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3:31:43来源:法律常识
在本离婚律师处理的婚姻案件中有一类较为特殊的情况,即身患精神病者的离婚案件。由于精神病患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甚至是无行为能力人。如果要与这种人离婚应该如何办理呢?
男女双方多年前经人介绍相识,数月后便登记结婚。男方婚后发现女方行为举止反常,经常自言自语。经过细心观察及多方打听方知女方婚前长期患有精神病。本着对婚姻慎重的态度,男方带着女方前往各大医院接受治疗。然而效果并不明显,反而越发严重。最终,男方强行将女方送回了其娘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有5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要求,女方家人则提出索赔,声称除非男方支付十万元补偿费,否则坚决不离。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男方找到本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对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然而,该撤销权却仅有一年的时间。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维持了将近六年,且男方在婚后第一年便知道了女方身患精神疾病,因此,男方无法再撤销婚姻关系。
正确的做法是:男方收集好女方患病及长期分居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五年多,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男方只要在诉讼中处置得当,应该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