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2:54:16来源:法律常识
剖腹产手术后,孩子哭闹不止,40个小时后经检查才发现新生儿的大腿股骨完全断裂呈90度状态,这让孩子母亲王女士几欲崩溃,而由于新生儿太小只能选择24小时吊起双腿的方式保守治疗,且经治疗后功能是否会受影响也尚未可知,更让王女士无法接受。
王女士认为,医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双方交涉的过程中,发现病历内容多处与事实不符。
王女士是在今年2月3日晚在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医院生的孩子。
据王女士介绍,当晚22时许,在经过一系列的产前检查后,该院为其实施了剖腹产手术。“当天手术很快,大概30来分钟就结束了。”王女士说,孩子于22时47分出生,但令人奇怪的是,与出生后同产房其他宝宝平静睡眠不同,自家孩子一直哭闹不安。
王女士家属遂于次日晨向查房医生反映了该反常现象。“医生听完后就给孩子量了个体温,说孩子体温正常,也没有做别的任何检查。”王女士说,孩子仍然哭闹不止,再向医生反映,医生又给孩子做了一次验血检查,仍未进一步做其他检查。直到40个小时左右时,家属发现孩子左侧大腿严重红紫肿胀,医生看后表示这种情况并未见过,随后的检查结果显示,“孩子的左腿股骨完全断裂,而且断裂骨头竟呈90度状态。”
这样的情况让作为母亲的王女士难以接受,“脑海里全是宝宝的哭声,好像宝宝在对我说:‘妈妈,我好痛,好痛,救救我,救救我’,可是她那么小,不到2天的宝宝怎么能说出话来呢?”王女士说。
尽管无法接受这样残酷的事实,但仍然得面对,当务之急是对孩子骨折的治疗。
“医生说这是生产过程中导致的产伤,但他们医院没有办法治疗,让我们转院。”王女士说,自己一家都是农民,没有相关的医疗人脉,遂请求医院帮忙联系郑州医院并派专业车辆送去治疗,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丈夫多方求人联系郑州大医院,“因为孩子小,郑州也有医院说治不了。”王女士说,最后找到郑州另一家医院,孩子终于在2月6日凌晨4点左右转到了郑州。
然而,依然是孩子太小的原因,这家医院也暂时只能保守治疗,长达几周的悬吊牵引固定,“就这样我们几天大的宝宝需要每天24小时吊着双腿,孩子痛苦的哭声响彻整个病房。”王女士难过地说,孩子只有头和半个后背挨着床,大人都不能忍受,何况只有几天大的宝宝。“悬吊牵引原本是14天的,但是13天不到孩子的脚被磨了好多水泡,没法再吊了,后来又带了十七天左右的吊带。”
王女士介绍,事情发生后,他们曾于2月5日之后多次要求医院复印封存病历,并保存手术室监控录像,然而,院方各种阻扰拒绝。“我们苦苦要求几日后,终于收到病历,却发现病历内容多处与事实不符,而我们要求院方保管的手术室监控录像,也被院方告知未保存。”王女士表示,在院方提供的病历中,曾多次提到产后对孩子做检查,四肢活动无异常,实则,孩子出生后不停哭闹,而医院医生并没有针对性做检查,病历中记载与事实不符。
“孕期和胎儿各项检查都合格,身体健康,为什么出生后我们的孩子会大腿骨折?为什么孩子出生后,孩子异常,不给孩子做相应全面的检查?为什么发现之后,院方各种消极、逃避此事?我们不能理解。”王女士及其家属无奈之下向县卫健委就病历等问题进行了投诉,之后县卫健委对医院病历违规等行为进行了处罚。
一份潢川县卫健委于2022年5月20日做出的处罚决定书显示,潢川县人民医院对患者病历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潢川县人民医院对患者病历未按规定需要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责令潢川县人民医院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3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据王女士称,卫健委同时也对负责剖腹产的医生进行了相应处罚。
“我们一直想着和医院之间互相理解,合理的解决问题,可是过了这么久,医院一直都没有给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王女士表示,她和家人一直在忧心孩子长大后,能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走路。
在王女士提供的一段与医院医务科负责人的交涉录音中,该负责人明确表示,院方对此事负有责任,让王女士家先给孩子治疗,根据治疗情况功能恢复情况再做决定,且提出让王女士家人把治疗的各项费用单据留好,以备打官司所需。
而潢川县人民医院曾在事发后就此事出具过的一份情况说明中称,2022年2月3号产妇王女士入住潢川县人民医院产科病区,于2022年2月3号22时44分急行剖宫产术,术后新生儿未见明显异常,2月5日家属告知新生儿左大腿红肿,请新生儿病区会诊,DR (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示:左侧股骨上段骨折。
事件发生后,患儿家属与医院双方沟通,先治疗患儿,待患儿康复后再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医院有什么责任承担什么责任,鉴于患儿目前仍在住院治疗,家属对患儿愈后存在较大疑虑,本着公平原则,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文件要求,为明确双方责任,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院将积极配合患方通过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合法程序进行处理,潢川县人民医院将依据鉴定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觉得这个说明的有些说法存在问题,就没签字确认。”王女士称,在事发后的几个月里,他们多次和院方协商,但对方并未拿出一个负责的态度,而是让王女士去法院起诉。“他们让做医疗事故鉴定,我们没同意,一是孩子太小,主要是他们的病历描述还不真实,那依据这些病历做出的鉴定又能怎样呢?”王女士说,孩子的伤情耽误不得,医院既然承认有责任,就应该及时参与到孩子的治疗中来,而不是非要根据有问题的病历做出一个无法令人信服的医疗鉴定才肯承担责任。
日前,记者采访到潢川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一名工作人员,他表示知道此事,却并未就该起事件接受采访。
据相关资料显示,剖腹产新生儿股骨骨折产生的原因是在剖腹产过程中,因为臀位等胎位不正、手术切口过小、牵引不当、麻醉不佳、切口不够松弛等原因可能造成的骨折伤害。
如果骨折比较轻微,一般情况下随着胎儿的成长可以自愈,且不会留下任何后遗症。但由于新生儿的体质比较弱,免疫能力也比较低,因此恢复起来将较为缓慢,需要及时补充体内所需的营养。
然而,如果骨折比较严重的话,则需要等孩子稍微大一些进行手术纠正,否则可能出现功能性影响。
“病历作为医患纠纷中的重要证明材料,其真实性对于医患纠纷的公正解决显得举足轻重。”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段磊表示,医患纠纷可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解决,双方协商处理、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
段磊表示,医疗机构填写病历必须符合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该规范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段磊说,这其中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就包括病历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况时,责任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可能涉嫌犯罪,“可能涉嫌伪证罪。”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的患者一方可就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应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其次,若异议成立且有效否定了相应病历的真实性,那么该病历将不能作为医疗鉴定的依据,医疗机构则需要承担因不能鉴定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门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段磊说,还有一种情况,异议成立但不直接否定病历的真实性。遇到这样的情况,法院一般会把病历中存在的问题告知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从医学专业角度确定病历所对应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如果医疗行为本身没有过错,则医疗机构只应承担管理责任。当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对患者造成损害时,医疗机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病历中所存在的问题会导致医疗机构责任比例增加。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 编辑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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