、冯某3000元、王某3000元、刁某2000元、田某2500元,共计14500元,经查,刘某、冯某、王某、刁某、田某均系春节期间下属拜年,均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且累计金额均不超过3万元,不宜认定为受贿犯罪,被告人李运和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收受秦某现金3000元,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且行贿人明确表示系事后感谢,应依法认定为受贿犯罪,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李运和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查,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显示被告人李运和系反贪污贿赂局自行发现,并依法传唤至检察院接受询问,同日采取强制措施,故对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运和的见义勇为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故对被告人有立功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另被告人全额退赃、自愿认罪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李运和在案发前已经退还卢庆琛3万元,不影响其受贿犯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运和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且另具有立功情节,综合全案,可免予刑事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廉洁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运和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追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