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4:54: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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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三个问题,牵涉到了离婚的三个主要问题:离婚、子女抚养和离婚财产分割。
1、离婚会怎么判?
首先看对方对于离婚的态度,他是否同意离婚,对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无异议,如果对这些问题都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按照你们协商的内容,签订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了、
任何一个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
对于离婚的判决,第一次起诉,不一定会判离。法院会审理案件情况,如果不存在法定判离理由及证据的话,第一次就不判离。在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判离可能性就很大了。
2、抚养权会怎么判?
因为孩子刚满月,根据民法典规定,两岁以内的孩子以判给母亲为原则。所以,抚养权问题,女方不用担心。
3、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需要看财产性质,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如果公司在结婚前就有的,公司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及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对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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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三门一对刚结婚三个月的年轻夫妇
因在孩子姓氏上达不成共识
起诉到了法院
最终婚离掉了
孩子的姓氏问题仍然没有达成共识
小林和丈夫小陈本来感情还挺好的,自由恋爱三年,在得知小林怀孕后,小两口经过双方父母的同意,满怀欣喜地去办理了结婚手续,并期待着小生命的诞生。
因小林家中没有兄弟,恋爱期间,小林就曾向小陈透露父母有意将生的一个孩子跟女方姓的想法。
当时,小陈想着“二孩政策”开放,一个跟妈姓一个跟爸姓也是常事,就答应了。
小陈的理解与疼爱,让小林安心待产。
可这段感情却在孩子出生后发生了变化。
在儿子出生当天,小林父母就提出了孩子要跟女方姓的要求。
沉浸在抱头孙喜悦中的小陈父母听后,脸色突变,认为小陈并非“上门女婿”,第一胎就跟女方姓岂不成了笑话,但碍于亲家情面当时只是含糊回应。可回家后,小陈父母不断地给小陈施压。
面对公婆的强势及丈夫小陈渐渐远离了自己的立场,小林一气之下,抛下襁褓中仅出生3天的孩子,独自回了娘家。
“小孩跟谁姓有这么重要吗?我父母这边很坚持要跟男方姓,能不能去跟你父母通融下?”小陈试着跟小林沟通,但小林很无奈答道:“我父母不会同意的,只要孩子跟我们家姓,其他事情都好说,不然我父母就要劝我离婚了。”
就这样,小两口矛盾日益增多。
后来,小林干脆没和小陈商量就给儿子登记了“林”姓,至此两家为“孩子跟谁姓”的问题吵得不可开交,升级为两个家庭的“抢娃”闹剧,小两口关系也随之恶化。
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案后,因顾虑双方结婚仅3个月且孩子尚未满月,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劝解。
法官表示,现行的《婚姻法》及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均规定了子女既可随父姓,又可随母姓。可见,法律并未对孩子跟谁姓有着明确限定,在父母姓氏之间是可以自行选择的,但这一选择理应由夫妻平等协商而定。而且,因“孩子跟谁姓”问题达不成共识并非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但调解无法修复双方家庭的裂痕,小两口最终还是在长辈们的激烈争吵中选择协议离婚。
据了解,虽然双方协议孩子由父亲抚养,但孩子跟谁姓的问题尚未妥善解决。
(来源:都市快报记者 郭婧 通讯员 章青青 杨梦馨)
原标题:结婚仅3个月孩子还未满月,台州一对年轻夫妻因儿子跟谁姓闹上法庭!离了婚,问题也没解决……
编辑 施尚景
锅碗瓢盆、老人孩子,这是很多家庭主妇的生活重心。然而,一旦离婚,她们的付出可能被无视,即便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但因为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这让一些本就心力交瘁的家庭主妇的处境雪上加霜。
民法典实施后,这一情况将得到改变,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而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现状:“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受传统观念“男主外女主内”的影响,现代家庭中,女性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比男性负担更重。
很多女性在婚后,一心扑在家庭上,失去了自我,成了“王太太”“李太太”……成了“小明妈妈”“小花妈妈”……一个残酷的现实是,很多全职太太在离婚后,由于长期与社会脱节,就业能力退化,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来维持生计。
即便是职业女性,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也挤占了她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其在升职加薪等方面缺乏竞争力。
面对离婚,家庭主妇可以向男方要家务劳动补偿吗?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却很难被“激活”。
上述法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知,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很难被“唤醒”。
以房山法院少年家事庭为例,2020年上半年,少年家事庭受理离婚纠纷案件共100余件,其中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纠纷案件少之又少。
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网以关键词搜索,仅有两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了这一诉求,但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全职太太离婚 想要家务劳动补偿很难
家住房山的张女士和王先生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儿一女。起初他们的婚姻生活非常幸福美满,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张女士认为王先生对自己和孩子缺乏关心照顾,并且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愈演愈烈。
2020年4月,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将王先生诉至房山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等事宜予以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女士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他们的家庭,选择牺牲自己的工作,抚育一儿一女,照顾年迈的公婆,并承担了家里的众多家务劳动,可是王先生却对自己的付出视而不见,甚至多次提出离婚。
案件审理中,法官了解到,张女士有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想法,但她知道自己无法提供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相关证据,因此作罢。
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家住顺义的郭女士和白先生2010年结婚,女方是典型的全职太太,整日忙于家务,男方在一家外企上班,除了加班就是出差。
2019年郭女士和白先生离婚,郭女士针对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出了包括孩子满月酒份子钱、结婚礼金、一块名贵手表等在内的16项诉求,其中还有家务劳动补偿,郭女士要求白先生给付其补偿款10万元。
其他15项诉求,法院依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进行了判决。
而针对郭女士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补偿的前提是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本案原、被告间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过书面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变化:无论何种财产制 夫妻离婚均可提补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删除了关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直接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张女士和郭女士在民法典实施后,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其诉求将依法得以支持。”房山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宁继清说,民法典第1088条是一个极为贴心的条款。
宁继清解释道,这一修改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接地气,也更具有操作性,真正给予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家庭主妇应有的现实关照。
当然,民法典第1088条并不是只关照家庭主妇。
在男女平等观念下,现代家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家庭主夫,但他们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共同财产时,难以适用“在均等分割基础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这势必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救济。
“无论夫妻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也无论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是妻抑或是夫,离婚时都可以得到家务劳动补偿的救济。”宁继清认为,这是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进步。(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宇
编辑:徐慧瑶
流程编辑:王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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