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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4 21:45:14来源:法律常识

一般而言,申请行为保全的主体都是权利人因情况紧急,权益会随时受损等情况而向法院提出的。

相关经典案例,如“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案;腾讯起诉字节跳动旗下抖音、多闪涉嫌违规使用用户数据一事的行为保全裁定;杨季康申请责令停止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案;“网易云音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行为保全案,等等都是权利人提出申请从而避免自己的权益损失不会扩大。

可是,与上述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申请人请求法院责令被侵权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不同,下面案例中的申请人徐某是一名被投诉侵权人,其以投诉人涉嫌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法院责令投诉人停止投诉。

此案例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余杭法院)发出该省首例针对“反向行为保全申请”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针对“反向行为保全申请”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新鲜出炉,要点归纳

案情介绍

申请人徐某是一名销售阿胶糕包装盒的淘宝卖家,而被申请人之一的田某,同样也在淘宝上开设网店,销售阿胶糕包装盒。另外两名被申请人刘某和世博公司在登录IP地址、账号绑定邮箱等方面都与田某有着密切关联。

自2017年12月起,田某、刘某和世博公司分别以著作权侵权为由针对徐某的店铺共发起了23次投诉,导致徐某店铺内12条热销商品链接被删除。

针对“反向行为保全申请”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新鲜出炉,要点归纳

然而,徐某发现,三名被申请人投诉时向阿里知识产权平台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公开发表记录、授权证明等材料大多是经过伪造、变造的虚假材料。

鉴于田某与徐某的竞争关系及三被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申请人徐某认为,三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团伙性的恶意投诉,目的是帮助被申请人田某的店铺清除竞争对手,占领市场份额,于是决定先行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以暂时制止三被申请人的恶意投诉,以免错过即将到来的销售旺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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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的概念和相关制度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概念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行为保全制度的确立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的禁止令状(Interdicere):罗马执政官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而发布的禁止从事某项行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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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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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诉前行为保全,主要根据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

1. 申请人是否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2. 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错误,申请人是否有能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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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本案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为:首先,申请人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三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三人使用部分变造、伪造的权属证明、发表证明、授权证明等材料分别多次针对申请人的淘宝店铺进行著作权侵权投诉,致使申请人的部分商品链接被淘宝公司下架删除,从而达到清除竞争对手、取得竞争优势、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涉嫌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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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不采取保全措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涉案店铺销售的是阿胶糕包装盒,具有较强的时令性。一方面,即将到来的秋冬季节正是阿胶糕的销售旺季,阿胶糕包装盒的需求也将大幅提升;另一方面,秋冬季节历经的国庆、“双十一”“双十二”以及元旦、春节也是商品销售的旺季,如果不采取及时保全措施,会影响申请人的正常销售,造成申请人的销售损失。

此外,网店的销售链接被删除会导致不可逆的损失

一旦商品链接因涉嫌侵权被下架删除后,即使之后发现系恶意投诉所致,链接再被恢复时,该链接的排名、引流能力将不复从前。同时,根据淘宝公司制定的规则,一旦侵权投诉成立,除删除链接外,往往还触发店铺扣分、临时监管、限制发布商品或参加活动等处罚措施,这将对整个店铺的流量引入、营销活动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整个店铺的销量。

与此同时,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三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基于上述原因,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余杭法院于近日作出裁定,责令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针对申请人淘宝店铺向淘宝公司提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行为,保全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止。

(作者:张月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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