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4:26:13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解决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征收维权、住宅拆迁征收维权、环保关停维权、商品房维权、行政补偿维权的专业律所。2021年,是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求变创新、突破自我的一年。这一年少博所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取得了许多骄人的成绩:承办了上千起案子,接待了近万位委托人,胜诉案件近百起,获得锦旗若干,取得这些成绩离不开少博所优秀律师们的努力。为表彰优秀律师,经过严格筛选,现从近百起胜诉案件中评选出2021年十大经典案件。
1.邳州某材料厂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主办律师:石磊
案情描述:原告邳州市某材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塑钢门窗制造、销售。2004年7月,邳州市行政机关向原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在该地块上建有厂房等建筑物。
2020年9月,被告作出《关于注销邳州市某材料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决定》,决定注销原告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吊销原告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该决定进行公告。原告不服,委托本所石磊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注销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决定。
案件要点:律师首先从确认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入手,当确认被诉行政机关具有主体资格后,则以行政机关在行使注销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入手,直接以行政纠纷提起诉讼,通过行政纠纷撤销注销决定,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基础。
2.嘉兴某公司征收补偿案
主办律师:石磊
案情描述:2020年4月,被告向第三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转告原告,并于规定日期前做好腾退准备工作。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做了相关准备工作,但被告一直未就补偿事宜再进一步沟通,造成原告损失日益增大。8月,原告向被告递交了《行政补偿申请书》,要求被告启动补偿程序。被告于2020年9月作出答复,告知原告并非收购补偿对象。
2020年9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收购协议》一份,第三人未将资产评估报告送达于原告。原告获悉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对其按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认为应按企业关停补偿标准。与被告沟通未果后,原告委托本所石磊律师提起诉讼,最终法院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非住宅类国有土地收购协议》中涉及原告的构筑物及装饰和设备基础、管道及机器设备、存货搬迁费用等补偿金额的约定无效。
案件要点:承办律师以案涉厂房仍由原告使用且存在民事诉讼为由,明确原告作为被行政补偿的主体资格。之后再以被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收购补偿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排除原告被补偿人身份,且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被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协议中涉及原告的财产利益部分的约定无效。
案件链接:胜诉! 浙江土地征收案,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
3.新野县某水泥制品销售部强拆案
主办律师:李静
案情描述:原告某水泥制品销售部(原某预制厂)注册成立于1997年10月,2015年县行政机关对原告所在区域进行征收。2019年4月,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和街道办工作人员到原告企业场所,口头告知原告,企业所占地块已被征收。2019年10月,原告的厂房被先后强制拆除。原告不服,委托本所李静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回复书》;并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提出的补偿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要点:因为涉案企业没有被完全拆除,还可以继续经营,律师以“履行法定职责”的角度切入,要求被告做出新的补偿回复,一方面让企业可以正常经营,一方面让企业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4.廊坊某县村民收回宅基地案
主办律师:石磊
案情描述:原告系廊坊某县某村村民,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2020年12月,村民委员会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按照县行政机关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批复,决定收回原告住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其进行异地安置。要求原告于规定日期前腾空房屋、交回宅基地。原告不服,委托本所石磊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
案件要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该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承办律师没有局限于村委会与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中,而是针对村委会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直接以行政纠纷提起诉讼,通过行政纠纷撤销该收回通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基础。
5.信阳市房屋征收拆迁案
主办律师:石磊
案情描述:原告在信阳市某区拥有房屋一处。2007年,市行政机关为原告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9年9月,被告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以内。在规定时间内,原告与征收部门未能达成一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1年3月,被告单方面作出征收补偿的决定并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委托本所石磊律师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的决定》。
案件要点: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未依法保障被征收人选择参与评估机构的权利,未依法送达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剥夺被征收人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依据该行政行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6.天津某公司强拆赔偿案
主办律师:张大伟
案情描述:天津某公司于1997年11月成立,1999年8月经天津市某区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7月经天津市某区行政机关及规划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2018年因工业园区拆迁,当事人企业被纳入拆迁范围,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月某日早上,镇行政机关对原告企业实施了强制拆除,将机器设配全部损毁。原告不服,委托本所张大伟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元。
案件要点:所有的诉讼都是手段,目的是拿到满意的补偿。通过诉讼等手段给被告施加足够的压力,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7.辽宁三矿企环保关停案
主办律师:吴洪涛
案情描述:原告三家矿山企业在某县开采矿山,办理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7年2月,被告印发《对部分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的决定》,提出原告企业建在水源保护区内,无环评手续,对其予以关停。关停后原告三家矿山企业要求被告对其进行补偿并多次信访,2019年11月,被告作出明确原告系环境管理方面的非法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不予赔偿。原告向被告书面申请履行补偿职责,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原告不服,委托本所吴洪涛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案件要点:律师经过申请信息公开和深入研究案件了解到,被告的关停的根本原因是水源保护区的问题,后通过提交履职补偿的申请提起诉讼,虽然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裁决超过了起诉期限,但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限期给予补偿。
8.保定某养殖场关停补偿案
主办律师:张大伟
案情描述:2002年,原告租用保定市某县闲散地2000多平方米,投资20余万建设案涉养殖项目。2018年6月,镇行政机关会同某区农业局、某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合并作出关停通知,责令原告养殖场三日内关停。但将原告关停至今,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补偿职责,未对原告的损失作出合理的补偿。原告委托本所张大伟律师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案件要点:行政行为具有公信力,一经作出,不论合法与否,除因严重违法而依法无效外,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都推定为有效,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在行政补偿纠纷当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补偿职责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及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的影响。
9.北京某禁养区关停补偿案
主办律师:王豪
案情描述:原告在北京市某区从事畜禽养殖。2016年10月,区行政机关作出通知,将委托人厂区划入水库一级保护区,该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8月,村委会对原告养殖的山鸡、孔雀、羊进行了清点登记。2016年11月,原告按照《清退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清退,但之后行政机关未就关停事宜进行任何补偿。因此原告委托本所王豪律师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答复书》,并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要点:在禁养区关停的诉讼中,对于特殊养殖是否属于关停对象,行政机关负有责任举证证明特殊养殖属于法律规定当中可以不予关停的对象,并且从事实上来讲如果特殊养殖持续存在的情形下是否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有违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也属于行政机关应予以考量的范围,如行政机关不能举证证明,则应当由其承担补偿义务。
10.徐州机场附近房屋强拆案
主办律师:崔明杰
案情描述:原告系徐州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一处住宅用于居住,并办有该处房屋的门牌号和户口本。2020年初,行政机关将该处房屋纳入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并成立指挥部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于指挥部不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合法住宅,给予原告的补偿极不合理,因此双方一直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20年11月某日上午,街道办事处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形下,就组织大量人员将当事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当事人不服,委托本所崔明杰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要点:法院明确,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针对违法建设,只有制止及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的职权,并没有强拆的职权。在以拆违促拆迁类案件中,起诉强拆单位,并由法院确定其强拆行为违法,同时否定其对案涉房屋违法建筑的认定,对后续提起赔偿具有较大意义。