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4:03:1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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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10月30日,被告陆某向原告购买混凝土,2021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5万元,至今未还
法院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
法理分析::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买卖关系应属有效。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提供的书面答辩意见,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目前欠原告货款5万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