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23:40:15来源:法律常识
受援人莫某系柳州市某中学的学生。2020年11月14日下午16时许,莫某与何某等人预谋,抢劫韦某电动车一辆价值2180元,手机一部价值140元,韦某被殴轻微伤。审查起诉阶段,因莫某是未成年人,无委托辩护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通知指定辩护人。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为莫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广西万益(柳州)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担任犯罪嫌疑人莫某审查起诉阶段的指定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援助律师认真整理分析了案卷材料,在第一时间会见受援人,并跟其法定代理人面谈,办理委托授权手续,进一步详细了解案件当时的情况,特别是针对本案的未成年人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分析、梳理;告知受援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基本程序,并且语重心长的劝导受援人要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争取回归学校认真读书,将来要做对社会有用之才。莫某从内心深处认可律师的教导,表示痛改前非。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及通过跟其法定代理人面谈之后,律所调动该所原组建的五人组的未成年援助律师团队力量,对该案一起进行了案件集体讨论,商定好代理思路和方案。
为了能适当减轻刑罚,援助律师和莫某的法定代理人商议退赔事宜,希望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征得办案检察官的同意后,援助律师和莫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受害人韦某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并约好时间一起登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被害人韦某法定代理人表示小孩不懂事,表示谅解。
为了能让莫某返回学校读书,律所秦元主任和援助律师一起拜访莫某就读学校校长及教导主任,希望他们重视未成年学生的成长,给莫某重返学校回归正常生活学习的机会。校领导表示一个也不能掉队,同时对律师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表示感谢。
援助律师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莫某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对莫某做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并继续学业以便于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1、犯罪嫌疑人莫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虽然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理或者减轻处罚,并且,其是在校学生,一贯表现好,优先适用非监禁刑。
2、犯罪嫌疑人莫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莫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嫌疑人莫某无前科,系初犯,其在校和在社区的表现一贯良好,并无其他劣迹,可改造性较强。
5、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莫某深切忏悔,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犯罪嫌疑人莫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莫某目前还是初中生,准备参加中考,检察院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莫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结果和承办律师工作很满意。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走向犯罪道路,与年龄小不明是非,只顾讲义气,玩网络暴力游戏,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等有很大关系,作为未成年人家长,对孩子的品德教育应远高于对温饱、学习成绩的关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都应该贯彻感化和挽救的方针。本案中,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检察院安排了社会调查员对嫌疑人成长环境,学校及家庭情况,个性发展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谆谆教导。检察院最终以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处理,并且对其案卷进行封存,尽可能的给犯罪嫌疑人创造改过自新的机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联防联控任重道远。
来源:万益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
编辑:桂法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