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22:43:17来源:法律常识
执行监督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当然,最高法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
执行监督的规定,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所体现。
监督的范围包括下级法院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
下级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上级法院也应当予以鉴监督。
执行监督的启动,当事人申请或上级法院在工作中发现。
执行监督成功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A诉B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B公司返还A180万元及违约金。
A向法院申请执行B公司,但此时B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遂终本执行。
A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B公司的股东C、D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追加C、D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C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法院将C的房屋及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和冻结,经C多方打听才知晓被追加为股东一事。
【办案过程】
C委托本律师后,经分析,原追加程序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法院作出的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系错误的。原因是,在原追加程序中,法院未依法召开听证会,未通知C答辩,在执行裁定书作出后,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未穷尽送达程序等。最后,导致C丧失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特别提醒,不是所有的裁定书都可以上诉或再审的,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才能上诉和再审)。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我们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遂,中级法院向执行法院送达《督办函》,要求法院重审。
执行法院在收到中院的督办函后,作出了撤销原执行裁定,并裁定重审。
撤销裁定作出后,执行法院向申请人A和C、D送达了听证通知书,但在听证之前,A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法院予以同意。
最后,C未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免除了责任。且该案,C系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企业档案中关于C的签字、捺印均不是C本人所为,也未授权他人所为,即使本案A不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我认为C最终也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
【律师意见】
执行监督,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之一,如果执行案件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申请执行监督,由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法院作出监督行为。
司法实际中,执行监督的启动就很困难,但从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或程序不当确有错误的,申请执行监督是正当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依法监督也是必要的,也才符合每个案件都应当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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