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2:43:50来源:法律常识
业主欠费不缴纳一般是有多种原因,可能因对物业服务不满、物业费太高等原因故意欠缴,也可能是因为工作繁忙等原因忘记缴纳物业费,并非恶意不缴。
通过书面催缴,可以提醒忘记缴纳物业费的业主主动去缴纳,也可以提供给物业公司与恶意不缴纳的业主进行沟通的机会,了解业主的请求,从而更好的缓和物业与业主的关系,促进小区的和谐。
还可以为业主缴纳物业费提供一定的宽限期和准备时间,这样可以减少物业诉讼,破坏其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业主不缴物业费,物业公司用停水停电的方式迫使业主缴物业费是侵权行为,应该使用合法方式催缴,如起诉至法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主要义务,拒交物业费将构成根本违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缴纳物业费前是否需要先书面催缴才能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但建议应先进行“书面催缴”,并对此进行证据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将“书面催缴”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起诉的前置程序。
物业公司针对业主拒缴物业费的行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诉讼途径追究该业主的违约责任。若仍不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