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3:33:44来源:法律常识
“捕诉合一”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的批捕和审查起诉,由同一部门同一检察官负责。这种模式曾实行近二十年,直到1996年被“捕诉分离”所取代。又过了二十多年,在我国全面进入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检察机关试点推进“捕诉合一”机制再次引发关注。
2017年4月1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率先推动内设机构精减整合,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改革;2018年5月,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制定《关于全面推进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化工作;2018年8月,上海市检察院公布了《上海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规程(试行)》,这是2018年深圳大检察官研讨班提出刑事检察改革总体思路后出台的首个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捕诉合一司改文件。
值得关注的是,“捕诉合一”这种机制是否会在“审查批捕”这一黄金救援期压缩律师的辩护空间;批捕后,律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的辩护权是否受影响?2018年9月1日,在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刑辩十人”论坛上,多名刑辩律师表示,建议延长批准逮捕的时间,前移律师的阅卷权,以审判为中心,加强监督,改革检察官内部的考核制度等。
多名刑辩律师认为,推行“捕诉合一”,带来了很多正面积极的影响。
首先,不批准逮捕的概率增加。公开资料表明,“开展‘捕诉合一’三年来,吉林检察机关审前羁押率连续三年下降,分别为54.79%、51.58%和48.39%。试点较早的南关区等四个检察院,连续三年平均审前羁押率都比全省平均值低13.62、8.73和8.84个百分点。”
“诉讼的效率也提高了。从批捕阶段,检察官对案件就很了解,不像原来,批捕和起诉分属检察院的两个部门,后面审查起诉的阶段需要重新阅卷。提早介入,也避免了重复劳动。”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说。
其次,有助于加强对侦查的监督。起诉阶段面向法官与公众,对证据的要求高,高于批捕阶段。“捕诉合一”之后,用起诉的标准衡量、引导侦查,有助于提升侦查监督的质量。“对侦查的前置性影响,是很明显的。一直以来,检察制约侦查,在我国很薄弱。但是,对于侦查的制约,最直接的监督是靠检察。检察机关普遍性地提前介入侦查,这一点,已经逐步和公安机关达成共识。公安机关也希望增加对案件的一些指导。”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说,“对律师而言,面对的是一个侦诉一体化的控方,在各个环节都有发言权。”
最后,检察专业化有助于提高办案的质量。相较于法院和公安系统,法院有专门的知产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等,公安也分为经侦、刑侦、缉毒等,但是,检察院的专业化相对薄弱。事实上,在上海,一些基层检察院早已成立了金融检察科,或在公诉部门内部成立捕诉合一的金融犯罪办案组。按类罪来分部门,“捕诉合一”后,公诉将更加专业化,公诉团队将更加强大。
但是,“捕诉合一”也有一些弊端。例如,批捕权是一种司法权,是否批捕应当中立;而起诉权是一种行政权,合二为一会出现矛盾。
公诉检察官从时间上前移,从批捕就介入案件,证据掌握上也前移。从这个角度讲,控方的力量增强,给辩护律师带来的挑战也增加了。
首先,辩护律师原本可以在批捕和起诉两个阶段,分别向检察官提出建议。如今,“捕诉合一”之后,律师提建议的空间被压缩了。其次,检察官介入案件的权力前移,但是,律师的阅卷权仍在起诉之后。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只能靠会见获得的一点点信息量,和公安机关、检察院交流。诉前和审前,控辩就被置于失衡的境地。”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说。
一旦批捕之后,起诉的概率大大增加了。“一旦捕了,几乎必然走向法庭。现在,不仅是审前辩护十分重要,捕前辩护也很重要。”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说。
另外,“捕诉合一”之后,公诉团队的专业化和效率提高,这也提高了取保候审的概率。但是,辩护律师申请了取保候审,对当事人不捕直诉,带来了许多问题。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列举道,当事人取保候审出来后,他要看卷,但是被告人没有阅卷权,这时,律师应该怎么回应?被告人要求律师,找证人重新取证,律师接受还是拒绝?案卷里有证人的笔录、联系方式,被告人自己去找证人,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危害性,如何解决?被告人脱逃、自杀,律师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当事人考虑的不是司法公正,而是利益得失。下一步,律师也应该考虑,如何保护好自己,免得辩护工作前功尽弃。”钱列阳说。
在参加研讨会的律师中,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卫东是比较乐观的。他说,实践中会发现,较之和警方的沟通,与检察院的沟通,更容易,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官有可能更多听取律师的意见。刘卫东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听证会,以后可能演变成庭前针对指控的另外一场庭审,如果律师和检察官都重视起来,就能将案情置于更公开的境地。“对辩护律师的专业化要求也提升了,这是好事。”
对于“捕诉合一”,多名刑辩律师呼吁,律师的辩护工作也应被进一步支持。在研讨会上,律师们提出建议,如延长批准逮捕的时间,前移律师的阅卷权,以审判为中心,加强监督,改革检察官内部的考核制度等。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矿生说,批捕前的37天是黄金救援期,将来要作为主战场。同时建议检察机关要慎用逮捕措施,鼓励正确的责任评价机制,如果检察官发现证据有问题,鼓励及时纠正;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侦查的监督,例如刑讯逼供等行为,要加强监督。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说,建议延长逮捕的时间,加大不批准逮捕的比例。要有一个明确的比例,比如70%或者60%不逮捕,不能像现在这样,大部分都逮捕。只要一逮捕,几乎都得起诉。一起诉,基本上都判刑。这也导致了中国的无罪率很低。不明确这个比例,逮捕的比例只会居高不下。
“相较而言,审查起诉的时间可以缩短,例如两次退侦三次延期的,完全没必要,这个环节加快了,才能实现效率的目标。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说。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相应的,建议前移阅卷权,成了律师们的共识。
一般而言,逮捕是有犯罪事实发生,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但是,证据是否充分达到起诉,这与逮捕的证明力是不同的。“捕诉合一”后,证据的证明力提高了,同时,律师们也要求更多的权益,保障辩护权。
“从修法上来说,不但要把听取被告人、律师的意见视作“应当”,还应当赋予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通知律师的义务。”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勇辉说,“审查起诉阶段,建议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核实全部证据,让律师大胆去辩护。第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录音、录像应当全部拷贝给律师,捕诉程序可以简化,人权保障不能弱化。”
除了刑辩律师,参与研讨会的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卫东。陈卫东说,“捕诉合一”涉及到权利的优化配置、程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问题,也涉及到,一个权利究竟是什么属性,这种属性的权利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模式去行使。陈卫东认为,批捕权如果是司法权,就不能用行政化的方式去行使。
在具体解释中,陈卫东说,前两年,最高检也在全国推行逮捕听证制度的试点,最后制定了规范性的条文,下发到全国,这有利于逮捕环节的诉讼化改造。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应以审判为中心,听取律师的意见,“捕诉合一的建立,实质是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不能以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损害程序的公正为代价来进行,更不能去挤压律师辩护的空间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