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5:01:12来源:法律常识
2020底,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西咸新区段某某的委托,代理其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纠纷一案。原告段某某诉称,其在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台街道办事处X村XXX号拥有合法房屋,目前,该房屋所处区域地块因相关项目建设面临征收拆迁,但因征收方给予的房屋征收补偿严重偏低且极不合理,原告无法接受该征迁补偿标准,至今未能签订补偿协议。
2020年9月25日早上6点左右,在未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及其家人强行控制监禁并强制暴力拆除原告房屋,导致原告无家可归,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生活陷入困境。原告房屋所处地块正在进行丝绸之路风情城、红光路项目建设,而被告正是该项目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者,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且未对原告房屋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于是诉至法院。
另外,2019年12月10日,段某某已经向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2020年6月24日,被告西咸开发建设管委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段某某不服,于2020年7月9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了撤销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拆除原告位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XX街道办事处X村XXX号房屋行为是否合法。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在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补偿之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在原告对该决定书已经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于法无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征收案涉土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催告原告交出土地,在原告拒不交付土地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交付土地义务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在该决定仍在法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的情况下,迳行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明显超越法定职权,违反了法定程序,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蓝秦律师代理该案件胜诉后,在当事人的委托下,与行政机关进行了沟通,最终帮助我方当事人获得了满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