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9:04:2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4执恢10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卫学平
性别:男
年龄:54
住址:六安市裕安区大别山路51号
身份证号:342401********3911
立案时间:2019-06-04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六安市鑫达利工贸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18323.32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22.4%自2014年12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26550元,由被告六安市鑫达利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董莉、魏永福、刘东生、陈荣、胡巍峰、卫学平、朱丽、安徽省六安市立华电工有限公司、六安市强力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六安市鑫达利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六安市鑫达利工贸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付清欠款,则以拍卖、变卖胡巍峰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国际汽车城D1幢55、57、58、60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经开字第4141371号)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欠款。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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