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8:26:51来源: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逐年上升。借钱容易要钱难,很多人在借贷时因为碍于颜面、疏忽大意或者太过信任等原因,踩了民间借贷的“坑”,结果惹上官司。其实,这些看似友好互助的民间借贷中暗藏玄机,这些“坑”很容易就会被忽视,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擦亮双眼,谨慎识别。
本案系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1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陈清律师、武慧琳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律师参与此案。原告杜某某方称:被告黄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借期为1个月,逾期还款,每天违约金1000元。因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遂提起诉讼,杜某某举证借条、收条一张,用于证明黄某某向其借款120000元,还强调在4月1日后又在牌桌上出借2万元现金。对此2万元,原告杜某某未提供证据。被告黄某某辩称借款都是以转账方式出借,实际只借款6万元,且已全部归还,但未提供证据。原告杜某某认可4月6日和4月8日归还了3万元,其他不予认可;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清认为:借钱还钱之所以形成官司,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忽视借款手续,直接转账或者过于信赖熟人,借款内容不明确导致纠纷。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代替原告方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陈清律师从借条收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入手,证据确凿,让老赖没有可乘之机,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欠款。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某辩称的借款数额为6万元且已还清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杜某某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被告黄某某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黄某某于2017年4月1日从杜某某处借款120000元,已于2017年4月6日、8日合计归还3万元,尚欠9万元。原告杜某某被告黄某某归还借款12万元及自2017年5月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其中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某某人民币9万元及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337.50元,被告黄某某负担10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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