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23:53:47来源:法律常识
文/盛学友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在卖方无违约情况下,买方将卖方诉至法院,贺才兵律师接手该案后,帮原告打赢了官司。
2018年4月23日,B公司与A公司约定,A公司为B公司冲抵当月销售业绩,购买B公司两台设备。
B公司承诺,在签订合同后,在下月找买家从A公司购买这两台设备,A公司可获得订货金额5%或3%佣金。
4月24日,A公司依约在B公司ECS系统下单,购买了B公司两台设备。
4月27日,A公司将货款汇入到B公司账户。B公司也将两台设备发给A公司。
5月16日,A公司与B公司事先找好的买家C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将其中一台设备卖给C公司。
但是,另一台设备B公司找不到买家,A公司多次沟通、催促,时间过了两年半,B公司也还是没有找到买家。
双方遂起纷争。B公司认为,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货物质量也没问题,他们没有违约行为。
A公司负责人找到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业务部主任贺才兵律师,请他打这场B公司认为他们不可能赢的官司。
对这起纠纷,贺才兵律师当时也认为,纸质买卖合同,无可挑剔,双方交货付款,合同履行完毕,设备也无质量问题,若从买卖合同入手诉讼,则必败无疑。
贺才兵认为,在这个买卖合同中,A公司只是一个“桥梁”,起到的是“过单”作用,“这应该是一个过单合同”。
纸质买卖合同是过单合同第一步,双方电子邮件和微信聊天内容,则说明合同目的是过单;在履行过单合同过程中卖出一台设备是部分履行,而第二台设备经多次交涉两年半也没处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B公司根本违约,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021年2月,A公司将B公司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过单合同中未履行部分;A公司退设备,B公司返货款;B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贺才兵律师提供的证据清单中,A、B公司员工之间发送的电子邮件显示:
从2018年4月23日到2018年5月16日,记录了双方订立过单合同及B公司卖出一台设备的过程;
从2018年5月30日到2018年8月20日,记录了B公司一直未卖出另一台设备双方交涉的过程。
一直到两年半后的2021年2月,A公司提起诉讼,B公司也未将另一台设备找到买家卖出去。
贺才兵律师说:“以上事实证明,B公司一直没有履行过单合同中另一半义务,已根本违约,过单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在诉讼过程中,贺才兵律师申请发送电子邮件的双方员工全部出庭作证,并同时强调:“如果这些证人不出庭,则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实。”
法官及时与B公司进行沟通与协商。
2021年3月12日,两家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21年5月12日下午,和解协议履行完毕,A公司撤回起诉。
至此,这起被认为A公司不可能胜诉的官司,画上了圆满句号。(文/盛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