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22:22:05来源:法律常识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法律制度。
接下来
小编将从近日宝坻法院
审理的一起案件切入
和大家聊聊
关于诉讼时效的那些事儿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5日
甲公司承包了乙公司发包的一项修水渠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总价款为75万元,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款。
2016年11月20日
该工程验收合格,并于当天双方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案涉工程已按合同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工程结算金额为75万元。
但乙公司只向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
余款55万元至今未支付
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55元
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乙公司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主张该工程约定的付款截止日期是2016年12月20日,至今已经经过了5年多,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拒绝支付剩余55万元工程款。
对此
甲公司申请4名证人出庭
以证明在这5年间
甲公司曾多次向乙公司
催要剩余工程款
但乙公司推脱至今
本案中,甲公司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具的《证明》与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在甲公司自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提起诉讼之日这一期间,曾多次向乙公司催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经过多次中断,至今为止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乙公司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即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20年。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短期时效期间,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4年;《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债权不会随着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而消灭,债权人对该债权的处分权能和受领权能依然存在,债权人仍然可以转让、质押或者抛弃该债权,当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后,债权人的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为由请求返还;此外,即便是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权人依然享有针对该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于债务人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即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抗辩权须债务人主张,人民法院不能释明。此外,债务人可以选择放弃时效利益,即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或者自动履行了债务。
首先,债权人可以主动采取措施让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在中断事由消除之日会重新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都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且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或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可以多次中断。在案例中,甲公司正是通过不断催要剩余工程款,使得其债权的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并重新起算。
此外,诉讼时效也可能因为一些被动原因而中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即存在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若债权人在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曾因为出现上述法定中止事由而不能主张债权,现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且未超过六个月,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
当然,无论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或是中止,都需要债权人举证加以证明。所以债权人在采取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措施或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时要注意保留证据,例如能够证明出现法定中止事由以及该事由发生和消失的时间的证据,或者是债权人催要债务或债务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的函件、通知书、电话录音或者微信聊天记录等,也可以像甲公司一样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从而在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时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债权。
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顾名思义,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所以提醒大家,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积极主动尽早去主张,以免带来“主张不能”等麻烦。
供稿:宝坻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